1、重庆国鑫睿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重庆国鑫睿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睿诚基金公司或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或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凡以国鑫睿诚基金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承做、承销、借款、租赁、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
2、关合同修改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第七条 国鑫睿诚基金公司成立合同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法务、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组成,主要负责对合同在法律、财税、运营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第八条 法务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以书面的形式订立经济合同。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公司相关的业务部门或岗位人员必须了解、掌握对方公司的经营资质、资信等情况;对方系个人的,必须核实其身份并获取身份证件等。无经营资质、资信及身份证件的单位
3、和个人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第十一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部门拟对外签订合同,均须履行合同立项申请报告,报告载明拟签订合同的事由、对方合同当事人名称等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至总经理批准。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一)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二)单笔业务金额虽未达一万元的,但涉及合同履行期限、内容等有可能产生较大违约责任的;(三)有保证、抵押成定金等担保的;(四)我方先予以履行付款义务的合同;(五)可能导致公司损失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从行的期限、地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违约
4、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第十四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第十五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帐号。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草案主要内容由公司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与合同相对方先期讨论,如对方直接提供合同文本的,应将公司拟增加或删减的书面内容及合同文本一并提交给公司法务,由公司法务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如合同双方均无合同
5、文本草案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应将双方初步商定的合同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交付公司法务,由公司法务进行整理并形成正式合同文本。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凭合同审批表及对方公司或个人的资质、资信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合同立项申清报告原件,按规定的流程经经办部门负责人、合同评审小组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总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第十九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审批表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审批表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连同合同正木留存并及时归档。第二十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
6、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耍,须总经理特批。第二十一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第二十二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叁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印章保管人、法务、具体业务经办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和印章保管人留存。第二十四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偏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五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第二十六条 业务经办部门和财务部应根据
7、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岗位人员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公司法务,公司法务有权就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履行期限等向相关部门成岗位人员不定期询问、检查落实合同执行情况,并就执行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法律意见.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根据该意见及时整改。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暂缓或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二)收款单位或个人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第二十九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合同款项时
8、,必须填写分期付款记录表,将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写入表内供审批。此表仅做付款备查之用.不做付款依据,付款须根据经审批的付欲申请审批单办理。分期付救记录表使用方法及流程详见表单所附说明。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或个人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提供委托付款单位或个人并经其同意代付款的书面文件。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再转入财务部审核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融资、投资等重要合同的有关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9、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条 变更成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经办部门负负责人、合同评审小组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方可。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事先通知公司法务,由公司法务形成正式的书面文本后按本制度关于合同审查的规定予以上报批准盖章。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不迟于次日内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务。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成由对方签收.挂号成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印章保管人与原合同保管在一起。第三十七条 变更成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
10、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间订立或履行情况并通报给公司法务,由公司法务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审批表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务确认后交档案普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
11、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启和基金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启和基金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启和基金公司。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提拟,国鑫睿诚基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签发,增删修改亦同。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审批签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重庆国鑫睿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
12、一三年十月八日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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