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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章程教程文件.doc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章程学习好资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

2、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监督。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相关规定第四条(申办主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五条(业务项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项目:(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人才推荐;(四)人才招聘;(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申请人自身的

3、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第六条(申办条件)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三)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章程;(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取得 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

4、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第七条(申办材料)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 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三)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及劳动合同,法

5、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四)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工作设备清单(型号和数量);(五)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章程;(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证明。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专职师资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测评技术或

6、软件证明;相应测评设备证明;专职评测人员工作证明。第三章 职业中介机构审批相关规定第八条(申办主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第九条(业务项目)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第十条(申办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类业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

7、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三)有与开展职业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以及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1、设立公司法人的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2、设立合伙企业的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五)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六)其中,拟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必须是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独立机构;有开展中介

8、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主要负责人与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 居住证,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工作人员至少有3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办材料)申请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四)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学历证明、职业介绍经纪人证书及劳动合同);(五)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

9、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六)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七)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流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一)申请人现场或登录21世纪人才网(网址为)或12333网(网址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 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或 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申请人可以当场领取或网上下载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或职业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二)申请人自收到告知承诺书

10、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以及试行办法中第七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三)申请人获得许可证后,应当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后续监管)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颁证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其许可证,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示,同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颁证之日

11、起2个月内,被举报或投诉有违反中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察。第十四条(办结告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通过行政机关网站等渠道,公布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名录。第十五条(变更、终止)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执行;职业中介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执行。第十六条(设立分支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人才中介服务

12、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2005203号)执行;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诚信档案)申请人在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查及后续监管中被发现有作出不实承诺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许可证;在该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中,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文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第十九条(监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要求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继续按照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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