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夜郎兰花协会章程 学习—————好资料 赫章县夜郎兰花协会章程 本团体名称:赫章县夜郞兰花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兰花是国人钟爱的传统名花,从采兰、养兰、赏兰而形成发展的“兰文化”已蜚声海内外,兰花被称为“活的艺术品”、“绿色的股票”,具备长期特殊的经济价值,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兰花事业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发展,我县有着丰富的兰花资源。为了保护和开发我县的兰花产业,丰富城乡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故成立“赫章县夜郎兰花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赫章县兰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
2、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赫章县林业局的业务指导,并同时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为指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制定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兰会友,诚实信用。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在县政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1、调查研究我县范围内的兰花种质资源情况,安排合理开发,防止人为破坏。 2、普及和传播兰花科技知识,宣传保护野生兰资源的意识,举办兰花知识讲座,兰花莳养研讨会,努力提高人们对兰花的欣赏和培育水平。 3、收集和开发本县范围内野生兰的珍稀品种,同时开展登
3、记工作,并向省、全国申请登记注册,为宣传赫章,提高赫章县的知名度。 4、积极举办本县兰花展览展销活动,尽可能邀请海内外兰界知名人士参展,促进我县对外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经兰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兰花爱好者或在兰花栽培领域里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兰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兰协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4、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报告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100元)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
5、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内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6、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机构设置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皆为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其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
8、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根据需要,本协会可在副会长中设常务副会长一名。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里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9、 5、具有完全行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正、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开展调查研究
10、新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3、督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自愿捐赠 3、政府资助 4、开放业务范围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
11、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规定每年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审计机关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专职人员,皆尽义务,不领取报酬。 第六章
12、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终止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赫章县夜郎兰花协会 2013年5月5日 精品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