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四章 检验、调试、试验和验收 目 录 1. 概述 1 2. 工厂检验和试验 1 3 设备监造 3 3.1 概述 3 3.2 招标方对投标方设备的监造要求 3 3.3 监造方式 4 3.4 监造内容 4 4 调试 7 5. 性能测试 8 6. 商业运行 11 7 可用率的验证 12 1. 概述 (1) 本章是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调整试验和性能测试,确保所供设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2) 投标方在编制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规范书时必须按本章节要求及国家(行业
2、规范对设备供货商提出相应的检验和试验要求。 (3) 投标人应在本工程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向招标人提供与本工程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调试、性能考核、验收标准。 2. 工厂检验和试验 (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投标人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投标人提供的合同设备必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在制造商工厂的试验期间,应尽可能模拟实际工作条件。如果实际工作条件不能保证,应根据标准和基于热动态一般原则采用修正系数。 (3) 投标人
3、检验的结果要满足相关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人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人提交不一致性报告。投标人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招标人。 (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5) 为了便于招标人了解进口配套设备的试验、组装及质量情况,如需要,招标人有权对进口设备进行独立检验。 (6) 招标人将派遣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厂检验,检验的程序应由招标人技术人员与投标人代表商议后共同确定。 (7) AIG、静态混合器、整流和导流设备,以及反应器出入口烟道结构的设计必须得到CFD流场模拟与物理模型试验的验证和优化。全过程必须获得招标人的监督、检查和认可
4、但是,招标人的确认并不排除投标人的责任。 (8)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质检法2003)206号文的规定,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方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需要免费提供监检证明。根据《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和《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的规定,招标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投标方检验后的设备进行制造质量测检,投标方将积极配合检验工作。 (9) 工厂试验报告由投标方完成,但试验的结果应取得招标方的同意。 设备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内容 计划人月数 (人数/时间) 地点 备注 1 催化剂 2 ……
5、 3 设备监造 3.1 概述 本合同的设备监造过程实施合同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组织协调等工作。 根据招标文件和国电电源[2002]267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方将自行或委托有经验的监造单位、安装单位、技术监督单位和招标方技术人员对投标方在国内生产的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监造工作包括在投标方制造厂内进行的复查、抽检、试验及金属、焊接的无损探伤等。 投标方应在合同文件草签后2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供设备生产计划及监造检验时间安排,并提供和监造检验相关的标准、规定清单。 在设备开始加
6、工前2个月,向招标方提供外协、外购件清单及采购计划(或合同)。 3.2 招标方对投标方设备的监造要求 原材料在加工前在投标方复检后,由招标方监造代表确认(文件见证)后投料。在现场见证前完成相应的文件见证。 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资料在见证后10天内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表。 投标方将在设备投料前提供生产计划,每月第一周内将加工计划和检验试验计划书面通知监造代表。具体见证时间投标方将提前七天通知监造代表。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查阅与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焊工资格、无损探伤检验人员资格、理化检验人员资格等审查),投标方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不发生任何费用。 对于设备制造过程中如
7、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及制造缺陷,一经发现投标方将及时通知监造代表,不隐瞒。 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招标方允许,投标方不擅自调换。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车间检查设备质量生产情况,监造代表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增加监造项目或调整监造方式。 投标方给招标方监造代表提供厂内专用办公室及通讯、生活方便。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招标方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交招标方监造代表1份。 监造代表有权核查投标方(包括主要分包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并提出核查意见。 3.3 监造方式 监造方式以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三种方式进行,即R点、W点、H点和I 点。 R点:
8、投标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由监造代表查阅见证文件。 W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并进行现场见证。检验或试验前或后投标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即现场见证。 H点:停工待检。投标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停工等待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并进行停工待检见证。检验或试验前或后投标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 I 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在投标方制造厂内进行的复查、抽检、试验及金属、焊接的无损探伤等。上述工作均在投标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招标方在设备进入监造检验工作前通知投标方,H点投标方提前15天书面通知招标方,W点投标方提前10天书面通知招标方,R点、I点招标方
9、在检验工作前1个月通知投标方。 招标方接到质量见证通知后,及时派代表到投标方实施监造工作。如果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期参加,招标方书面通知投标方,W点自动转为R点,但H点没有招标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时,投标方不自行转入下道工序,与招标方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日期,如果更改时间后,招标方仍未按时到达,则H点自动转为R点。 3.4 监造内容 监造实施前,在商定三方监造协议时将确定具体建造项目,监造的主要项目暂按下表考虑,合同实施阶段再对其进行细化补充。 主要设备质量见证项目一览表 序号 监检部件 监 造 内 容 检验方式 H R W 备注 1 SCR反
10、应器 1、材料验收报告 △ 2、消缺记录 △ 3、无损探伤试验报告 △ 4、热处理记录 △ 5、尺寸精度检验 △ 2 催化剂 1、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 2、材料性能试验报告 △ 3、模型试验检测报告 △ 4、强度试验检测报告 △ 5、外观抽检 △ 3 氨系统 1、清洁度检查 △ 2、氨罐试验 △ 3、转动设备试运转试验 △ △ 4、设备组装检查及严密性试验 △ △ 4
11、 锅炉辅机 1、吹灰系统 △ △ 2、输灰系统 △ △ 5 烟道 1材料检验 △ 2外观检验 △ 2尺寸检验 △ 3涂装检验 △ 4焊缝渗透试验(PT) △ 6 钢结构 1材料检验 △ 2 NDT检验 △ 3尺寸检验 △ 4外观检验 △ 5表面处理与油漆 △ 6包装检验 △ 7 氨贮罐、 氨气稳压罐 1材料进厂复验(包括UT) △ 2封头压铸 △
12、 3焊缝NDT检查 △ 4尺寸检查 △ 5外观检查 △ 6焊件热处理后机械性能试验 △ 7水压试验 △ 8表面处理与油漆 △ 9包装检验 △ 8 氨气蒸发槽 1材料进厂检验 △ 2焊缝NDT检查 △ 3尺寸检查 △ 4水压试验 △ 5承压部件液压试验 △ 6性能试验 △ 7表面和油漆检查 △ 8包装检查 △ 9 氨泵 1材料检验 △
13、 2尺寸检验 △ 3内衬检验 △ 4静平衡试验 △ 5装配检验 △ 6水压试验 △ 7运行性能试验 △ 8装配检验 △ 9涂装检查 △ 10包装检查 △ 4 调试 投标方为脱硝系统的调试提供督导。 在系统调试前,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原则性的脱硝系统调试方案。 投标方负责为调试提供必需的特殊试验仪器和工具。 若脱硝装置存在缺陷,投标方在招标方同意的时间内消除。 5. 性能测试 (1) 性能测试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能达到
14、合同要求,由招标人、投标人协商确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性能测试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2) 根据本工程质保期的安排(催化剂三年质保,其他设备一年质保),本工程每套脱硝装置将按以下分三个阶段分别性能测试: l 第一阶段性能测试:在SCR装置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后的第4至第6个月内进行。 l 第二阶段性能测试:在SCR装置PAC签发之日起满一年后的3个月内进行。 l 第三阶段性能测试:在SCR装置自首次通烟气运行之日起累计运行24000小时后的3个月内进行。 (3) 性能测试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参加,具体性能测试时间由招、投标人双方商议确定。性能测试大纲由第三方提供,与招、投标人讨
15、论后确定。 (4)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有关测点设计(包括设备)由投标人负责,相关测点的设置应满足第一章技术规范和国家(行业)相关规范的要求。试验时在脱硝催化剂的进、出口位置采用网格法布置测点,每层催化剂之间均应有烟气静压测点。 (5) 第三方(性能验收试验承担方)的责任如下: l 修正和同意试验方法 l 具体实施试验,并解决因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不同意见引起的所有困难。 l 提交最终报告,有试验结果和其评估。 (6)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在适当时间(至少在开始性能试验前6个月内)达成明确协议,指明性能验收试验特定对象、操作方法、运行程序、达到的特定性能、仪表、测点位置等,并反映适用合同
16、或技术说明的意图,避免条件遗漏或意图模糊。达成的协议应经第三方修正和同意。 (7) 在达成了验收试验的明确协议的同时,投标人应提交招标人关于实施验收试验建议的标准和方法、试验大纲、装置保证值详细的计算例子和预计的性能数据的报告。试验测试结果的计算、分析和评估应由第三方承担,并提交招标人和投标人详细的试验报告。 (8) 投标人应派专业人员参加性能验收试验。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若投标人接到招标人的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并进行确认签盖章。 (9) 性能测试必需的特殊试验仪器和工具将由第三方负责提供。 (10) 在每一阶段性能测试中,脱硝装置均应分别在相应机组
17、100%BMCR负荷工况下进行全套脱硝装置的性能测试,具体测试项目至少包括: 1) 脱硝效率 2) 氨的逃逸浓度 3) SO2/SO3转化率 4) SCR系统阻力 5) 氨消耗量、NH3/NOx摩尔比 6) 系统烟气温降 7) 电耗、水耗和蒸汽、空气耗量 8) 噪音 在第一阶段性能测试中,除上述测试项目外,还将在相应机组100%BMCR工况下测试以下项目: 1) 第一层催化剂入口烟气流速偏差 2) 第一层催化剂入口烟气流向偏差 3) 第一层催化剂入口烟气温度偏差 4) 第一层催化剂入口NH3/NOx摩尔比偏差 (11) 性能测试时的脱硝装置运行参数在允许的偏离范围时
18、脱硝效率、氨逃逸浓度、SO2/SO3转化率及系统阻力不进行修正。运行参数偏离下列范围时,方需根据性能曲线进行修正。 l 烟气流量 △=±10%(相对值) l 烟气温度 △=±15℃(绝对值) l 脱硝入口NOx浓度 △=±50mg/Nm3(绝对值) (12) 投标人应提供参数偏离设计条件时的修正曲线,该修正曲线应在投标时一并提供。如:氮氧化物浓度、烟温、烟气流量、NH3/NOx摩尔比变化对脱硝效率、NH3逃逸率的修正曲线,烟温、催化剂入口的SO2浓度以及锅炉负荷等参数的变化对SO2/
19、SO3的修正曲线。所有以上修正曲线将在最终设计方案确定以后由招标人核准。 (13) 在各阶段性能测试中,性能测试验结果应符合合同规定的保证项目及技术要求。若出现性能测试验结果中的测试项目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将按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6. 商业运行 在每一阶段性能测试合格后,第三方(性能测试承担方)应完成一份性能测试报告。所有性能测试中的缺陷、错误功能和相应校正工作均应记载,并指明装置的保证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投标人与业主必须签署此性能测试报告。 在脱硝装置第一阶段性能测试合格后,业主签发该套脱硝装置的初步验收证书(PAC),该套脱硝装置进入商业运行阶段。 在脱硝装置第二阶段性能测试合
20、格后,业主签发该套脱硝装置的最终验收证书(FAC)。 在脱硝装置第三阶段性能测试合格后,业主签发该套脱硝装置的催化剂质保验收证书。 7 可用率的验证 业主负责脱硝装置的可用率试验。试验按照投标方提供的资料中的运行维护手册进行,运行人员操作和维护脱硝装置,并保存可用率的记录和报告。 试验原则: l 试验时间为1年 l 在现场试验以小时和十等分小时计算,并做记录。现场记录应作为正式的可用率试验记录,每30天将记录复印给投标方。 l 试验期间发生的问题均应通知投标方,除双方均认为有必要,否则不得进行改造。为证实出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试验结束前的240小时内,不应再出现故障时间,为满足这一规定,试验时间限制按需要适当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