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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法律执业经历、内部控制与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研究.pdf

1、2023年 10 月技术经济第 42 卷第 10 期张金源等:高管法律执业经历、内部控制与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研究张金源,苏育洲(澳门科技大学 商学院,澳门 999078)摘要:许多上市公司拥有法律从业背景的董事、监事、高管,知法懂法的他们可能会更加依法办事,但也有可能因为对法律的了解及应对法律问题的自信而进行更多操控,导致公司更易卷入诉讼案件中。本文使用 Logit模型,将上市公司按照是否存在内控缺陷进行分组,检验具备法律执业背景的高管所在公司是否更容易被卷入诉讼纠纷。实证和稳健性检验的结果均显示,管理层拥有法律执业经历人员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反而越容易卷入被起诉纠纷,但是更好的内部控制会削弱这种

2、情况的发生。本文丰富了高管特质与企业表现相关研究,也为上市公司审慎选择公司高管、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提供了有益启示。关键词:法律执业经历;内部控制;遵纪守法;高管特征;诉讼仲裁中图分类号:F0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980X(2023)10016709一、引言股价上涨离不开良好的业绩表现及投资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与期望,负面的消息则往往导致股价下跌与投资亏损。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更好的业绩表现与更高的盈利指标,通常会雇用职业经理人来优化与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配以许诺与业绩相挂钩的弹性薪酬来达到互惠的目的。然而这也导致了某些公司高管为了达成当年预定的盈利指标或其他目的,违反法律法规

3、,通过这样的经营行为来换取公司和个人的利益。许多研究证明,违法违规行为与相关诉讼的发生会造成股价下跌、资金成本提高、公司及审计师声誉损失等众多问题,从而严重损害公司价值(Bebchuk,1984;Narayanan,1994;Skinner,1994;1997)。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出现了具有法律执业经历背景的高管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法律背景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因所学知识或从业经历,行为更为谨慎守法而起到对公司的监督约束作用(Krishnan et al,2011)。然而,也有研究支持法律背景的高管没有约束监管效果,甚至可能会因为知识储备、业界人脉及应对法律问题的自信而进行更多操控(吕荣杰等,

4、2017)。为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往往会引入内部控制制度。研究表明,良好的内部控制能够有效约束公司高管的行为,提升经营绩效(Plumlee anf Yohn,2010;Kanodia and Lee,1998)。那么,对于同样拥有法律背景高管的公司,不同的内部控制水平是否会导致企业在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目前研究来看,学者们更多研究的是企业高管特质、内部控制与企业绩效表现之间的关系。直接研究具有法律执业经历背景的高管对企业遵纪守法行为的影响还相对匮乏,也很少有研究将上市公司高管的法律执业经历、内部控制及公司的守法水平进行综合研究。有鉴于此,本文着重研究了拥有法律执业经历的高管数量

5、对其所在公司卷入诉讼案件的影响,以及内部控制对该关系是否具有调节作用。这对于验证内部控制在企业高管特质和违法行为关系中的作用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同时对于预防和降低企业高管的违法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具有现实意义。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一)高管特质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大部分学者在研究中将高管界定为高管团队或管理层而不单单指个人,不仅仅包括总裁、总经理,还包收稿日期:20230706基金项目:澳门科技大学研究基金(FRG-21-027MSB)作者简介:张金源,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治理;苏育洲,博士,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讲座教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银行、公司金融和风险管理

6、。167技术经济第 42 卷第 10 期括副总裁与财务总监等(魏立群和王智慧,2002)。有些学者还将高管定义拓展至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曹廷求和张光利,2012)。本文对高管的界定,包括整个高管团队的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总经理、总裁与首席财务官及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而本文中所指的法律执业经历,是指公司的高管拥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经验,以及持有律师资格证、拥有相关职称等情况。目前有诸多研究探讨了企业高管特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Hambrick和 Mason(1984)提出的高层梯队理论认为高管团队成员不同的个人特质,例如认知能力、价值观和洞察力等,会影响企业战略和绩效。Fa

7、lato和 Milbourn(2015)从教育程度、外界声誉、职业路径等维度出发,认为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更好的教育背景和职业声誉等特质可以表示更高的能力,且与公司业绩显著正相关。在相同的环境下,能力更强的管理者,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预测行业需求趋势,更高效地分配与利用资源、管理组织与降低成本,更前瞻性地控制各类风险等,为公司带来更高的市场份额、更快的收入增长和更大的利润空间,最终转化为更高的企业价值(焉昕雯和孔爱国,2021)。管理者能力越强,对自身和企业的发展越自信,适度自信有利于校正管理者风险规避倾向、降低代理成本,从而提高公司价值;但过分自信的管理者由于高估成功概率,又会造成企业承担

8、过多风险,最终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Weinberg,2010;叶蓓和袁建国,2008)。在高管特质和公司违规行为之间的关系方面,有研究发现,女性高管比男性高管更少做出机会主义选择(Dreber and Johannesson,2008),女性高管降低了企业违规倾向,同时增加了企业违规被稽查的可能性。在对违规类型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类分析之后发现,女性高管仅仅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违规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并未显著降低公司经营违规和领导人违规的概率(路军,2015)。另有研究表明,高管团队的受教育水平和平均年龄与公司治理违规显著负相关,董事长年龄和企业社会资本与公司治理违规显著负相关(顾亮和刘振杰,2013

9、)。在专业技术背景方面,拥有会计职业背景的高管比例与公司违规行为显著负相关。拥有会计职业背景的高管比例增加,会显著提高高管团队的谨慎性及降低公司违规的可能性。进一步研究发现,高管年龄的增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增加及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均会抑制二者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江新峰等,2019)。总的来看,目前国内外针对高管特质与企业绩效表现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在高管背景特征与公司违规之间关系的研究方面,目前国内的文献大多基于高管性别、年龄、权力等视角展开,对于高管职业背景与公司违规之间关系的研究尚不充分。(二)高管法律执业经历与企业违法行为研究高管会根据自己的职业背景制定相关的企业战略,这就导致

10、了在面对风险时拥有不同职业背景的高管会在行为与策略上有明显差异,同时也会影响其对企业的认知与偏好,并最终影响公司的决策及其采取的各种措施。王雪莉等(2013)的研究证实了企业的绩效受到高管团队职能背景影响,拥有不同职能背景的高管在企业长期、短期、创新与海外绩效等方面出现了显著差异,多职能背景的主管团队有助于企业海外绩效的提升等。因此,在企业管理中,高管的职业背景对企业决策有明显的影响。拥有法律执业经历的高管,不仅仅会有法律知识的储备,还有利用法律工具甚至法律漏洞进行经营的能力。由此,有法律执业经历的高管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就需要分不同的可能视角去分析。有研究认为,法律背景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利用所

11、学法律知识起到更好的行为谨慎守法及监督约束的作用。Krishnan等(2011)发现,审计委员会中有法律背景的人员比例越高,公司财务报告质量越高。Litov等(2013)也肯定法律背景高管的监督作用,认为其可以降低风险,提高公司价值。邱兆祥和史明坤(2012)认为具有法律专长的独立董事会带来对公司绩效的正向影响;夏同水等(2016)发现,高管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公司比其他公司更有可能发布业绩预告,发布的业绩预告也更加准确。总的来看,目前国内关于高管法律背景与公司违规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还较少,且大多认为具有法律背景的高管能够更好地抑制公司的违规犯罪行为。但是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的上市公司法律监管体系

12、建设起步较晚,相关条款还不够完善,这使得高管更有机会利用法律的漏洞去获取自身利益。具有法律执业经历的高管,了解法律的要求及相关的可能风险,可能会钻法律不完善的漏洞,进行操控行为而导致被处罚的风险提高。还可能会因为法律知识储备、业界从业经验与人脉及对应对法律问题的过度自信而进行更多操控,反而卷入诉讼仲裁成为被告。例如,高管认为即使出现诉讼问题,自己的知识储备与经验人脉也可以帮助应对,从而没有起到监督者的作用,反而纵容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尤其是当高管团队有多名法律背景的高168张金源等:高管法律执业经历、内部控制与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研究管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形成知识能力互补的团队,更加自信地应对法律

13、问题,从而可能进行更多的操控等违法行为。此外,企业的盈利越高,超额完成的收益为高管们带来相应的额外报酬也越高。在背负较小风险或将风险控制在自身可承受范围之内,来博取利益最大化,是高管们很可能会做出的决策。因此,越是具有法律执业经历、具有法律执业经历的人数越多的公司,可能越趋于知法违法。总的来说,对于具备法律执业经历背景的高管,对公司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问题,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 1a与假设 1b:管理层法律背景人员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越容易减少被起诉纠纷(H1a);管理层法律背景人员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越容易卷入被起诉纠纷(H1b)。(三)内部控制与企业违法行为研究美国 C

14、OSO(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委员会提出了企业内部控制的三个基本目标,即促使上市公司披露可信赖的财务信息、提高经营效果与效率及合法合规经营。对于内部控制状况是否影响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多数研究发现良好的内部控制建设及外部审计师强制审计(如 SOX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要求)会显著减少针对财务报告故意或非故意犯错的可能性(Defond and Jiambalvo,1991;AshbaughSkaifeet al,2007)。企业内外部治理环境对管理者行为有约束作用,企业外部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企业股权集中度与股权激励均对管理者能力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的关系起正向调节作用(梁安琪和

15、武晓芬,2020)。低水平内部控制下的低质量信息确实使得外部投资者难以监督管理者的自利决策(Healy and Palepu,2001;Biddle et al,2009),而良好的内控会抑制这种情况并使得后续业绩与股价表现更好(Tang and Xu,2007)。对于内部控制是否实现了“促使企业遵纪守法”的目标,多数研究认为 SOX 等强制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促进了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企业更加遵纪守法的进行经营。首先,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控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在内的 5个基本要素是保障内控发挥作用的载体,也是使得各项法律法规切实约束企业行为的保障(毛新述和孟杰,2013)。不论是

16、贯穿企业经营的控制活动还是监督活动,都有助于强化法律与相关法规的执行。Gul等(2002)针对债权人法律保护水平的研究证明,良好的法律体系建设与有力执行能够减少企业违反债务契约而受到诉讼的可能。其次,从缓解代理问题的视角来看,内部控制的监督、信息与沟通等职能能够抑制管理者的非效率行为。在中国,上市公司被认为是全体公司中的佼佼者,上市公司身份还具很强的信号作用,可以在产品市场上获得更多的商业信用。由此,若高管利用法律知识储备与相关的经验能力进行自利行为将很难被阻止。而随着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并接受外部审计师的审计,管理层不能随意决策,信息更为透明也会受到更多来自内部与外部的监督。第三,内部控制的信

17、息与沟通、监督等职能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而有效的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干预。La Porta等(1997)研究认为,法律法规的保护是投资者避免内部人剥削的重要机制,而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又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市场具有“新兴”与“转轨”双重特征,严重的代理问题使得大股东占款、关联交易等行为非常普遍(Jiang et al,2010)。内部控制监督、信息与沟通等作用的发挥,准确及时的信息传递会减轻信息不对称。此外,外部审计师对内控水平的鉴证与公开审计意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更多了解企业状况的途径,从而更有可能发现企业违规行为并且予以干预。有研究发现,公司法律背景高管占高管的比例越大,对内部控制

18、与诉讼风险之间的负向关系的加强越明显;对诉讼类别进行具体细分后,内部控制及法律背景高管对担保纠纷、借贷纠纷等导致的诉讼风险类别具有比较明显的抑制作用(许文英,2018)。但是也有研究表明,高管法律背景对财务绩效具有负向影响,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削弱高管法律背景对财务绩效的负向影响(王佳和杨文锦,2021)。虽然关于高管法律背景对于企业绩效表现和违规行为的影响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但是目前普遍认为在高管具有法律背景的企业中,良好的内部控制能够减少企业被诉讼行为的发生。由此,本文得出假设 2:高水平内部控制的约束作用会减少具备法律执业经历高管所在企业被起诉的可能(H2)。三、实证检验(一)研究方法本

19、文采用定量研究法,在参考以往学者采用过的相对成熟且合理的研究模型的基础上,引入自变量、因169技术经济第 42 卷第 10 期变量及控制变量,通过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与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回归分析来实证检验本文提出的两个假设。为了进行稳健性检验,引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这一调节变量,用于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和不存在缺陷的公司进行分组检验。在稳健性检验环节中,将实验组按照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进行分组检验。为了防止偶然性,保证实证结果的可靠性,本文将采用与自变量及其相近的替换变量来对实证检验的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二)样本选取本文研究的核心变量是企业当年是否以被告的身份卷入一审诉讼仲

20、裁、内部控制水平、管理层中具备法律执业经历的高管数量。为了检验前文提出的假设,本文基于我国市场现状与对国内外研究的总结与分析,收集整理沪深上市公司董监高背景信息、诉讼仲裁等事件情况及内部控制缺陷等信息,构建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根据手工进行收集整理的情况看,2008年开始我国上市公司披露董监高背景、诉讼仲裁信息的相关报告的情况才逐渐多起来。而且,我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指引等是经历了多次延期才于 2012年开始正式实施,而 2008年开始证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已经在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中开始强调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建设。由此,考虑政策要求与数据可得性等因素,选取 20082019年的 A股上市

21、公司为样本。本文首先从国泰安数据库获取前文所述上市公司每一年度的各项非诉讼数据,再用收集来的诉讼数据与之匹配,使得当年发生诉讼案件的公司所归属的数据集被整体数据集包含在内。关于上市公司高管背景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等数据,主要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其中,法律背景是指公司的高管拥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经验或持有律师资格证或相关职称等情况。考虑到企业进行起诉的情况复杂多样,因为之前业务而在当年发生的二审、上诉与处罚等事件是由于以前事件造成的,所以本文只筛选出当年发生的诉讼仲裁、上市公司为被告且属一审情况的事件。由此,在利用数据库信息以外,还手工搜索了上市公司、证监会或交易所等渠道发布的各种相关的公告。

22、考虑到数据的合理性,还剔除了与一般公司差异较大的所有金融行业公司;剔除了缺少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剔除所需财务数据不完整及处理财务数据过程中某些指标缺失的公司;剔除交叉上市、被特别处理股票(ST)、处于首次公开募股(IPO)当年及相关变量缺失的样本。为了消除异常值的影响,对连续变量进行 1%99%水平的缩尾(winsorize)处理,筛选之后得到 45489个有效观测值。合并整理数据、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及回归分析等主要以使用 Stata 16软件为主。(三)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在充分考虑中国市场因素与政策背景的基础上,参考 AshbaughSkaife等(2007)已有研

23、究建立 Logit模型如式(1),对高管层法律执业经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可能性的影响进行检验。SUED=0LAWEXP/LAWEXPNUM+1SIZE+2OWNERSHIP+3LOSS+4LEV+5INV+6ARAT+7ROA+8CFO+9LBA+10TOBINQ+11AUDITFEE+12BIG4+Year+Industry+(1)其中:被解释变量是 SUED,代表公司当年是否有作为被告且为一审状态的诉讼仲裁纠纷,SUED若赋值为 1,表示有发生在当年的、上市公司为被告的且为一审阶段的与公司相关的法律诉讼仲裁纠纷,没有发生则赋值为 0;解释变量是 LAWEXP、

24、LAWEXPNUM,LAWEXP为公司高管中具有法律执业背景的高管比例,即公司当年有法律执业经历背景的高管人数除以高管总人数的比值;LAWEXPNUM 为公司高管中有法律职业背景的高管人数,加 1 再取其自然对数,作为对前文提出的模型的检验;为各变量的系数;SIZE 为公司规模;OWNERSHIP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国有性质;LOSS为公司上一年度是否亏损;LEV为资产负债率;INV为存货占总资产比;ARAT 为应收账款占比;ROA 为资产回报率;CFO 为经营现金流量;LBA 为长期负债程度;TOBINQ 为托宾 Q 指标;AUDITFEE 为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BIG4为审计事务所类型

25、;Year与 Industry分别为年份虚拟变量和行业虚拟变量;为残差项。全部变量符号、名称、含义见表 1。(四)描述性统计本文数据采集自 20082019年,在实证检验与稳健性检验环节,根据具有法律执业经历的高管所占比例或人数、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对样本进行了分组。170张金源等:高管法律执业经历、内部控制与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研究表 1变量定义与赋值方法变量符号SUEDLAWEXPLAWEXPNUMSIZEOWNERSHIPLOSSLEVINVARATROACFOLBATOBINQOPINIONAUDITFEEBIG4YEARIND变量名称是否涉诉一审公司高管中有法律执业背景的高管比例公司高管

26、中有法律执业背景的高管人数公司规模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国有性质公司上一年度是否亏损资产负债率存货占总资产比应收账款占比资产回报率经营现金流量长期负债程度托宾 Q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事务所类型年份虚拟变量行业虚拟变量变量含义SUED为 1表示有发生在当年的、上市公司为被告的且为一审阶段的与公司相关的法律诉讼仲裁纠纷,没有发生则为 0企业当年有法律职业背景的高管人数除以高管总人数的比值ln(公司高管中有法律职业背景的高管人数+1)ln(公司总资产)国有控股为 1,否则为 0发生亏损为 1,否则为 0期末负债总额除以期末资产总额存货与总资产之比应收账款与总资产之比息税前利润/总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27、流量净额/总资产长期借款/总资产市值/总资产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取 0,标准审计意见取 1ln(年报中披露的财务报表审计收费金额)事务所为国际四大事务所取值为 0,否则为 1控制变量控制变量本文首先对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从表 2 中可以观察到,SUED的平均值为 0.077,标准差为 0.267。也就是说在上市公司中,当年有发生始于当年的、上市公司为被告的且为一审阶段的与公司相关的法律诉讼仲裁纠纷的比例就到达了 7.7%。根据手工统计的结果,如果统计所有公司自身或其密切关联方为原告或被告卷入各类诉讼仲裁的情况,近一半上市公司都有牵扯。LAWEXP即公司高管中有法律执业经历背景的高管比例

28、均值为 0.029,标准差为 0.043,而比例最高的公司有法律职业背景的高管人数占高管总人数的六分之一以上。具体到人员数量,发现公司高管中有法律执业经历背景的高管人数 LAWEXPNUM 的均值为 0.345,即每家上市公司中平均有 3成以上的高管从事过法律相关职业。公司规模均值为 22.143而标准差为 1.307,体现了我国上市公司规模之间的差距。总体样本中,国有控股企业占到了 6.6%。而发生亏损企业占比约为 8.1%,小部分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平均的 ROA为 5.7%,但是最大值与最小值间差距明显,上市公司间经营回报差别较大。资产负债率均值为 43.6%,标准差为0.206,不同

29、企业间的负债水平与获取融资的能力差别明显,不少企业负债压力较大。存货占总资产比值得平均数为 15.2%,而长期借款占总资产平均占比只有 5.2%。与预期一致,由于长期借款的审批手续更为复杂与要求严格等因素,企业能够从银行获得长期借款比较难。企业现金流量净额占比平均为 4.4%,最大值为23.4%,多数企业还是自有资金不足,还是需要外部融资支持。而雇佣四大所做审计工作的只有 5.6%,审计收费整体水平也差别较大。(五)实证检验与分析对于管理层中,具备法律执业经历背景人员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越容易减少还是增加被起诉的概率,表 3给出了检验结果,高管中有法律职业背景的高管比例 LAWEXP 与公司当

30、年是否发生作为被告且为一审过程的诉讼仲裁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而且在 1%的水平上显著。本文用高管中有法律职业背景的高管人数 LAWEXPNUM 来进行检验,相关系数为 0.0265而且也在 1%的水平显著。这个结果支持了假设 1b,即具备法律执业经历的高管没有约束监管效果,甚至会因为法律知识储备、业界从业经验与人脉及对应对法律问题的自信而进行更多操控自利行为,反而更多卷入诉讼仲裁成为被告的角色。由此提醒,不能简单的认为高管表 2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变量符号SUEDLAWEXPLAWEXPNUMSIZEOWNERSHIPLOSSLEVINVARATROACFOLBATOBINQAUDITFEEBIG

31、4观测值454894548945489454894548945489454894548945489454894548945489454894548945489平均值0.0770.0290.34522.1430.0660.0810.4360.1520.1190.0570.0440.0521.96413.7220.944标准差0.2670.0430.4141.3070.2480.2720.2060.1420.1030.0560.0680.0781.210.7370.23最小值00019.804000.04600-0.179-0.15500.88112.4290最大值10.1821.38626.13

32、8110.8910.7330.4710.2260.2340.388.04416.3251171技术经济第 42 卷第 10 期的相关职业经历就会给企业经营带来正向的影响,也有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进行自利行为。从其他控制变量的情况来看,基本符合预期与已有学者的主要发现。不论是采用法律职业背景的高管比例还是用有法律职业背景的高管人数进行检验,以上发现都基本保持一致。针对假设 2 的分析见表 4,将上市公司分为有内部控制缺陷组与没有内部控制缺陷组进行检验。上市公司是否有内部控制缺陷的信息,主要来自于上市公司内控披露报告、内控审计师意见及迪博指数等渠道。在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组中,不论用法律职业背景的高管比例

33、还是用有法律职业背景的高管人数进行检验,相关系数都显著为正。而在没有内部控制缺陷的企业里,相关系数都不显著。也就是说,在有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里,管理者利用自身知识、经验与能力进行自利行为较难被发现与约束,从而使得企业被起诉的可能性更高。而在内部控制水平较高、没有明显缺陷的企业里,管理者的行为会得到更多的约束。一旦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更有可能被发现与纠正,从而从整体上减少发生诉讼或仲裁事件的可能性。由此,检验结果支持假设 2。表 4按存在与不存在内控缺陷分组后法律执业经历高管比例与被诉讼仲裁关系的实证检验变量名称LAWEXPLAWEXPNUMSIZEOWNERSHIPLOSSLEVINVARAT

34、ROACFOLBATOBINQAUDITFEEBIG4截距YEARINDUSTRYNAdj R2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组SUED是否涉诉一审0.522*(8.4836)-0.0234*(-6.0129)-0.0277*(-2.9103)0.0469*(4.2018)0.221*(11.8993)-0.0485*(-2.4981)-0.0164(-0.5439)-0.197*(-2.8737)0.0888*(1.8762)-0.273(-7.2029)0.00710*(2.4537)0.0337*(5.3118)0.0256*(2.3194)-7.685*(-3.2482)控制控制113780.025

35、0SUED是否涉诉一审0.0524*(8.2708)-0.0238*(-6.1263)-0.0289*(-3.0384)0.0481*(4.3068)0.2182*(11.7395)-0.0455*(-2.3450)-0.0147(-0.4882)-0.2002*(-2.9169)0.0887*(1.8727)-0.2748*(-7.2535)0.0075*(2.5823)0.0334*(5.2693)0.0275*(2.4930)-9.4214*(-4.0298)控制控制113780.0254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组SUED是否涉诉一审0.0926*(2.7111)-0.0129*(-6.139

36、9)-0.0063(-1.0498)0.0374*(5.4870)0.1200*(12.3280)-0.0336*(-2.9786)-0.0544*(-3.5414)-0.1431*(-4.0877)-0.1101*(-4.7101)-0.0949*(-4.1546)0.0025*(2.0319)0.0151*(4.3879)0.0121(1.6021)15.2166*(-13.9321)控制控制341110.0412SUED是否涉诉一审0.0163*(4.7972)-0.0129*(-6.1225)-0.0066(-1.1055)0.0377*(5.5406)0.1196*(12.2839)

37、-0.0334*(-2.9610)-0.0532*(-3.4689)-0.1428*(-4.0802)-0.1082*(-4.6284)-0.0971*(-4.2508)0.0026*(2.0686)0.0151*(4.3845)0.0132*(1.7448)15.4739*(-14.7696)控制控制341110.0409注:*、*与*分别表示 1%、5%与 10%水平显著;括号内的数字为 t 值。(六)稳健性检验在基本检验里,采用了 SUED变量,即当年有无发生公司为被告的且为一审阶段的与公司相关的诉讼仲裁纠纷,检验了具备法律执业背景的高管、内部控制水平与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

38、,存在一部分企业当年卷入相关被起诉的诉讼仲裁案件不只一次,应该进一步检验高管中法律执业经历背景的人员比例或数量更高的企业所在当年发生诉讼仲裁的次数是否也更多。由此,基于国泰安数据库获取的原始数据,本文将其整理出了每一家上市公司每一年为被告、处于一审阶段的与公司相关的诉讼仲裁纠纷的次数,SUENUM。该变量的衡量标准同上面提到的 SUED 变量,但是 SUED 变量为虚拟变量,非 1 则 0,此处的SUENUM 变量为连续变量,表示公司当年因为以上提到的原因涉诉一审案件数量。进行检验后的结果,见表 5,依然支持假设 1b,即法律背景的人员比例更高的企业其发生被起诉事件的次数也更多。用有法律背景高

39、管的数量进行检验的结果是系数为 0.0663而且仍然显著为正,结论保持一致。同前段分析过程一样,继续按照存在与不存在内控缺陷进行分组后,检验了法律背景高管人数、比例与表 3高管团队法律背景成员比例与企业被诉讼仲裁关系的实证检验变量符号LAWEXPLAWEXPNUMSIZEOWNERSHIPLOSSLEVINVARATROACFOLBATOBINQAUDITFEEBIG4截距YEARINDUSTRYNAdj R2SUED是否涉诉一审0.2183*(7.2968)-0.0163*(-8.8441)-0.0133*(-2.6483)0.0423*(7.3304)0.1489*(17.3075)-0.

40、0377*(-3.8683)-0.0494*(-3.6113)-0.1535*(-4.8999)-0.0688*(-3.2618)-0.1517*(-7.7783)0.0033*(2.8533)0.0209*(6.8989)0.0167*(2.7148)-12.9909*(-13.2593)控制控制454890.0292SUED是否涉诉一审0.0265*(8.7928)-0.0164*(-8.9081)-0.0140*(-2.7927)0.0427*(7.3961)0.1478*(17.1834)-0.0368*(-3.7738)-0.0479*(-3.4992)-0.1557*(-4.972

41、3)-0.0667*(-3.1633)-0.1536*(-7.8772)0.0034*(2.9934)0.0209*(6.8886)0.0180*(2.9262)-13.9790*(-14.7753)控制控制454890.0297注:*、*与*分别表示 1%、5%与 10%水平显著;括号内的数字为 t 值。172张金源等:高管法律执业经历、内部控制与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研究被诉讼仲裁数量关系,见表 6,在存在内控缺陷组,LAWEXP与 LAWEXPNUM 的系数分别为 1.6638与 0.1491且都在 1%水平上显著。而在不存在内控缺陷组,LAWEXP与 LAWEXPNUM 的检验结果为正但不显

42、著,总体支持假设 2的分析。表 5高管团队法律执业经历背景成员人数与企业被诉讼仲裁数量关系的实证检验结果变量名称LAWEXPLAWEXPNUMSIZEOWNERSHIPLOSSLEVINVARATROACFOSUENUM 涉诉一审案件数0.5610*(7.0817)-0.0585*(-11.9553)-0.0338*(-2.5374)0.1139*(7.4489)0.4519*(19.8319)-0.1362*(-5.2771)-0.1185*(-3.2720)-0.5065*(-6.1068)-0.1156*(-2.0707)SUENUM 涉诉一审案件数0.0663*(8.3099)-0.0

43、588*(-12.0291)-0.0356*(-2.6770)0.1148*(7.5093)0.4492*(19.7152)-0.1338*(-5.1850)-0.1148*(-3.1701)-0.5124*(-6.1795)-0.1106*(-1.9810)变量名称LBATOBINQAUDITFEEBIG4截距YEARINDUSTRYNAdj R2SUENUM 涉诉一审案件数-0.3786*(-7.3293)0.0178*(5.8798)0.0847*(10.5631)0.0552*(3.3911)-27.0311*(-10.4181)控制控制454890.0334SUENUM 涉诉一审案件

44、数-0.3832*(-7.4185)0.0182*(6.0152)0.0846*(10.5555)0.0584*(3.5863)-29.6421*(-11.8301)控制控制454890.0330注:*、*与*分别表示 1%、5%与 10%水平显著;括号内的数字为 t 值。表 6按存在与不存在内控缺陷分组后法律背景高管人数与被诉讼仲裁数量关系的实证检验变量名称LAWEXPLAWEXPNUMSIZEOWNERSHIPLOSSLEVINVARATROACFOLBATOBINQAUDITFEEBIG4截距YEARINDUSTRYNAdj R2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组SUENUM 涉诉一审案件数1.6638

45、*(9.0705)-0.1080*(-9.3188)-0.0993*(-3.5071)0.1682*(5.0578)0.6554*(11.8482)-0.1208*(-2.0877)0.0201(0.2236)-0.6918*(-3.3841)0.4665*(3.3082)-0.5607*(-4.9677)0.0285*(3.3047)0.1674*(8.8651)0.1172*(3.5720)-12.4887*(-1.7717)控制控制113780.0516SUENUM 涉诉一审案件数0.1491*(7.8868)-0.1101*(-9.4962)-0.1030*(-3.6332)0.172

46、1*(5.1727)0.6497*(11.7235)-0.1116*(-1.9278)0.0208(0.2315)-0.6963*(-3.4027)0.4614*(3.2689)-0.5663*(-5.0129)0.0294*(3.4098)0.1670*(8.8353)0.1222*(3.7161)18.6867*(-2.6807)控制控制113780.0500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组SUENUM 涉诉一审案件数0.1157*(1.3630)-0.0373*(-7.1234)-0.0036(-0.2431)0.0705*(4.1661)0.3572*(14.7670)-0.1368*(-4.87

47、64)-0.1363*(-3.5750)-0.4700*(-5.4027)-0.2759*(-4.7521)-0.2937*(-5.1750)0.0158*(5.1528)0.0474*(5.5429)0.0154(0.8203)32.3902*(-11.9362)控制控制341110.0256SUENUM 涉诉一审案件数0.0341*(4.0247)-0.0369*(-7.0648)-0.0040(-0.2701)0.0715*(4.2263)0.3564*(14.7346)-0.1368*(-4.8788)-0.1335*(-3.5010)-0.4664*(-5.3646)-0.2712*

48、(-4.6715)-0.2999*(-5.2835)0.0158*(5.1677)0.0473*(5.5352)0.0180(0.9627)32.1637*(-12.3560)控制控制341110.0260注:*、*与*分别表示 1%、5%与 10%水平显著;括号内的数字为 t 值。四、结论许多公司希望通过聘用具备法律执业经历背景的高管,来降低公司日常经营卷入法律问题的风险。但是本文研究表明,具备法律执业经历背景高管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反而越容易卷入被起诉纠纷,但是更好的内部控制会抑制这种情况的发生。以法律执业经历背景高管人数及作为被告且处于一审的诉讼仲裁数量为标准进行检验后,结果依然显著。也

49、即是说,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等缘由而雇佣具有法律执业经历背景的高管,并不能使企业减少被起诉的风险,有效且高水平的内部控制会弱化这一趋势,但无法使之杜绝。现实中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监督还不完善,企业订立的契约及对这些契约的执行也不完美,相应就会产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减少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政府应该完善法律监管体系,提高对企业内部审计的要求;上市公司自身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应加强对高管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对高管的激励中加入违法追回甚至罚款等条款,避免其利用自身优势从事不当行为;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降低公

50、司被卷入诉讼案件的风险;应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对高管和董事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在变量选取和实证检验环节,若能加入相关诉讼的胜负结果、处罚与获赔等细项按照某一标准进行量化173技术经济第 42 卷第 10 期评定分析,将会使研究结果更精确化。另外,本文只研究了“具有法律执业经历的高管”对“企业被卷入诉讼案件”存在正相关关系,虽然“高水平的内部控制”会在调节关系中起到削弱作用,但在研究过程中并未寻找同样具备削弱作用,甚至可能起到反向调节作用的其他影响因素。由于公司经营治理环境的复杂性,可能还存在多种潜在可起到削弱作用的因素,以上是未来的研究可以关注的方向。参考文献 1 曹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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