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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玲与白长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doc

1、-范文最新推荐- 张风玲与白长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沈明月,女,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长现,男,生于1971年11月11日,汉族,住商水县郝岗乡官路陈行政村汪庄村六组。 被告白长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张风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结婚证、商水县郝岗乡民政所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

2、下: 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勉 审 判 员 王 松 审 判 员 胡 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阮俊明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商民初字第4号 被告豆志新,男,汉族,30岁,住商水县东城区王沟桥村。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被告豆志新向原告出具的欠条19张,共计款39563元,证明豆志新欠款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庭审调查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

3、以下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豆志新欠原告加油款29563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关于原告的诉请超出29563元部分,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应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豆志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孔纲英加油款295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

4、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勉 审 判 员 王 松 审 判 员 胡 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阮俊明 在“两员”座谈会上的主持词现在开始开会。同志们:春节就要到了,在此我首先代表市检察院全体干警向一年来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表示诚挚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一年来,大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抽出时间,关心支持检察工作,为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一些同志为了检察事业的发展,结合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提出议案和建议,为

5、检察工作奔走呼吁,为检察工作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可以说,检察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在座的每一位同志的努力和心血。春节后,我市的人大、政协“两会”就要召开了,在春节前把大家请来,召开这次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座谈会,主要任务是就市检察院在人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听取各位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同志们能够一如既往的发扬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精神,就报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对待同志们的建议,集中力量加以改进。今天的会议由集团承办,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为汇通集团为这次会议的召开所做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首先介绍今天出席会议的特约检察员和廉政监督员。今天的会议的议程一共有三项

6、,会议之后还要参观汇通集团的生产经营情况。下面先进行第一项,请汇通集团董事长、省人大代表号召同志致辞;会议进行第二项,请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同志宣读市检察院20xx年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会议进行第三项,请各位特约检察员和廉政监督员就报告中的问题发表意见。今天上午的会议议程已经全部结束。下面,我就会议的贯彻问题讲两点意见:一、要高度重视“两员”的意见和建议。今天的会议上,各位“两员”对检察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这些建议,都很中肯,很符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很有帮助。市检察院办公室要认真梳理这些意见和建议,把各位“两员”的意见都归纳进去,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把成绩总结透,把问题查摆到位,在人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二、希望“两员”一如既往的支持关心检察工作。“检察事业要发展,党和人民是靠山”。检察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各位的关心和支持。市检察院的大门永远向各位敞开,同志们有事没事常回家看看,通报通报情况,沟通沟通想法。对大家的意见,我们一定高度重视,认真听取,切实加以解决。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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