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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建转运实施细则.doc

1、 国家电网公司 信息系统建转运实施细则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上下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现信息系统由建设到运行各环节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有效支撑信息深化应用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已颁布的信息系统运行的各项标准、规定、规程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系统,是指“办法”中所定义的信息系统,即公司统一开发推广或各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规范自建、引进的所有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一体化信息集成平台相关系统以及信息化保障相关系统。 第三条 本

2、细则所称建转运,是指为了提高系统运行维护水平,按照“早规划、重参与、严把关”的原则,实现从项目立项到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的运维工作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中信息系统建转运实施过程分为规划、筹备、准备、交接四个阶段,对每个阶段工作开展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关单位(部门)职责。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其它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单位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是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

3、 (二) 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测试管理、验收管理、审核和批准; (三) 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制度、规定、流程等。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业务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相关信息系统建转运工作的业务许可、系统用户的权限分配; (二) 参与上线试运行验收,负责组织应用单位(部门)对信息系统进行上线试运行功能性测试; (三) 负责对应用单位(部门)所提交的业务变更和消缺意见进行汇总、分析、整合、评估,提出业务变更和消缺申请; (四) 配合运维团队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应用单位(部门)是信息

4、系统的最终用户,主要职责是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功能验证,提出业务变更和消缺意见。 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是信息系统运维工作的执行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 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二) 负责制定建转运计划和组建运维团队; (三) 参与项目建设; (四) 参与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的测试和验收; (五) 按照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相关要求,负责信息系统观察期后试运行期间和正式运行期间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 系统建设开发单位是信息系统建设开发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承建系统的培训工作,包括系统最终用户使用培训和运维人员技能培训等; (二)

5、 负责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申请、测试准备; (三) 负责上线试运行观察期内运行维护工作; (四) 负责上线试运行期间消缺和变更处理,负责提供系统维护相关技术支持; (五) 负责上线试运行验收申请和工作移交。 第三章 规划阶段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建转运规划阶段从信息项目立项申请开始至立项批准结束,主要工作包括运维规划和可研评审。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部门)根据经营战略、信息化规划等若干原则,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对影响信息系统运行的所需软硬件资源、系统架构、运维模式、运维规模、运维成本、运维分析监控工具等因素进行规划,写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项目经费预算

6、中应明确运维团队参与项目实施费用。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涉及运维工作的内容,项目申请单位(部门)应在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的协调组织下,与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充分沟通,确保符合现行运维体系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参与项目可研评审,评估系统所需软硬件资源、系统架构及运维模式、运维规模、运维成本、运维分析监控工具等规划是否合理,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作为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筹备阶段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建转运筹备阶段从项目立项批准开始至项目正式启动结束,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建转运计划和组建运维团队。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

7、运维单位(部门)负责制定建转运计划,建转运计划应包含如下工作内容: (一) 建转运期间运维团队工作内容及与项目建设团队职责划分; (二) 运维团队组建计划; (三) 运维团队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 建转运计划与项目计划相关内容应保持一致,项目计划中应包含建转运工作重要时间点。 第十八条 建转运计划与项目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一致性。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从筹备阶段开始,负责按照建转运计划逐步组建运维团队,保证建转运各阶段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筹备阶段的运维团队基本要求包括: (一) 运维团队应包括运维团队负责人、业务运维责任人和系统运维责任人等核

8、心成员; (二) 运维团队人员应具备基本相关业务知识、技术能力,并了解项目实施内容。 第五章 准备阶段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建转运准备阶段从项目正式启动开始至项目上线试运行观察期结束,主要工作包括参与项目建设、上线试运行申请测试、完成运维团队组建、制定运维细则等。 第二十二条 运维团队根据建转运计划的要求参与项目建设工作,在建设过程中应持续提升技能水平。 第二十三条 运维团队向系统建设开发单位提供应用系统架构及应用现状、现行业务流程及系统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运维团队参与项目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等阶段性成果的评审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不符合现行运维体系

9、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要求的成果,运维团队有权利否决。 第二十五条 系统建设开发单位按照建转运计划的要求,组织开展运维团队培训。 第二十六条 系统建设开发单位负责向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提交上线试运行申请。上线试运行申请、上线试运行测试及上线试运行观察期内的相关工作按照“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系统建设开发单位在系统上线试运行前应完成第三方试验环境和正式环境的安全测评,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对测评结果进行核查,不合格不予上线试运行,同时系统建设开发单位应向信息系统运维单位提交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观察期结束前,系统建设开发单位应向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提供运维分析监控工具,并对工具的

10、使用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在上线试运行观察期结束前完成运维细则的制定,运维细则应包含运维支持体系、管理职责、工作要求及功能技术支持流程内容等。运维细则经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三十条 准备阶段的运维团队基本要求包括: (一) 运维团队作为项目建设团队一部分,纳入项目统一管理。运维团队负责人作为项目管理成员,参与项目建设管控工作; (二) 运维团队初步具备对系统进行运维的工作能力。 第六章 交接阶段 第三十一条 信息系统建转运交接阶段从上线试运行观察期结束至上线试运行验收,主要工作包括文档交接、账户及权限清理、问题整改及运维细则的

11、完善等。 第三十二条 上线试运行观察期结束后,系统由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监控和系统应用统计,相关运维工作及交接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系统建设开发单位应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预案,并在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组织下,会同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完成业务应急演练。 第三十四条 交接文档必须是根据系统试运行阶段系统消缺、测试及整改等工作的开展,进行修订和完善,与系统现状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系统业务功能与需求的符合度,对交接文档偏差部分可要求系统建设开发单位进行补充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负责对系统建设单位的交接文

12、档进行技术符合性审查,包括文档的合规性、完整性、关联性等,必要时可要求系统建设开发单位进行验证说明,审查发现问题可要求系统建设开发单位整改。 第三十七条 系统建设开发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将相关代码和资料移交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 第三十八条 系统建设开发单位进行系统帐户权限排查,提交帐号权限清理方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通过后在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监护下完成废旧帐号的清理。如帐户权限排查有疏漏或由于帐号权限变更导致系统产生不可预知的运行风险,由系统建设开发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应及时完成消缺工作。 第三十九条 系统建设开发单位应对系统上线试运行期间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分类、汇总,出

13、具整改方案,提交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监督整改方案的执行。 第四十条 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目录管理办法》制定完成服务目录,经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四十一条 交接阶段的运维团队基本要求包括: (一) 建立完整的运维团队,明确运维人员职责; (二) 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组织运维知识和技能考试,运维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后上岗。 第四十二条 信息系统运维单位(部门)确认交接工作完成后,由系统建设开发单位上报信息化职能管理部门验收。 第四十三条 上线试运行验收结束,标志着建转运工作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信息化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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