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区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双方:甲方:(以下简称“转让方”)姓名/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姓名/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转让方是经合法注册并运营的景区经营者,拥有景区的经营权;2.受让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意向接手转让方的景区经营权;3.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拟订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景区经营权的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转让事项1.1 转让方同意将其名下拥有的对应景区的经营权,转让给受让方。1.2 转让方保证其在该景区所享有的一切权益有效,无任何法律纠纷或争议存在,并有权将其转让给受让方。1.3 转让
2、方保证所有相关手续和手续费用已合法办理,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过交接手续。第二条 转让价款2.1 受让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2.2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如下:(具体约定)第三条 过户手续3.1 双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景区所在地进行转让手续的办理。3.2 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第四条 保证与承诺4.1 转让方保证其对景区经营权所作的一切陈述和声明真实、准确,并对其所做陈述和声明负责担保。4.2 受让方保证其享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康经营状况,拥有承接转让方景区经营权的能力。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使得对方产生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5.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以及履行发生的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6.2 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其他事项7.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议。7.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转让手续完毕,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责任义务时为止。7.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