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源互联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根据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促进能源互联合作为目标而订立。各方应确保自身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与签署。
第一条 合作目的与原则
1. 合作目的:各方依据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推进能源互联,促进能源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2. 合作原则:本协议书的合作原则为平等互利、互信互助、共同发展、共享成果。
第二条 提供能源资源
1. 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适的能源资源给乙方,并确保资源的合法合规。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规格和数量接收和使用甲方提供的能源资
2、源,并保证资源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条 能源互联与交易
1. 合作方式:各方通过互联技术和设施,实现能源资源的互连与流动。
2. 交易方式:各方可通过协商确定能源资源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交付、电子交易等。
第四条 能源互联合作项目
1. 项目合作范围及规模:各方将共同确定能源互联合作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作实施。
2. 项目责任与义务:各方应按照合作项目的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并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
第五条 信息共享与保密
1. 合作信息共享:各方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合作领域的技术、经验、市场等信息,促进合作和共同发展。
2. 信
3、息保密:各方应对受到的合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与本合作项目无关的第三方。
第六条 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
1. 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因合作项目而产生的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互相理解解决。
2. 争议处理机构: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到适当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七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1. 协议变更:本协议书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修改。
2. 协议解除:对于因合作项目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本协议的情况,各方应提前通知其他各方,并进行有序解除。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本协议
4、的解释和争议的管辖,任何争议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提交到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协议生效与效力
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2. 协议效力:本协议书的任何修改、补充或终止,需经各方签署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文件方可生效。
本协议书正本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