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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钢厂实习总结.doc

1、范文最新推荐------------------------------------------------------ 大学毕业生钢厂实习总结 3月24日,带着满腔激情,冶金141班的五个同学踏上了去往湖南娄底市涟钢集团总公司的火车。大家都表现得十分开心,也十分激动,一上几乎是说着笑着并且吃着走过去的。 18日上午11点左右,我们顺利到达了娄底西客站,并在校友的指导下找到了他预先为我们找好的旅店涟钢职工第

2、三招待所。 离开炼铁厂嘈杂闷热的高炉,我们走向了高炉南面的主控室。一进主控室立刻有一种逃离火海的凉快惬意的感觉,而且带队的工人师傅也很快给我们几个人每人拿了一瓶矿泉水,坐在计算机旁边喝着清凉的水看着显示器才意识到一墙之隔的外面的工人师傅是多么辛苦。在炎热的夏天,站在几千度高温的高炉旁,虽然炉外的的温度远不及炉内,但对人来说的确受不了啊。可是里面的工人师傅们却喝着水,享受着空调的凉风,并且坐在机子旁边,对比之下,科技就是第一生产力的确是再正确不过了。再仔细想想,落在我们当代大学生,尤其是当代北京科技大学冶金与生态工程学院的大学生肩上的担子的确不轻啊,我们决不能辜负冶金学院这一光荣称号,

3、更不能辜负我们北京钢铁学院这一有着50几年培育钢铁英雄,冠以钢铁摇篮美誉的母校啊。接下来我们去了主控室。在这里,我们采访了一位来自重庆的工人师傅,他是两年前来到涟钢的,据他介绍,经过这两年来的锻炼实践,他对涟钢炼钢厂的运行模式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工作起来也轻松了许多,当然,这要归功于进厂之初老工人师傅的帮助和教诲第二天也就是7月20日,我们再次踏进了涟钢,这天我们主要去的是烧结车间和供煤车间。在这里,张师傅带领大家从储煤车间一直到球磨机粉碎车间在到主控室,一路参观下来,我们对其他的不怎么感兴趣,倒是对球磨机有很大的兴趣,因为听老师说我们假期的机械制图实习就是要画球磨机,所以大家都很激动

4、那个想象中的东西此时就在我们眼前,我们一定要好好看个够,回去实习也好有个印象,画起来也就会容易了吧。 根据省、市、县关于“五五”普法工作的部署,我局在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中,在总结“四五”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法制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和生产经营者法制教育为重点,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交办的普法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努力构建普法工作新体系,将普法工作逐步引向深入,在全局逐步形成了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为维护我县的政治稳

5、定和社会和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五五”普法工作实施情况 (一)精心组织部署,通过加强领导推进“五五”普法工作。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实践,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五五”普法工作刚一启动,我局领导就认真学习省、市、县有关“五五”普法工作的文件,自觉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五五普法工作思路,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全局整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 一

6、是加强了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了局法制办机构,有专职人员负责,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主管领导亲自抓落实,所有班子成员参加有关活动,将普法工作与其他工作一同研究、一同考虑、一同部署、一同检查落实等。 二是制定了普法实施方案。我们根据市、县 “五五”普法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了《县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三质监发〔〕13号),进一步明确了“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

7、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等,做到了指导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具体、工作责任明确。 三是强化了普法保障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市质监局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明确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每年有新的内容,每年都能取得新的成绩。我局主要的普法任务为学习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确保普法工作形式多样,效果明显,我局在经费紧缺的情况下,对普法教育和法制工作所需的普法宣传材料、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加强法制工作硬件建设等经费都是实报实销,有力地保障普法工作经常有效地开展。为保证法律宣传教育经常开展,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意

8、见,“五五”普法规划,及时调整普法内容,特别是一些新的法律法规颁布以及重要法律修正后,能及时订购学习材料,组织学习,使普法内容适应新的形势。 (二)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广泛宣传推进“五五”普法工作。 开展普法工作,法制宣传是重点。为使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了解产品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无制假售假”氛围的形成。我局以“全面普及,突出重点,广泛宣传,务求实效”为原则,扎实开展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一是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近年来,我们在3.15期间都要组织一些普法宣传活动。比如我们在县蟠龙公园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和“进村入企送服务”活动,开展“进机关、进企业”二进活动,多

9、年来结合“3.15”和“质量月”活动,开展了现场法治咨询和食品、特种设备安全、打假保农资等专项检查行动。今年我们又组织开展了送法下乡和执法打假下乡活动。在活动现场安排法制工作人员现场设立咨询报务台,分发普法资料等,受到了农民与各界朋友的欢迎。 二是开展企业教育培训活动。近年来,我们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确保产品质量及特种设备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了企业负责人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来,我们先后组织举办了企业厂长经理、质量管理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了《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10、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先后开设讲座和培训班 19次,培训相关人员 1000余人次。 三是开展法律颁布纪念日法制宣传活动。重点是在《宪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的颁布纪念日和全国质量月、计量日和标准化日,我们都要开展一些普法宣传活动。我们一直把这两项活动作为普及宣传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最佳时机,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在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知识,引导和启发全社会重视产品的质量,进一步强化拒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责任意识。 四是设立普法宣传专栏。为加强质监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我们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

11、体制作专题节目或开设宣传专栏加强法制宣传。如8月至12月,为配合全国上下开展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我们在 局门户网站开设了宣传专栏,重点介绍《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方面的规定。 五是练好内功,通过督促考核推进“五五”普法工作。 去年以来,我们按照省质监局法制处和市委法制办的要求,在系统内全面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较好的构筑了一个“以责任落实人、以制度约束人、以效能评价人、以奖惩激励人”的执法体系。一是制定了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及具体实施意见,对各科室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各单位负责人与局签订了依法行政工作目标

12、责任书,对依法行政工作实现责任追究制。二是加强了局内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从今年开展全局人员学习业务与法律讲坛,每月一讲,主人为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目的为提高全局人员的法律知识、综合业务水平和行政行为能力,开讲后,得到了全局干部、职工的好评。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执法,否则不得从事执法工作。近年以来,我们参加省市质监系统每年组织举办高质量的集中法规培训学习,重点对行政许可,行政诉讼,新时期执法技巧研讨等大家较为关心法制热点、难点内容得到较好的认识与掌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三是加强了对行政许可审批单位的监管力度和对外文件审批的力度。制度了规范性文件及行政许可审批

13、的程序及纪律要求,严格实行一案一卷。同时还组织各科室的相关同志参加了市局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审批的培训学习,使各科室规范性文件审批及报备工作走入正轨。 (三)加强依法治理,促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强化依法行政制度管理,防止行政越权、行政滥权、违法执法、错案等行为的发生,我局根据省市局有关规定,建立了依法行政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把我局依法行政行为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我局建立了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审查的组织机构,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上和组织上的保障

14、 在省政府关于开展“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的部署下,我局根据上级要求,积极开展“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在做好县“十小”整规办公室工作的情况下,积极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规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现场指导整改方案,督促小作坊整规进度,使整个整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在整规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十小”行业整规工作中,我们把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通过整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普法收实效,法制入人心 通过“五五”普法,我局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明显

15、提高;干部职工依法守法、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五年来,局领导班子成员未出现严重违纪现象,本部门干部职工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违法犯罪案件,未发生因行政行为引起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和群众性闹事事件。 通过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与法制宣传,一直以来我县工业企业在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五五”普法期间,我局认真按照规划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扎实、有序地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基本上按期完成了“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各项工作不断跃上新的台阶。我局被评为台州市依法行政工作示范单位,全市质监系统先进单位,但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

16、很大差距:一是少数工作人员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看成“软任务”、“软指标”;二是依法执法水平有待增强。少数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不精通、不全面问题仍然存在。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局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根据普法办总体要求,结合本部门的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制度,明确任务。 2、加强自身学习,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继续深入学习产品质量、特种设备、食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质监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 3、加大普法宣传,努力促进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局面的形成。一是不断创

17、新活动方式,做好“3.15”、“质量月”等宣传工作;二是继续深入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培训,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前言 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近年来侵权行为法中的热点问题。但主要是探讨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而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及较少,甚至有学者还从不同方面来论证法人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此说法有待商榷,如果我们从法人的定义、法人制度的形成以及法人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入手,我们就会发现法人不仅有物质财产的损害,还有精神损害的赔偿。 一、法人和法人制度 法人并不是自然出现的产物,它是社会发展到某一特定阶段

18、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这种产生在最初是自发的。后来,政府或国家为了规范社会有序运行,便采用了文明的方式―法律,来约束和规范法人。 原始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缺少法人产生的物质基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有了飞速发展,但由于阶级特权的存在使得法人的出现缺少阶级基础。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生产的扩大化使得个人之间必须联合,这样可以减少风险,增强投资与交易的信心,而这种联合的方式便是法人。因此,法人制度的确立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法人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法人概念的出现。法人的雏形是非法人性质的团体,如古罗马出现了一些商业性团体和慈善性团体和中国古代的多人合作的钱

19、庄、商号 、当铺等团体。但罗马法中并没有出现法人概念。 最早的法人概念是在18世纪德国学者的学术着作中出现的。在立法方面,一直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才对法人制度有了专门章节的规定。此后,日本、瑞士、前苏联、旧中 国等国家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法人制度。现今,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或民法中都不同程度地确立了法人制度。 诚然,法人无论从学理还是其在立法上,都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但依笔者之见,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联系,从法人的设立、活动、意志自由、终止和消灭等环节来看,无不是自然人的因素在其中起了决定的作用。法人出现,是由近现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民法规范

20、法人的重点,是营利性的商事公司及其他企业组织。但我们不能否认,法人带有自然人的痕迹。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觉得法人的定义为:法人是与自然人紧密联系并反映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延伸的民事法律主体。法人首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必然要有权利义务,而这 种权利义务是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延伸。 法人有无人格,这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也可以说是赞成与否认法人精神赔偿主张的一个分水岭。法人肯定有人格,因为从前面法人的定义来看,法人是与自然人紧密联系并反映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延伸的民事法律主体。法人的人格是以自然人的人格为基础的,它的人格也就是自然人人格在法律上的延伸。 什么是人格?人格脱离了人,自然就

21、是一个抽象。 ①人格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来阐述其意义。 1、从社会学来看,人格是人的特质与品格也、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法人人格的社会学意义在于法人只有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 2、从心理学来看,人格是以先天禀性赋予后天习惯,为个人之人格基本,而以人格之特质,包括智慧、动性、气质及自表和社会性五大范畴之下,其品格高下,即依其对社会之行为而许是之。在心理学上,即个性。 3、从哲学来分析,人格是指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即具有感觉、情感、意志等机能的个体,它是唯一真实的存在,是一切其他存在的基础。 4、从法学来看,人格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个人的一

22、般名誉,在有关诽谤的诉讼中,一个原告的普遍的坏名声可减少损害赔偿金所反驳。人格在法律层面上是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利益。法人人格的法律意义在于法人人格具有利益,而这种利益,是无形的精神利益。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并不是以人的人身为客体。 ②法人人格权,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法人人格权的最终确立,不仅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越来越大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社会进步的内在表现。与自然人人格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法人作一种社会团体,不具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其次,法人人格权一般来说与利益有为

23、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更多的时候是无形财产;最后,由于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只是财产权,因而法人某些人格权可依法转让,如商业秘密可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转让。 法人有哪些具体的人格权,这是确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前提。依笔者之见,法人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法人的名称权。所谓法人名称权,指法人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它具有专有性、法定性和双重权利性。 第二,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第三,法人的荣誉权。指法人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赞誉并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受侵

24、犯的权利。法人 的荣誉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受剥夺。 第四,法人的秘密权。法人不愿公开的秘密依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商业秘密权、机关秘密权和组织秘密权。 第五,法人的肖像权。这与自然人的肖像权是有所区别的,它指法人的外观布置、厅堂设计等外在表现,禁止他人非法模仿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人是与自然人密切联系并反映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延伸。法人具有人格,并依法享有人格权,具体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秘密权和肖像权。 二、精神损害赔偿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指侵害人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精神利益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5、 精神损害赔偿最初是用来救济自然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它具有以下四个构成要素:首先,侵害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其次,必须给被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后果只能是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的痛苦是抽象的,只能从社会心理、被侵害人及其亲属的表现等客观情况来确定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再次,所造成的后果必须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联系。最后,侵害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如果侵害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则根据损害的后果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是意外事件,侵害人则无需负责,这符合民事责任中的过错归责原则。 法人作为与自然人有紧密联系并在法律上反映其权利义务的延伸,具有人

26、格权,而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就是人格权。 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侵害法人人格权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尚有争议。对侵害法人 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害应予物质赔偿,这已被学界接受。但对法人人格造成非财产损害是否可获得赔偿,分歧很大。肯定者认为:侵害法人的人格权,会严重地挫伤法人决策人员的决策情绪和工人的劳动热情,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否定者认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没有生命和精神可言。在实践中,受诉法院通常将精神损害赔偿一并归入财产损害赔偿之中。 笔者认为第一种主张是正确的。因为既然肯定了法人存在精神损害,那就肯定了法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在我国立法上也是有

27、规定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法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①法人精神损害的赔偿的方式在目前主要是以金钱补偿。但过去在我国理论界,还不同意以金钱来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主要理由是: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精神损害赔偿以金钱计算,有损人格尊严,是人格商品化的表现。但随着实际案例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以金钱为主要方式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以金钱来衡量,计算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是社会历史的进步,它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对于受害人来说,可以

28、起到精神抚慰的效果。以一定数量的金钱来补偿受害人,虽然不能与精神损害等价,但这是目前可以实现的最主要的精神抚慰方式;其二,对于侵害人来说,通过使其支付一笔金钱,以达到教育、警戒和惩罚的作用。如果精神损害赔偿一味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难以收效,以金钱遏制违法有其合法的一面。 除了金钱说之外,还有其他两种学说:精神抚慰说。此说认为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财产损害,应当着重以精神抚慰,即非金钱赔偿方式来解决。通常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四种非金钱赔偿方式。现在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单纯采取精神抚慰说。折衷说。持此观点者认为,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方式,它与

29、四种非金钱赔偿方式并行不悖。当发生精神损害后,不问是否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受害人都可以同时提出金钱赔偿和非金钱赔偿请求。⑨这种学说对于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适用。法人存在的目的,就是避免风险,取得利益最大化。用精神抚慰,对法人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人们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精神损害赔偿法的出发点和依据,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的本质的集中表现。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 这个原则是民法中的一般基本原则。公平是从法律上来说的,合理是从情理方面说的。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得到了肯定,如1989年8月18日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6

30、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一些具体问题的《江苏省民事审判业务讲座会纪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 2. 物质补偿性与惩罚性并举的原则 法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当法人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时,只有以物质,尤其是以金钱来补偿其受到的损害。与此相对应,侵害人一般要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实物,以达到惩罚和警戒的作用。只有把物质补偿性与惩罚性并举的原则作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才有可能减少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减少,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合理。 3. 法官自由酌量与实际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人精神损害的个案之间差异很大,很难从立法上一刀切,这就需要法

31、官的自由酌量。但是法官以其个人的素质、知识结构并不能准确判断法人的赔偿额,造成法官自由酌量的滥用。因此,法官自由酌量的同时,还要进行实际调查。调查的主体应该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比如心理学家、法律工作者、经贸工作者等;调查的范围是法人的精神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的程度如何等。 各国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的范围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为限,不宜随意扩大。比如《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损害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者,仅以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为限,始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我国的立法也采取的是法定原则,民法第120条规定,只保护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笔者认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采取法定原则,但不宜过窄,这样不利于保护法人的精神利益。 1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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