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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认定及法.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抢劫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授课人:徐凤全,教学重点与难点:,1,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2,抢劫罪转化形式的把握,;,3,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状态。,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抢劫罪的构成,掌握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转化形式,;,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状态。,教学方法:,1,案例分析法,2,讨论法,3,小组合作学习法,知识回顾,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2、两个当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的突出特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当场”,都不能构成抢劫罪。,知识回顾:,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人身权利。,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行动,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胁迫方法,通常叫做精神强制,即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知识回顾:,抢劫罪的“其他方法”的认定,(1),必须是直接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他人失去反抗的能力。,(2),只能是用于直接控制着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而不是其他人。,(3),它们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其财物而采取的

3、阅读材料,必读材料:教材,P322-P362,页,拓展阅读:,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江苏电大,数字图书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审判,2010/08,关于对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江苏电大,数字图书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河南社会科学,2002/02,问题讨论,行为人入户行窃,在尚未取得财物情况下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所实施暴力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下身体伤害,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还是认定为抢劫未遂?,一 什么是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具有严重情节,法律规定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情节加重犯,:,刑法,263,条规定了八种加重处罚的情节。,(

4、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关于“入户抢劫”,立法体现对户内居住者人身、财产的特殊保护,“户”是,供家庭生活居住使用,的、,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场所。,是个人隐私权的最后一道防线。,问题:,进入宾馆、旅店抢劫的,能否适用“入户抢劫”的规定?,功能特征,场所特征,问题解答,年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

5、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定具有上述两个特征(功能特征、场所特征),也可以认定为户。”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充分满足“户,”,的特征条件后,可以适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立法体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的、从事客运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公共服务性,从事服务为客运,正在运营中,问题,在小型出租汽车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班车、学校的校车上抢劫,能否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倾向性意见,小型出租汽车语义上虽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畴,但由于其承载能力和乘运方式的限制,在小型出租汽车

6、上抢劫不可能造成对不特定多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侵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班车、学校的校车不具有公共服务性,同时由于不对外营业,乘坐人员相对固定,与小型出租汽车类似,不易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犯。,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包括运钞车。,在银行区域里抢劫个人财物,以普通抢劫论。,持枪抢劫:,

7、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应是各种具有杀伤力的真枪。,立法上从枪支管理的角度,考虑到行为的 牵连问题,关于第,269,条的理解,1,、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2,、客观条件: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3,、主观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的理解,如何理解“当场”,是正确把握本罪的客观条件乃至正确定罪的关键所在。,第一种观点,:“,当场”就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现场。,第二观点,:“,当场”是指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从时间上看,可以是盗窃等行为实施时或刚实施完不久,也可以是数

8、天、数月后,;,从地点上看,可以是盗窃等的犯罪地,也可以是离开盗窃等犯罪地的途中,还可以是行为人的住所等地。,当场”的理解,第三种观点,:“,当场”一指实施盗窃等犯罪的现场,;,二指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此外只要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及的范围,都属于“当场”。,第四种观点,:“,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可以视为现场的延伸。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目前的通说。,问题,盗窃财物后,又回到现场毁灭罪证时被发现,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应如何认定?,入室盗窃数额有限,对他人仅造成轻微伤,应如何认定?,盗窃、抢夺财物数额

9、有限,使用暴力威胁,未造成伤害后果,应如何定性?,关于第,267,条第,2,款的理解,1,、什么叫“凶器”,性质上的凶器,使用中的凶器,行为人在犯罪时所使用的足以致人伤亡或失去反抗能力的器具。,当行为人携带了性质上的凶器时,我们应将其行为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当行为人携带了其他的器械时,就应具体分析行为人携带该器械的主观意志和客观用法。,关于第,267,条第,2,款的理解,2,、怎样的形式携带,随身携带或置于身边附近,为使用而携带,为本次使用而携带,暗中携带,能对携带物即时支配,问题解答,年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

10、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定具有上述两个特征(功能特征、场所特征),也可以认定为户。”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充分满足“户”的特征条件后,可以适用。,二,抢劫罪的转化犯问题研究,转化犯 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即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依照法律规定,按重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转化犯的基本构成要件,转化犯的形成只限于故意犯罪行为,并且在着手实施犯罪时只有一个犯罪故意。,转化犯是发生罪名的转化,由此罪向彼罪转化,轻罪向重罪转化。是一种犯罪转化为另一种犯罪。,罪名发生转化的原因就是在行为实施前犯罪行为过程之中由于其行为方式、激烈程度等变化,致

11、使性质发生了转化,这也是转化犯的本质特征。,依照法律规定,是转化犯本身具有的法律外部特征。,抢劫罪的转化犯问题研究,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学习内容,一、抢劫罪的转化犯问题研究,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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