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台节目制作合同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名称/个人姓名]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甲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名称/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乙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电台台主(或公司、机构),拥有相应的播音、制作及传输能力;
2. 乙方具备相关的电台节目制作技术及创作能力;
3.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愿意共同合作制作电台节目,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
1. 甲方聘请乙方为电
2、台节目制作人,并委托乙方制作、剪辑、录制等相关工作。
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提交节目草稿,并确保其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乙方应负责节目中所涉及的素材使用权限的获取,如有侵权行为,应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资源保障以及合理的场地、设备等,以保证节目的正常制作和传播。
5. 双方应妥善保管节目制作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披露。
6.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节目制作进行审核,若有需要改动的地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指导意见,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
二、合作
3、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合作的具体期限和具体节目制作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报酬
1. 甲方应按照双方商定的标准,按时支付乙方的节目制作报酬。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提供相应的发票或收据。
四、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或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约定,不视为违约,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尽力减少损失,并尽快恢复履行合作。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双方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协议约定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名): 日期:
乙方(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