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合同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编号]
日期:[日期]
甲方(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商户”):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支付机构: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或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机构,负责为商户提供支付结算、电子商务支付等服务。
1.2 商户:指签订本协议并享受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支付机构将根据商户的需求,为商户提供支付结算、电子商务支付等支付服务。
2.2 商户应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户信息,并配合支付机构完成相关信息核实、合规审查等程序。
2.3 支付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商户信用状况等因素,对商户在使用支付服务过程中的资金流动、交易风险等进行监管和管理。
2.4 商户有义务使用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标准及时支付费用。
第三条 保密条款
3.1 双方应对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非法使用。
3.2 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对
3、方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不被泄露、丢失、损坏或非法使用。
第四条 责任与违约
4.1 在支付服务过程中,双方如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4.2 双方应尽力避免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发生违约时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
5.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双方协商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条 其他
6.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以及附件的变更,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6.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限]。协议到期前,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及时进行协商并签署新的协议。
6.3 本协议的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支付机构(甲方): 商户(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