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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教程第三章.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三章 建筑法,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路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建设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的建设管理关系以及与建设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建设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铁路、公路、道路、通讯电路等,第三章 建筑法,第一节 概述,一、建筑法的概念,建筑法的概念,建筑法,是调整建设单位、建筑从业单位及从业者、建筑行政机关在建筑活动中的市场准则、工程发包与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11,月,1,

2、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建筑活动行为,标注着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开始迈入依法管理的轨道;,1998,年,3,月开始实施,建筑法,;,第三章 建筑法,第一节 概述,一、建筑法的概念,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宏观,的监督管理和,微观,的监督管理;,宏观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从宏观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上对建筑活动进行的组织、协调、控制、监督和惩治等措施;,微观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有关部门对建筑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从业者资质与资

3、格认定管理、建设工程承包管理以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在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发包方的行为不规范:建设单位不遵守建设程序、不报建、不招标,搞私下交易;,承包方的行为不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越级承包设计、施工任务、层层转包、以及在施工中偷料;,中介方的行为不规范:中介机构因为专业人员缺乏、服务水平低、机构功能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等;,这些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差,建筑材料功能不过关,农民施工队伍大量涌入、施工事故频发;,第三章 建筑法,第一节 概述,一、建筑法的概念,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

4、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调整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同时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也适用本法;,一些军用建筑,抢险救灾建筑等工程不可能完全按照本法;,第三章 建筑法,第一节 概述,一、建筑法的概念,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四、建筑法的基本原则,建筑法的基本原则,是,建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和实施,建

5、筑法,的出发点;,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使用先进技术、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三章 建筑法,第二节 建筑许可制度,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部门;,表现形式: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 建筑法,第二节 建筑许可制度,一、施工

6、许可,实施施工许可证的范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的一种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尚未确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建筑法,第,8,条规定;,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出让、划拨,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已

7、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八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及其管理规定,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自领取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第三章 建筑法,第二节 建筑许可制度,一、施工许可,二、从业资格许可,从业资格许可的内容,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专业技

8、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从业单位的基础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业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资质审查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以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案例分析,工程不按照建设程序办,还未动工就被索赔,40,万,甲方某通用机械厂为使本厂的自

9、筹招待所工程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某集团第八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准备作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以下问题:,案例分析,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做出了大量工作了。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缓期施工”。甲方将确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来

10、了合计标的为,40.5,万元的索赔报告。,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案例分析,此案提醒人们:工程建设要先设计后施工,工程建设中的自筹资金要满足工程需要,工程建设要量力而行,这些都是基本建设工作中的老经验了。不按照基建程序仓促上马,急于取得经济效益,而最终却取得了相反的结果。,案例分析,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1993,年,10,月,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开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

11、993,年,11,月,2,日,1995,年,3,月,10,日。自工程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颠覆款共,101.6,万元。到合用规定的竣工期限,乙方未能完工,而且已完成工程质量部门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案例分析,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一万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回费为,5.6,万元。,第三章 建筑法,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一、一般规定,一般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通过招

12、标方式将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他人承包,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建筑工程,承包,,是指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建筑工程全部或部分取得相应费用而完成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行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形式,为法定要式合同,即合同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对于一般经济合同也表现的更为复杂。,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开原则是指建筑工程的交易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不允许私下交易;,公正原则主要体现

13、在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平等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发包方应当根据公开、公正的招标原则,为承包方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特权。,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是发、承包双方在招标过程中谈判的中心议题,是合同执行的重要依据;,建筑工程造价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约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直接约定,二是通过公开招标约定;,1988,年,1,月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建设项

14、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必须加强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投资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对造价控制负责;,施工企业应按照与招标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价,结合本企业情况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改进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降低工程造价、落实承包合同价,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完成施工任务;,工程造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影响造价的动态因素;,第三章 建筑法,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一、一般规定,二、发包与承包,发包,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有两种形式,即,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招标投标法

15、第,3,条确定我国建筑工程强制招标发包的范围,并规定招标包括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承包,建筑法,规定的承包方式包括:总承包、联合承包与分保;,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

16、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发包单位行为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承包发包中的不正当行为,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要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制定的承

17、包单位;,第三章 建筑法,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一、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建筑,工程监理,是指按照一定条件,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资格证书的工程建筑咨询、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国家法律、行政规范、规范标准和合同条款,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协助招标、评标、监督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一种有偿服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强制监理的范围作出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三章 建筑法,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一、建

18、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关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建立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建立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章 建筑法,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一、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关

19、系,三、监理单位的义务,监理单位的义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对施工监理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范围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客观、公正的执行建立任务;,第三章 建筑法,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一、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关系,三、监理单位的义务,四、监理单位及建立人员的权利,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权利,工程监理人员

20、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改正。,第三章 建筑法,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一、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关系,三、监理单位的义务,四、监理单位及建立人员的权利,五、监理的民事责任,监理的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建立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

21、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章 建筑法,第五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国家对建筑活动实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包括纵向、横向、现场施工三方面的管理;,建筑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人

22、身和财产安全,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工程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的方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所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放到第一位,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体现了国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建筑生产的高度重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所谓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是指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有管理安全责任的人员和具有岗位人员的身上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

23、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具体体现;,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建筑活动各方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制;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所谓群芳群治制度,是指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群芳群治制度是在建筑生产中,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加强群众性监督检查工作,以预防和治理建筑生产中的伤亡事故;,工会组织,要在监督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方面,行使应有的权

24、利;要加强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广泛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检查,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在协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五项职责;,企业除了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监督。,五项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决议;,监察各工地对国家、建设部、省、市政颁发的安全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办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建筑施工安全科学管理,先进安全装置、措施等经验、并

25、及时给以奖惩;,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情节严重者按处罚条例给予经济处罚,对隐患严重的现场或机械、电气设备等,及时签发停工指令,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参加建筑行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筑安全生产的教育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健全劳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具体包括四项不同人群:新工人;电工、焊工、架子工;用新设备、新工艺的人员;定期轮训企业各级干部和安全干部,.,建筑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安全和人

26、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筑安全生产中危险作业职工的强制保险制度,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属于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论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工,不论是正式工还是农民工,只要是从事危险作业,建筑施工企业均需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是指建筑施工过程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情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分级管理;,事故单位在,24,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重大事故

27、调查组的职责是:,(,1,)组织技术鉴定;,(,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三章 建筑法,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一、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生产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生产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8,条职责)

2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10,条职责);,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安全实行分级指导和监督(,3,条职责);,第三章 建筑法,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一、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生产职责,三、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建设单位的安全要求;,设计单位的安全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要求;,建设单位的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

29、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可能损失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设计单位的安全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指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安装规程;,建筑技术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要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 建筑法,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一、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生产职责,三、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四、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施工

30、现场的安全要求,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章 建筑法,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一、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生产职责,三、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四、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五、装饰、拆除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装修、拆除的安全要求,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

31、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三章 建筑法,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概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概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1988,年,12,月,1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1,年,3,月,26,日通过了,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1991,年,5,月,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2,年,12,月,30,日通过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通过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筑工程

32、质量管理概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主要确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六项基本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三章 建筑法,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概述,二、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凡在全国范围内须统一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要求;,

33、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要求;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凡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指

34、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一些情况下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第三章 建筑法,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概述,二、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三、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要求,降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

35、设计的质量负责,凸显在文件上;,相关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单位审查合格作出说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要求;,第三章 建筑法,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概述,二、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三、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制度,四、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实行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分级管理;,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

36、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试时,责令改正;,第三章 建筑法,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概述,二、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三、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制度,四、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五、建筑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建筑工程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法,把质量体系认定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质量体系认定制度,是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二类是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987,年,3,月国家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ISO90

37、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后,我国于,1992,年颁布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GB/T19000-ISO,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第三章 建筑法,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概述,二、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三、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制度,四、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五、建筑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

38、当修复;,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三章 建筑法,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概述,二、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三、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制度,四、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五、建筑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七、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39、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望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

40、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第三章 建筑法,第七节 法律责任,一、建筑法律责任,建筑法律责任,一般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建筑法,共有,11,条规定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建筑法,共有,9,条件规定了依法承担责任民事责任的内容;,建筑法,共有,3,条规定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内容;,建筑法律责任,按照主体分类:,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他责任;,第三章 建筑法,第七节 法律责任,一、建筑法律责任,

41、二、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共有,9,条规定;,详见书本,第三章 建筑法,第七节 法律责任,一、建筑法律责任,二、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共有,4,条规定;,详见书本,第三章 建筑法,第七节 法律责任,一、建筑法律责任,二、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共有,5,条规定;,详见书本,第三章 建筑法,第七节 法律责任,

42、一、建筑法律责任,二、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共有,8,条规定;,详见书本,第三章 建筑法,第七节 法律责任,一、建筑法律责任,二、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共有,4,条规定;,详见书本,第三章 建筑法,

43、第七节 法律责任,一、建筑法律责任,二、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七、其他责任,其他责任,建筑法,共有,4,条规定;,详见书本,案例分析(一),目无法纪,楼到人亡,教训惨痛,四川省德阳市棉麻总公司的七层框架办公室楼于,1994,年,10,月,24,日破土动工,,1995,年,9,月,13,日完成主体工程,,1995,年,12,月,8,日倒塌,伤亡数十人,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根据调查、取证、鉴定、

44、造成该重大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案例分析(一),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是造成该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将承台一律设计成,500mm,厚,使绝大多数承台受冲切、受剪、受弯、承载力严重不足;大部门柱下桩下柱基的桩数不够,实际桩数与规范计算的桩数比较相差,10%33%;,底层很多柱及二层部分柱轴压比超过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底层许多柱实际配筋小于规范计算需要值,有的柱配筋少了近一半,七层梁悬挑部分断面过小,梁的计算配筋相差,49%,。在施工中,工程施工负责人将基础承台减薄,100mm,左右;,案例分析(一),工程施工管理混乱,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该工程由

45、德阳市建筑公司承包,该公司将工程交由挂靠该公司的三工程处施工,三工程处又聘用持有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中级施工员实习证的农民为现场施工员。该工程,10,月,24,日开工,同年,11,月,8,日才补办了,施工许可证,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造成事故,提醒人们:千万不要为了节省一点资金,去委托一些较差的设计、施工单位、那样会付出沉重的代价。,案例分析(二),工程分包过多,协调困难。既托工期,又被索赔,某研究单位科研工程,甲方决定直接分包给不同性质的四个公司,分别与,T,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S,公司签订了水电安装合同,与

46、D,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公司。四个合同协议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甲方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如垂直运输等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后,发生了如下事件。,案例分析(二),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T,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做屋面及外装饰,,D,公司原计划油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机房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T,公司的卷扬机运送,,T,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D,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确定按照。,安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S,公司按照协议条款,把设备的垂直运输方案定在使用新装电梯这一条件上。设备到梯待运

47、时,,D,公司提出不准使用的理由,一是虽能运行,仍在调试阶段,二是没有帮其他人运送设备的义务。按合同时间专程从远方进场安装科研设备的人员只好等到电梯验收后才开始工作;,案例分析(二),B,装饰公司进场后,仍然遇到了大量材料进行垂直运输的难题;,由于甲方没有协调好,T S D B,四个承包单位的协作关系,他们相互之间又没有合同约束,最终引起了,D,公司和,S,公司的赔偿要求,理由是“甲方没有能够按协议条款为乙方创造垂直运输条件,使乙方改变安装、推迟进度、增大了开支。”最终,整个工程的竣工期被迫推迟,50,天。,实际工作中,有些建设单位喜欢把工程进行肢解分包。一般情况下,采取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下的分包方法,这种索赔因素才可能避免。,案例分析(二),国家在,招标投标法,中已明确指出,不得把工程肢解分包,规避招标。,本案根据有关规定,虽然不一定判为肢解工程,但这种分包对工程建设和管理上的问题实在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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