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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学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当时我方考虑到采用,D/P AT SIGHT,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

2、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试分析出口公司应该吸取的教训。,案例分析:,分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 30,

3、天。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案例分析,案例1,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

4、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案例2:,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

5、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征行。但是开征行却以装运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

6、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结论:A公司不能结汇,理由:,(1)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

7、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EXW有关货物交接的案例:,谷物出口采用EXW,规定卖方8月交货,卖方于8月1日提出货物备妥,让买方8月13日接货,但买方答复船未备妥,9月仓库发生大火,货物发生损失,最终双方发生争议,货物损失由谁承担?有什么例外情况?,买方承担责任。,货物风险转移的法律前提是:货物特定化。,例外情况:1、卖方故意纵火,2、烧掉的不是此合同项下的货物。,案例分析

8、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评析,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

9、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评析,3、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

10、买方赔偿相关损失。,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案例分析,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成交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收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当我国该出口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

11、从这案例中看到如果卖方不将货物特定化于相关合同项下就会导致如果风险出现,责任仍由其承担而不转嫁到买方的情况,这样卖方的责任加重了,但此情形是由于卖方没有履行货物特定化的义务造成的,规则施加该情形下由卖方承担损失的责任分配是合理的。当然双方所交易的标的本身就是特定物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关键在于如果双方是就这类货物进行交易时,卖方不特定化货物于合同项下就会导致风险不发生转移,所以作为一个明智的卖方应履行货物特定化的义务,这样就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合同条款改变,CIF术语惯例内容是否有效,我国某公司按CIF AVONMOTH 向英国进口商出口2700公吨核桃仁。核桃仁是圣诞节的畅销产品,英国要

12、求我方保证核桃仁在圣诞节前2个星期送达,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物于12月6日运抵目的港,若迟于12月6日到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卖方在买方如期开来信用证后,于10月上旬租船将货物运出。因当时苏伊士运河被封锁,只能绕道好望角。船到好望角时,主机出故障,只好请拖轮拖至好望角港修理。船修好后继续前行,到英国VONMOTH港时比约定的时间晚了一个星期。结果出口货物被英商拒收,只得就地抛售,共计损失了50多万美元。,试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英方一定要保证到货时间,应该选什么贸易术语?,评析,不属于CIF合同,。原

13、因:1、CIF是装运合同,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地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灭失货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到货时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负责。合同条款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合同条款违背了该性质。,我方应注意到这种定法是不合理的,甚至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要保证到货时间,可选择DESDEQ等术语。,案例2,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

14、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试问:A公司的申辩是否合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并请说明理由。,评析,不合理。案例中的过失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卖方构成违约。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说明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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