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PPT , 页数:107 ,大小:2.77MB ,
资源ID:13876729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387672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第四节 补偿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基本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本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性质,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

2、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保险利益是保险经纪关系成立的前提;,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3.,保险利益丝毫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可保利益为前提,因此,对可保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并不都可作为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厉害关系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为法律所承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利益。这种合法性体现在:保险标的存在的合法性和投保人

3、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关系的合法性。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合法的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因为保险保障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的,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要能用货币来计量,否则,保险人的承保和补偿就难以进行,.,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即客观上是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已经取得所有权、经营权、抵押权的标的所具有的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在客

4、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根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如预期的营业利润和租金等。在投保时,现有利益或期待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索赔时,期待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付,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厉害关系的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厉害关系。这里的厉害关系是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视为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如配偶、子

5、女、父母等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赔偿程度,保险不是赌博,若以无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或人身作为标的来保险,那就是一种赌博行为。大约在中古世纪,英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赌博保险。当时有人以其毫无利益关系的远洋船只为标的进行保险,这种保险就是赌博。,17,世纪中

6、叶英国政府颁布禁止赌博性质的保险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和索赔时一定要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法律不予承认,从而有效的防止了赌博性质保险行为的发生。,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易使某些怀有不良动机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纵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谋取赔偿。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参加保险是为了获得经济保障,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了,也只能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有额外获利。因此,可保利益原则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补偿应以可保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对保

7、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如果不坚持补偿的最高金额以可保利益为准的原则,则被保险人可以因较少的损失而获得较大的赔偿金额,对超过可保利益部分,同样会导致道德风险。所以,可保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通过保险取得原来没有的利益。,保险赔偿(给付)额保险金额可保利益额标的物实际价值(仅对财产保险而言),保险赔偿(给付)额实际损失额(仅对价值补偿性保险而言),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各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责任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也不尽相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可保利益。包括着一财产为个人所有和与他人共有这两种

8、情况,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可保利益仅限于每一所有人对其财产所有的份额。,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对抵押、质押的财产的债权有可保利益。抵押人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形态上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仅当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不能获得清偿时,可以依法将抵押财产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同理,质押权人对质押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因此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可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投保财产保险。,财产保管人或受托人,对其所保管或受托的财产负有经济责任,则财产保管人或受托人对所保管或受托的财产有可保利益。如店主对住客的行李,修理人对委托者的财务须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保管人或受托人对这些财产具有

9、可保利益。,由于合同关系,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如租房合同中订明,承租人在承租前一次性缴付房租,如果房屋毁损,租金不予退还。这样,承租人对可能发生的房屋火灾造成的租金损失具有可保利益。,合法的、预期利益有可保利益。如租船人对其租赁船舶的运费有可保利益。又如当保险财产发生事故招致损失以后,由于停产、减产或营业中断等原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受到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和继续支付的费用损失,仅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对预期的利润和其他费用有保险利益。利润保险在外国很普遍。利润保险是以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保单为基础加保的一种保险,不能单独投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

10、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凡是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所规定的,因承担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而须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对责任保险具有利益,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根据责任保险险种的不同,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也不同。,公众责任险: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剧院等)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及其它意外事件导致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可保利益。,产品责任险: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可保利益。,职业责任险:各类专业人员因各种工作上

11、的疏忽或过失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可保,利益。,雇主责任险: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承担医药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责任的具有可保利益。,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力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可保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义务人履约与否、守信与否时,义务人因权利人对其信用怀疑而存在可保利益。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可保利益,可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

12、用也具有可保利益,可投保保证保险。其它如雇主对雇员的信用具有可保利益;制造厂商对销售商店信用具有可保利益;业主对承包商的合同的实现具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某种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家庭成员。有些国家规定,具有可保利益的仅为直系近亲,有些范围较大

1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具有可保利益,不论是否存在血缘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利益关系,如雇用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雇用关系体现出来的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的可保利益使得企业或雇主可以以投保人身份为雇员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债务人的生死对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影响,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可保利益;但债务人对债权人却不具有可保利益。当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可保利益以所欠债务为限。另外,合伙人对其它合伙人、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等也因其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前者对后者具有可保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

14、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判例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即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即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争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我国,保险

15、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和消灭,保险利益的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消灭,在财产保险中,在订立合同时,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对八仙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是要求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不要求保险利益在合同存续期间始终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之所以必须在保险合同

16、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因与被保险人无利害关系而诱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安全。,保险利益的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可保利益转移给受让人。它对保险合同的影响因其转移的原因不同而不同。,继承。在财产保险方面,被保险人死亡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保利益原则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也即保险合同仍为继承人的可保利益继续存在。但在人身保险方面则不同,被保险人死亡,如属死亡保险或两全保险,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并不存在可保利益的转移问题;如属其它人身保险合同或因非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保险合同也

17、因保险标的的消失而终止,同样不存在可保利益的转移问题。但是,投保人死亡,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被保险人的利益属投保人专有,如因亲属关系、抚养关系而产生的利益等,可保利益不得转移;如果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并非属投保人所专有,如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则应该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仍可为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存在。,转让。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是否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德国、法国、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可保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奥地利等国家则主张,保险标的如是不动产,则可保利益随之转移;如是动产,则保险合同消

18、灭,可保利益不得转移。但对于股份转让、共同共有部分利益的转让,各国都规定,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可保利益应随之转移。,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我国仅承认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标的转让后,可保利益才自动随之转移,当然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则依照约定。,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不得因转让而转移。,破产。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破产时,其可保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保险合同仍为破产债权人而存在。但

19、通常各国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都享有请求权。超过这一期限,破产管理人应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破产对合同无甚影响。,保险利益的消灭,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灭失,可保利益即归消灭。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构成可保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时,原则上可保利益也随之灭失,但在人寿保险方面,则有例外。,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海上保险中,保险双方签订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一般不可能作实地查勘

20、仅凭投保人叙述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实可靠,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作了如下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之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就是诚实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应向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面实质性重

21、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多用于限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实际上主要是针对投保人而言的,这是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比保险人清楚,且可事先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内容,然后决定是否投保,因而处于主动地位。而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决定是否承保,若投保人陈述不实,保险人也难以发现,因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基本处于被的地位。至于对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主要是通过保险业法和政府

22、的监管来实现的。另外,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因而法院对保险判案多作不利于合同起草人的解释,从而限制了保险人的某些行为。,投保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弃权与禁止反言上。,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1,、保险是一种信用活动,2,、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3,、保险合同的附和合同,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对于投保人来说,主要是告知、保证;对于保险人而言,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是

23、对于保险人的约束。,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在保险最大诚信中的告知是指广义的告知,即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告知的目的是为了使保险人正确估计其承担的风险,以便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是能够确知未来风险损失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从而决定是否投保或以什么条件投保。,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英国,1

24、906,年海上保险法,对此是这样表述的:,“,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在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和决定是否接受的每一项资料就认为是重要事实。,”,由此,告知的含义,可见,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如: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危险因素及危险增加的情况,以往损失赔付情况,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等。,告知义务的具体行为称为陈述、声明、申明或说明。在财产保险中,仅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皆为告知义务人,但受益人一般不负告知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

25、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些规定体现了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2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

2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告知的内容,投保人的告知。作为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有五个方面:,第一,在保险合同订立是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具体操作上,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让投保人首先填写投保单,在投保单上列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等详细

27、情况让投保人填写;或由代理人按投保单内容问讯,代为填写,由投保人确认。,第二,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特别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及时告知显得更为重要,有相当多的实例证实,保险公司的拒赔都源于此。,第三,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第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

28、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及时通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协助减少保险损失,准确查找损失原因;同时也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尽早得到保险赔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或生活。,第五,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作为保险关系中的当事人,也应遵循诚信原则中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保险人告知的主要内容有:,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的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须明确

29、说明。,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告知的形式,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是保险人

30、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保证的种类,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两种:,明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即为明示保证。,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例

31、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品;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关好、上锁。这些都属于承诺保证。,默示保证,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推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其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与明示保证一样对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应用较多。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32、通常包括下列三项:保证有适航能力。即船主为其船舶投保水险时,保证船舶的构造、设备、驾驶管理人员等,均须合乎安全标准,并具有适当的能力;保证不绕航。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行于经常与习惯的航道中,除非是因躲避暴风雨或救助他人等原因,才可改变其航道;保证航程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不用来从事非法经营或载运违禁药品等。这些保证,虽未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但是按海上保险惯例,双方应绝对遵守。,保证与告知的区别,保证与告知不同,两者相比,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外,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附件中;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述,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如将

33、告知事项订入合同时,其性质就转变为保证。,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而告知则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的,才可以成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保证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大体符合即可。,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弃权与禁止反言”也是最大诚信原则实现的一种方式。,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

34、则的法律后果,由于各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责任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对可保利益原则的运用,也不尽相同。,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告知的责任和义务,当双方违反告知都将承担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形:漏报。由于疏忽、过失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误告。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性,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并非故意欺骗;隐瞒。是投保人对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影响承保条件的已知或应知的事实没有如实告知、或仅部分告知;欺诈。投保人怀有不良企图

35、故意作不实告知,如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时却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对以上不同的违反告知的情形的处分也不同。,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投保人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7,条还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36、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对于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我国,保险法,第,2

37、8,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64

38、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第,13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

39、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便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罚。,”,不可抗辩条款(新增):,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两年,就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权期限的限制,是为了有效保护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利益。,【,案情,】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

40、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

41、修订前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2009,年

42、7,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但是,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10,万元保险金。为什么同样的案例,按照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

43、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弃权与禁止反言,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目的是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保险人的抗辩权。,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

44、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D,案情介绍,1998,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遭水浸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店,1997,年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

45、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店声称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承保时未向其说明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并向法院提出诉讼。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保险公司并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人新华书店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新华书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允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破坏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保证的事项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也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是否有过失,

46、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而且,对于破坏保证,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与告知不同的是,保证是对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的承诺,而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因此,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的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即当被保险人何时、何事项违反保证,保险人即从何时开始拒绝赔付并就此时此次的保证破坏额而拒绝赔付,但并不一定完全解除保险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一是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二是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

47、事项;三是被保险人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也视为弃权。,案例一,某人于,1979,年在曼谷以,65000,美元买了,222,件古代石雕像和青铜雕像。在新加坡,这些货被估价,3000,万美元,他就以此金额在伦敦投保了去荷兰的货运险。货物装运前,承保人对货物进行了检查,认为投保人对商品估价过高,一些事实有虚报现象,因此取消了保险单。,1982,年他从美国的一家保险公司获得货运险保单,货物装上了船,途中那条船触礁沉没,货物全损。,承保人经调查后宣布保单无效,理由实投保人对货物的一系列事实作了错误申报,特别是隐瞒了以前保险单被取消一事,并要求法院做出裁决。法庭认

48、为,最大诚信原则是海商法中的既定准则,于是作出了有利于承保人的判决。,案例二,1991,年,3,月,5,日,安徽怀远县第三航运公司个体船主陈某在船发动机被拆除、船体严重受损的情况下,竟然在总吨位,152,吨的船上装载石块,167,吨,用缆绳将该船系在另一船旁,从张家港拖往上海。途中,该船破裂,大量进水,沉没于江底。该船已投保了船舶损失险,请问保险公司应否赔付?,答:保险公司不应赔付。因为该船缺乏适航能力,违背默示保证条件,有悖于最大诚信原则,其船舶的损失属船舶保险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予以拒赔。,案例三,1984,年,2,月,23,日夜,吉林市独立路董某居住的房屋发生两次火灾,董某遂向区保险

49、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仔细调查和了解,发现许多疑点:董某曾用了很长时间采购木材和砖瓦,准备翻造旧房,在火灾发生前一个月才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另据参加救火的群众反映,董某对失火无动于衷,刚扑灭第一次火灾,他就扬长而去,不久又起了火。保险公司把案情疑点报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决定立案侦查。据董某自己讲,着火原因是使用炉灶不慎。但经公安部门验证,灶内根本没有残余的新灰,烟道四周亦无裂缝,另外还排除了其他引起火灾的因素,最后把注意力集中到纵火。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董某承认纵火毁自己房子,以达到骗取保险赔款的目的。董某玩火自焚,不仅没有得到一点赔款,而且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案例四,198

50、6,年,4,月,15,日刘某携同其小车司机宋某到保险公司将其年仅,15,岁的女儿刘某某谎称,16,岁投保了,3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5,份,保险金额为,3450,元。在被保险人健康情况栏内,刘某填上,“,正常,”,,但未在保险单上签字,当天下午由宋某缴了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签字。同年,5,月,10,日,被保险人刘某某因病住院。,11,月,4,日,刘某某因胃癌转移已无法治愈而出院,,6,日上午死亡。刘某某病逝后,投保人刘某于次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对被保险人的病情进行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刘某某在投保前的,2,月,28,日被医院诊断为胃癌,并作了手术。保险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