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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ppt

1、任务三 税务管理主讲老师:肖述俊1税收管理税务管理:指税务机关对税收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行为。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指挥、控制和监督的活动,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采用的一种管理、征收和检查行为,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必要手段。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环节。2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3(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

2、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3、经有关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4(二)开业税务登记1、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

3、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4)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

4、报办理税务登记。52、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1)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63、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

5、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2)填报税务登记表。(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书本1217(三)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税务登记。变更情形(122面)(1)纳税人改变名称或法定代表人;(2)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3)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4)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经营期限;(5)改变注册资本;(6)改变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权属或增减

6、分支机构;(7)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8)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8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2)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中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重新核发

7、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书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9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5、税务登记变更表;6、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7、其他有关资料。10(四)注销税务登记1、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

8、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2)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112、注销登记的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

9、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3、注销登记的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12(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存、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

10、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2)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的事项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他有关税务事项。(3)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4)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13(5)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

11、税务机关的验证或者换证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6)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举办各类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幕前的1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按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填报的注册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在注册税务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印章后,予以登记注册,然后领取一份登记表,以备查核。(7)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

12、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14二、账簿凭证管理1、账簿设立(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扣缴

13、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15日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理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152、记账核算(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核算。(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序时逐笔记账核算;纳税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163、账簿保管(1)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

15、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2)纳税人的账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保存10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3)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17三、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

16、下的罚款。(2)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8任务四 税款征收主讲教师:肖述俊19税款征收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的法律制度。一、税款征收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税款优先权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20二、税款征收的方式税款征收的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种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

17、式。211、查账征收财务报告或经营成果,适合企业法人。2、查定征收按期查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账册不够完备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征税。3、定率征收由于纳税人原因,难以按查账征收,被迫和补救措施。224、查验征收难以进行源泉控制,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确定应证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又分为就地查验征收和设立检查站,对于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和生产经营不固定的纳税人,可选择采用这种征收方式。5、定期定额征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的情况,直接核定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额的一种方式。适用于没有记账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236、代扣代缴

18、代收代缴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个人或单位,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进行扣缴或代缴的征收方式。加强税源控制,减少税款的流失,降低税收成本,手续简单。7、委托代征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适用零星、分散难以管理的税收。8、其他方式网络申报、IC卡纳税方式。24三、税款征收制度(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p12725(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1)有“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2)延期纳税需在申报期之前提出申请;(3)应报送相关材料;(4)审批期限;(5)不得超过三个月。26(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p128 操作流程27(四)税收保全措施p12928(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9、p129-13029(六)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实施条件不同3、实施时间不同4、执行金额不同5、采取方式不同30四、税务检查1、重点检查2、分类计划检查3、临时检查4、专项检查5、集中检查31五、税收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法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税收行政责任是指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和处分权的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给与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税收刑事责任是指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税务人员实施

20、税收职务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追求刑事责任,给与刑事处罚。32六、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为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印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决。(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33(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时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与举报奖励的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4结束,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谢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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