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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法规讲稿.ppt

1、 税收政策法规 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l包括四个层次:税法通则 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 具体规定2税法的构成要素l总则(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l纳税义务人l征税对象l税目(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l税率(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l纳税环节l纳税期限l纳税地点l减税免税l罚则l附则(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3l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l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l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l特定目的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l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l关税类4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2、增值税暂行条例l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l2008年11月5日 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l2009年1月1日起施行。5纳税人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6征税范围l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l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加工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营业税应税范围。7税率l基

3、本税率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l低税率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l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l零税率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8l免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9 消费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l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l2008年11月5日 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l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0纳税义务人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l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11税目、税率(新)l烟(45%加0.003元/支、30%加0.003元/支、25%、30%)l酒及酒精(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 250元/吨、220元/吨、

5、10%、5%)l化妆品(30%)l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10%)l鞭炮、焰火(15%)l成品油(0.10元/升、0.20元/升、0.28元/升)l汽车轮胎(3%)l摩托车(3%、10%)l小汽车(1%、3%、5%、9%、12%、25%、40%)l新增项目: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12应纳税额的计算l从价定率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l从量定额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l复合计税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3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l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

6、6号发布l2008年11月5日 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l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4纳税义务人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1)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l应税劳务 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15税目(9类)、税率l1.交通运输业 3%l2.建筑业 3%l3.金融保险业 5%l4.邮电通信业 3%

7、l5.文化体育业 3%l6.娱乐业 520%l7.服务业 5%l8.转让无形资产 5%l9.销售不动产 5%16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l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l2007年3月16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l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7纳税义务人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l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l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8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

8、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19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0税 率l基本税率25%l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l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 =

9、利润总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l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22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l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l 1993年10月31日 第一次修正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l1999年8月30日 第二次修正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3l2005年10月27日 第三次修正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l2007年6月29日 第四次修正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10、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l2007年12月29日 第五次修正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4l2011年6月30日 第六次修正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1年9月1日实施25纳税义务人l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限纳税义务 l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

11、限纳税义务26应税所得项目(11项)l工资、薪金所得l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l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l劳务报酬所得l稿酬所得l特许权使用费所得l利息、股息、红利所得l财产租赁所得l财产转让所得l偶然所得l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27工资、薪金所得(新)7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不超过1500元元3%02超过超过1500元元4500元的部分元的部分10%1053超过超过4500元元9000元的部分元的部分20%5554超过超过9000元元35000元的部分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超过35000元元

12、55000元的部分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超过55000元元80000元的部分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超过80000元的元的45%1350528劳务报酬所得级数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不超过20000元元20%02超过超过20000元元50000元的部分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超过50000元的部分元的部分40%700029l稿酬所得 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14%l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率为20%l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为20%(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l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

13、得 税率为20%l偶然所得 税率为20%l其他所得 税率为20%30应纳税额的计算l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月收入-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31我国税收管理体制l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l分税制的内容:(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2)合理划分税种,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3)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直属中央政府,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地方税务局隶属于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和管理。32l中央税 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l中央

14、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75%、25%)、企业所得税(60%、40%)、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94%、6%)l地方税 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烟叶税等33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垂直领导 1.国家税务总局-最高职能机构。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国家税务局 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在下属(县)市、自治区(旗)设国家税务局(分局)。3.地方税务局归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地方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地方税务局;各地区、省辖市、

15、自治州(盟)在下属县(市)、自治区(旗)设地方税务局(分局)34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1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352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税;(6)房产税;(7)资源税;(8)城镇土地使用税;(9)地方企业所得税(10)印花税;(11)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2)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36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l税务登记管理 l账簿、凭证管理l纳税申报 l税款征收l税务检查l税务行政复议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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