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PPT , 页数:52 ,大小:743.50KB ,
资源ID:13743412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374341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第九章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ppt)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第九章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本章主要内容:,一、,法院调解,二、,当事人和解,三、,调解、和解与审判的关系,一、法 院 调 解,(一)法院调解概述,(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五)法院调解的效力,(二)法院调解的原则,(三)法院调解的实施,法院调解的政策发展历程:,“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05.04,意见指出:,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

2、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意见强调:,人民法院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同时,拓展司法调解工作范围。建立完善法院与职能部门在调解、仲裁、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机制。重点强化劝导分流、诉前调解等职能,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员队伍,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引导驻法院(庭)人民调解室调解涉诉纠纷。,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是大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意见强调:,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重点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把做好大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大调解衔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矛盾纠纷调解得力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2004,年,“诉讼调解结案的,1334792,件,

4、调解结案率,31%,,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70%,以上”;,2005,年,“加大司法调解力度,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32.1%,,许多基层法院达,70%,以上”;,2006,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2007,年,“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50.74%”,;,2008,年,“各级法院经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316710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8.86%”,。,与法院调解有关的几个数字:,加强诉讼调解,推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

5、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各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5.29%,,同比上升,3.31,个百分点。注重规范调解工作,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对不宜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作出裁判。积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摘自,2011,年两会最高院工作报告,学者调查发现:有的地方法院根据案件审级的不同和受诉法院的级别差异,分别确定了,60,、,70,甚至高达,80,的调解结案率,!,并将其落实结果与法官考评、年终奖惩以及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赵钢:,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有关东营的几个数据,2008,年全市民事案件的调解率:

6、67%,,刑附民,80%,,利津县,98%,;,中院的调解结案指标:,65%,,各基层法院,65%,;,山东省的,08,年调解结案率:,65%,中国式的和谐解纷进路,法院调解的发展演进及其适用状况分析,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一、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演进,制度源起:,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和其他解放区把调解置于民事审判的优先地位。,典型个案:华池县封芝琴婚姻上诉案(评剧,刘巧儿,),马锡五审判方式,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审判方式

7、的特点,:,(,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1958,年:毛泽东指出“解决民事案件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1965,年:“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着重调解)”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被确定下来。,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80,年代法院调解结案率达到,70%,以上,有的法院达到,80

8、甚至更高。,诉讼案件激增,传统的调解型审判方式因周期长、占用的司法资源较多而显得效率低下;,调解的,无程序特征,为审判权滥用提供了空间。,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1,)“走出调解误区”,提倡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审判方式;,(,2,)强调调解的自愿原则,反对强迫调解;,(,3,)强调及时审理,避免“久调不决”;,(,4,)要求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不要“和稀泥”式的调解。,法院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90,年代末下降到,40%,左右;,2002,年下滑到,31.19%,。,20

9、04,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一审调解结案率为,31%,,二审的此数字为,8%,。,杨润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页。,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2004,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2006,年,10,月肖扬:

10、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明确了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2005,年到,2008,年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四年在其工作报告中对调解原则如此定义:“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中的积极作用,大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004,年,“诉讼调解结案的,1334792,件,调解结案率

11、31%,,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70%,以上”;,2005,年,“加大司法调解力度,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32.1%,,许多基层法院达,70%,以上”;,2006,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2007,年,“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50.74%”,;,2008,年,“各级法院经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316710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8.86%”,。,(一)法院调解概述,1.,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12、2.,法院调解的性质,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3.,调解适用的范围,排除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and,涉及确认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案件,.,4.,法院调解的意义,(,1,)有利于,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及时,化解矛盾,顺利,解决纠纷,利于执行,私权自治下的“合意”,(二)法院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第,85,条、,88,条,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第,85,条,3.,合法原则,第,88,条,(三)法院调解的实施,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

13、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也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调解可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主动进行;,在答辩期满前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结束,适用简易程序的在,7,天内结束;,调解过程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及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并经法院确认的协议。,调解书:是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民事

14、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法院调解的效力,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调解协议,无需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双方、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效力;,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在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效力,。,效力的表现,:,(,1,)形式上的约束力:对法院和当事人;,(,2,)实质上的确定力:争议的法律关系因为调解而发生确定的法律效果;,(,3,)形成力

15、以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调解;,(,4,)执行力:有给付内容的调解。,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案件用),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民初字第,号,案由:,(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写明协议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 月 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

16、干问题的规定,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第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

17、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

18、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第六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第八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

19、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20、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十四条,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第十五条,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

21、的效力。,第十六条,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第十七条,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第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九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

22、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1,月日起实施。,二、当事人和解,民诉法,第,5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的结果:,原告就此撤诉,申请制作调解书,三、调解、和解与审判的关系,教材:,223,页,-226,页,调解型的民事审判方式,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