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球地理数据信息合作协议书第一条 通用条款1.1 本协议是地理数据信息合作的法律依据,旨在促进全球地理数据信息的共享与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互通。1.2 本协议适用于地理数据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共享和应用等各个环节,涵盖所有合作方。第二条 协议的原则合作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合作与共享:合作方应积极推进地理数据信息的共享与合作,彼此协助、共同提高。2.2 公正合理:合作方应在合理的原则基础上,平等协商和分享成果。2.3 保护隐私:合作方应尊重个人隐私权,确保地理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第三条 各方义务3.1 数据提供方的义务3.1.1 数据提供方应当合法获取地
2、理数据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1.2 数据提供方应确保地理数据信息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修改或披露。3.2 数据接收方的义务3.2.1 数据接收方应按照约定使用地理数据信息,不得擅自修改、重组、转让或公开披露数据。3.2.2 数据接收方应根据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向数据提供方报告使用情况,保证数据的合理利用。第四条 知识产权4.1 合作方应尊重各方关于地理数据信息的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4.2 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双方共有或按照约定归属。第五条 争议解决5.1 合作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5.2 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6.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6.2 有效期届满前,如各方共同同意,可续签协议。6.3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严重损害合作利益,非违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附则1. 本协议正本一式_份,各方均持正本,具有同等效力。2. 本协议的补充、修改或解释,应由各方共同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3. 本协议采用中文撰写,如涉及到其他语言版本,以中文为准。4.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各方确认并同意遵守以上协议内容。合作方签署日期:合作方名称:注:本协议除了正文部分,不包含其他无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