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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4-2022 智慧化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规范.pdf

1、 ICS 17.020 CCS A5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2342022 智慧化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创建规范 Create specifications of credible metrology demonstration for intelligent agricultural trade market 2022 - 06 - 29 发布 2022 - 07 - 29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4234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

2、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迈思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菜市场监督管理处、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六研究所、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阜阳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辉、鲍成根、王强、曹鹏程、江健、杨振、张鹏星、董金文、李强、黄利君、王子炯、尚磊。DB34/T 42342022 1 智慧化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化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

3、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规范的创建要求、自我评价与承诺、附加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自我承诺与评价、监督检查等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G 539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 DB34/T 3781 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智慧化农贸市场 Intelligent agricul

4、tural trade market 通过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AI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包含智能交易、智能公示、AI智能监管、智能交互、数据共享、智能溯源、自动化计量检测等多领域的集贸农贸。 创建主体 creation principal part 创建工作由智慧化农贸市场主办者为主体 智慧化农贸市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credible metrology self commitment of intelligent agricultural trade market 智慧化农贸建立以计量工作目标为导向, 以 “自律、 自理、 示范” 为基础的诚信计量自我约束机制,实现并确认智慧化农贸内

5、部可识别的诚信计量因素符合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的组织单位。 智 慧 化 农 贸 市 场 诚 信 计 量 示 范 自 我 评 价 self evaluation for credible metrology demonstration of intelligent agricultural trade market 对已向社会进行自我承诺的智慧化农贸,在某一时期的诚信计量状况进行记录、分析、评估,标明其诚信计量符合程度的过程与结果。 4 创建要求 总则 DB34/T 42342022 2 4.1.1 应按照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制度,明确企业诚信计量职责,运用先

6、进的计量管理理念,推动计量工作的规范化、社会化管理。 4.1.2 应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1.3 应制定诚信计量目标,建立诚信计量体系并实施有效管理、控制和持续改进。诚信计量目标至少包括: a) 计量人员素质要求; b) 计量器具要求; c) 顾客满意度要求。 4.1.4 应识别诚信计量创建主体。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有下列需求的物流快递企业: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b) 符合所承诺的诚信计量目标; c) 通过下列方式体现符合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 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

7、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认可。 管理要求 4.2.1 职责要求 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负责在本农贸组织实施,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岗位在诚信计量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建立执行、保障和监督的协调机制。 4.2.2 制度要求 4.2.2.1 应建立进货计量验收制度,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商品不得采购、入库、 经营。 4.2.2.2 应建立明码标价制度,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模糊、虚假计量。 4.2.2.3 应建立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在用计量器具的使用状况。 4.2.2.4 应建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及时检定,合格有效。 4.2.2.5 应建立

8、在用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制度、报废更新制度和日常自校制度等,保证在用计量器具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4.2.2.6 应建立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计量责任制度。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保证商品计量和服务计量的准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4.2.3 人员要求 4.2.3.1 农贸主办者要求 4.2.3.1.1 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农贸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4.2.3.1.2 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4.2.3.1.3 根据农贸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内的计量管理工作,农贸的计量管理人员应接受计

9、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4.2.3.1.4 配合农贸监督管理部门, 做好农贸定量包装商品、 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4.2.3.1.5 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组织向计量行政主管申请仲裁检定。 4.2.3.2 经营者要求 DB34/T 42342022 3 4.2.3.2.1 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农贸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 4.2.3.2.2 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农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4.2.3.2.3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4.2.3.2.4

10、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原则上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4.2.3.2.5 现场交易时,应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4.2.3.2.6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2.4 计量器具要求 4.2.4.1 农贸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农贸统一购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轮换使用,及时更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应与经营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 4.2.4.2 用电及用水应做到分户计量

11、,采用智能水电表,可通过移动端查询、缴费。 4.2.4.3 农贸应为需要商品计量称重的经营户设置智能溯源电子秤,摊位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并为农贸配置公平秤,公平秤的设置与管理按照 DB34/T 3781 的规定。 4.2.4.4 智能溯源电子秤应具有有效的型式批准证书,使用前应按照 JJG 539 的要求检定合格。 4.2.4.5 智能溯源电子秤量程应根据经营户经营项目进行配置, 并具备良好的防水、 防污、 防虫性能。 4.2.4.6 智能溯源电子秤应具有防作弊特征,产品主芯片上标注生产厂家特征编号或标志,不易更换或更换后可以辨识作弊行为。 4.2.4.7 智能溯源电子秤应具有自动称重、自动

12、计价、打印交易凭证、打印二维码溯源小票等功能,具有双面数字显示功能重量、单价、金额,有去皮、超载符号显示、置零、单价设定、累计、清除功能。 4.2.4.8 智能溯源电子秤应能通过 WIFI 或 4G、5G 等网络通讯方式,将商品交易时间、品名、重量、单价、总价等信息上传至指定服务器,并具备断电数据本地存储能力。 4.2.4.9 应实行净重秤量交易,不得将包装物的质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 4.2.4.10 应加强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营者应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

13、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保证在用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 4.2.4.11 应加强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 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不得破坏铅封,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利用计量器具进行任何形式的计量作弊。 4.2.4.12 应加强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定期对在用的智能溯源电子秤进行自校,做好自校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与所在地有关市场监督部门联系;对性能不稳定、示值不准确、故障率高的智能溯源电子秤及时进行更换。 4.2.5 商

14、品计量要求 4.2.5.1 管理要求 4.2.5.1.1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经营或者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测量量值, 商品量或服务量的结算量应与计量器具测得的实际量值相符, 其短缺量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 4.2.5.1.2 采取现场计量的,应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对可复现DB34/T 42342022 4 的计量结果,消费者有异议时,应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4.2.5.1.3 销售商品,称重前应去除包装物(必要的内包装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包装物作为商品进行计量并销售。 4.2.5.1.4 分装、销售

15、定量包装商品,应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采购、不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销售散装商品应遵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或者散装商品的短缺量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 合同对允许短缺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缺斤短两,不弄虚作假。 4.2.5.2 技术要求 4.2.5.2.1 零售称重商品(现场称量及结算) 零售称重商品(现场称量及结算)应符合: a) 零售商品交易时,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的计量偏差应不超过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b) 活禽、活鱼及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不应超过表 1 的规定(不含包装、捆扎物等)。称重方法按零售商

16、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 JJF 1070 的规定; c) 零售计量器具应是双面显示,以便消费者能清楚地获得即时的测量示值。 表1 称重范围内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食品品种、价格档次 称重范围(m) 负偏差 公平秤选型 粮食、蔬菜、水果 m1kg 20g 最大秤量 30kg,分度值 10g 的电子秤 lkgm2kg 40g 最大秤量 60kg,分度值 20g 的电子秤 2kgm4kg 80g 4kgm25kg 100g 最大秤量 150kg,分度值 50g 的电子秤 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 m2.5kg 5g 最大秤量 15kg,分度值 5g 的电子秤 2.5kgm10kg

17、10g 10kgm15kg 15g 干菜、山(海)珍品 m1kg 2g 最大秤量 6kg,分度值 2g 的电子秤 lkgm4kg 4g 4kgm6kg 6g 高于100元/kg 的食品 m500g 1g 最大秤量 3kg,分度值 1g 的电子秤 500gm2kg 2g 2kgm5kg 3g 最大秤量 6kg,分度值 2g 的电子秤 注: 粮食、蔬菜、水果类食品的电子秤选型均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配备的最低要求。 4.2.5.2.2 定量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交易时,其实际量与标注量的计量偏差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2.6 顾客满意度要求 4.2.6.1 计量投诉处理要求

18、 DB34/T 42342022 5 4.2.6.1.1 应指定专人负责计量投诉的受理、协调和处理工作。 4.2.6.1.2 应建立各类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方便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4.2.6.1.3 应在商品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等复验计量器具,为消费者复验商品提供便利。 4.2.6.1.4 应及时处理各类计量投诉,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保证计量投诉及时处理。 4.2.6.2 价格及信用管理要求 4.2.6.2.1 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字迹清晰、 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可通过电子显示屏或公示牌

19、进行公示。 4.2.6.2.2 可通过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监管商品价格,保证农贸内的重要农副产品价格与同地段或附近商场超市的重要农副产品价格整体保持在同一水平。 4.2.6.2.3 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4.2.6.2.4 农贸应通过信息化平台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建立日常管理数据库,对经营户开展信用记录,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及时披露和公示农贸各类失信经营信息。 4.2.6.2.5 农贸应通过公示屏、公众号、APP 等渠道规范消费投诉维权。建立“先行赔付”承诺制,设立消费矛盾纠纷调解室,消费投诉及时处理回访。 4.2.6.2.6 鼓励农贸

20、设立信息发布平台,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及时更新农贸的商品价格信息、商品检测信息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 4.2.6.2.7 推广电子支付应用,应实现覆盖所有经营户。 4.2.6.2.8 应设置放心农贸公示査询系统,放心农贸公示査询系统应能实时公示及查询信息,应包括农贸各类计量制度、计量管理人员、经营户信息、商品信息、交易信息、食品溯源检测、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经营户奖惩、消费投诉处理等信息。放心农贸公示査询系统应设置点评功能,便于消费者进行评价、投诉。 5 自我评价与承诺 自我评价 对照创建规范和自评细则, 定期对已建立的诚信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自评, 以确保诚信计量工作机制持续适宜性

21、、充分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承诺 5.2.1 农贸主办者应就诚信计量的目标和责任进行自我声明、承诺。 5.2.2 诚信计量的目标应是便于考核的、有针对性的量化指标,责任要体现对受损方利益的补偿性和责任方的惩戒性。 5.2.3 声明与承诺应用适当的途径进行表达,如通过公示栏、新闻媒体、书面文件等,以便于各相关方的监督。 5.2.4 当发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第 162 号公告规定时,企业应取消其“智慧化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 5.2.5 对创建成功的农贸,可采取对照表进行督查的方式,考核创建效果的有效性、持续性,对督查出现质量、安全、重要条款

22、的不合格或在计量投诉、举报方面由于其主观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应取消其“智慧化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同时在 5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诚信计量创建活DB34/T 42342022 6 动。 6 附加要求 自我评价分值达到 90 分以上且无重要条款不合格的,可通过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 应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且无质量、安全或诚信计量等责任事故。 应按照自评情况,准备以下材料一套,与对照表中运行记录文件均应存档,易于识别和检索,并具有可追溯性: a) 创建信息表,参见附录 A; b) 对照表,参见附录 B; c) 自我承诺书; d) 规章制度; e) 顾客满意度调查自评概况; f) 合法

23、经营的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g) 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需附相关资质文件。 DB34/T 42342022 7 A A 附录A (资料性) 安徽省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申请表 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创建信息表 企业名称: (盖章) 申请企业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所在地: 市 县 填表日期: 年 月 创建日期: 年 月 日 DB34/T 42342022 8 物流快递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信息表物流快递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信息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邮 箱 年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主管计量

24、部门名称 专兼职计 量人员数 计量器具 总数 强检器具数 测量管理体系 认证情况 证书等级 A AA AAA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截止目前一年内 收到的投诉次数 本企业是责 任方的次数 已经处理次数 客户满意次数 企业诚信计量创建工作概述 创建单位意见 对创建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DB34/T 42342022 9 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维护和促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配备和使用符合所

25、称重货物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以及检定铅封、标识等破损的计量器具。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计量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诚信计量责任,加强对计量器具、商品量计量、价格及信用、安全追溯的管理,保证不出现计量和信用方面人为差错行为,否则按照相关要求先行赔付。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B B DB34/T 42342022 10 附录B (资料性) 安徽省智慧化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对照 B.1 安徽省智慧化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

26、对照 安徽省智慧化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对照表见表B.1。 表B.1 安徽省智慧化农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对照表 标准条款 自评方法 自评记录 得分 4.创建要求 90分 4.1 总则 5分 1、企业制定了文件化的诚信计量目标,得1分;指标合理,得1分;体现追求顾客零有效投诉目标,得0.5分;规定问卷形式统计调查满意度,得0.5分。 2、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守原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识别影响计量诚信的要素,建立诚信计量体系,得3分。 4.2.1 职责要求 5分 1、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物流快递等有关部门和岗位在诚信计量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27、,得3分。 2、确立诚信计量分管领导和有专职人员协调处理相关方投诉,管理内部诚信计量信息的人员,诚信计量管理职责应形成文件并经批准,得2分。 4.2.2制度要求 12分 1 、建立进货计量验收制度,明确不得采购、入库、经营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品,得2分。 2 、建立明码标价制度,得2分。 3 、建立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档案详实,动态更新,能够掌握在用计量器具的使用状况,得2分。 4、 建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及时检定,合格有效,得2分。 5、 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制度、报废更新制度和日常自校制度等,得2分。 6、 建立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计量责任制度

28、,得2分。 4.2.3人员 要求 16分 4.2.3.1 农贸 主办者 10分 1、定期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留有记录,得1分;制定农贸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得1分。 2、 与经营者签订有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协议,得2分。 3、 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得1分;定期培训计量业务知识并记录,得1分。 4、 积极配合农贸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贸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得2分。 5 、积极受理计量纠纷,得1分;负责计量调解工作,组织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得1分。 DB34/T 42342022 11 4.2.3.

29、2 经营者 要求 6分 1 、定期学习计量法律、法规及农贸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有相关记录的得1分。 2、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配合农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有检定溯源计划得0.5分,有计量器具维护记录的得0.5分。 3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禁止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禁止破坏铅签封,得1分。 4、 正确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得1分;发现估量计费且未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扣0.5分/次。 5 、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得1分。 6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符合定量包装

30、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得1分,抽查10份,发现1份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4.2.4 计量器具要求 18分 1 、农贸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农贸统一购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轮换使用,及时更新,购置的计量器具与经营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有计量器具一览表得0.5分,有计量器具购置、轮换、报废记录的得1分。 2、 用电及用水应做到分户计量,得0.5分;采用智能水电表,得0.5分;可通过移动端查询、缴费,得0.5分。 3、 为需要商品计量称重的经营户设置智能溯源电子秤,摊位内留有统一位置摆放,得0.5分;农贸配置公平秤,得0.5分;公平秤的设置与管理满足DB34/T3878

31、1的规定,得0.5分。 *4、 智能溯源电子秤具有有效的型式批准证书,得0.5分;按照JJG 539的要求检定合格,得1分。 5 、智能溯源电子秤量程根据经营户经营项目进行配置,得1分;并具备良好的防水、防污、防虫性能,得0.5分。 6 、智能溯源电子秤具有防作弊特征,得0.5分;产品主芯片上标注生产厂家特征编号或标志,得0.5分;不易更换或更换后可以辨识作弊行为,得0.5分。 7、 智能溯源电子秤具有自动称重、自动计价、打印交易凭证、打印二维码溯源小票等功能,得1分;具有双面数字显示功能重量、单价、金额,有去皮、超载符号显示、置零、单价设定、累计、清除功能,得0.5分。 8、 智能溯源电子秤

32、能将商品交易时间、品名、重量、单价、总价等信息上传至指定服务器,得1分;并具备断电数据本地存储能力,得0.5分。 9、 实行净重秤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做据,得1.5分。 10、 加强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市)级市场监督部门备案,得0.5分;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得0.5分;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营者应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保证在用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得0.5分。 DB34/T 42342022 12 11、 加强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不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使用

33、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不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不破坏铅封,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利用计量器具进行任何形式的计量作弊,得1.5分。 12、定期对在用的计量器具进行自校,有自校标准器的,得0.5分;有自校记录,得0.5分;发现计量器具异常,及时与所在地有关市场监督部门联系,有相关记录的,得0.5分。 4.2.5 商品计量要求 18分 4.2.5.1 管理要求 4分 1、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经营或者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测量量值,商品量或服务量的结算量与计量器具测得

34、的实际量值相符,其短缺量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得1分。 2、 采取现场计量的,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得0.5分;消费者有异议时,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对可复现的计量结果的,得0.5分。 3、 称重前应去除包装物(必要的内包装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包装物作为商品进行计量并销售,得1分。 4 、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采购、不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得0.5分;销售散装商品遵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或者散装商品的短缺量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合同对允许短缺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

35、缺斤短两,不弄虚作假,得0.5分。 4.2.5.2.1 零售称重商品 7分 1、对于“a)、b)”项,现场随机抽查共10件次交易,计量器具配备准确度符合规定,得2分;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的计量偏差符合规定,得2分。 2、 对于“c)”项,随机抽查10件计量器具,符合规定,得3分。 3 、上述抽查每发现一项次不符合,扣0.2分,扣完为止。 4.2.5.2.2 定量包装商品 7分 1、 抽取有代表性的 10 件定量包装商品,逐一检查其标识,标注正确, 得3分,不正确扣0.5分/件,扣完为止。 2 、定量包装、零售商品交易时,其实际量与标注量的计量偏差满足规定,得4分,若超出负偏差,发现一起扣1分,扣

36、完为止。 4.2.6顾客满意度要求 16分 4.2.6.1 投诉处理 8分 1、 指定专人负责计量投诉的受理、协调和处理工作,得1分;有相关记录的,得1分。 2 、建立各类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得1分;设立投诉意见箱,得1分。 3 、在商品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得1分;公平秤保护良好,位置便利,且在检定周期内,得1分。 4、及时处理各类计量投诉,得1分;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保证计量投诉及时处理,有分析报告的,得1分。 4.2.6.3 价格及信用管理 1、通过电子显示屏或公示牌进行明码标价,得1分。 DB34/T 42342022 13 8分 2 、通过信息化技术监管商

37、品价格,保证农贸内的重要农副产品价格与同地段或附近商场超市的重要农副产品价格整体保持在同一水平,得1分。 3 、明确制定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的,得1分。 4、 通过信息化平台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得0.3分;建立日常管理数据库,对经营户开展信用记录,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得0.3分;实施信用约束,及时披露和公示农贸各类不诚信经营信息,得0.4分。 5、 通过公示屏、公众号、APP等渠道规范消费投诉维权。建立“先行赔付”承诺制,设立消费矛盾纠纷调解室,得0.5分;消费投诉及时处理回访,有相关记录,得0.5分。 6、 设立信息发布平台,得0.5分;利用微信公众

38、号、微博等形式,及时更新菜农贸的商品价格信息、商品检测信息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得0.5分。 7、 电子支付应用覆盖所有经营户,得1分,抽查5户,未实现的扣0.5分/户。 8、 设置放心农贸公示査询系统,能实时公示及查询信息,包括农贸各类计量制度、计量管理人员、经营户信息、商品信息、交易信息、食品溯源检测、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经营户奖惩、消费投诉处理等信息,得0.5分;设置自评、投诉功能,得0.5分。 5.自我评价与承诺 10分 5.1 自我评价 5分 1、 制定自我评价方案,方案规定自评主管部门、自评程序、方法,得 1 分;定期开展自评的,得2分。 2 、评价改进意见的实施记录保存完整,

39、得 2 分。 5.2 承诺 5分 1 、能对诚信计量的目标和责任进行承诺,指标、责任明确, 得 3 分。 2 、承诺能够充分利用适当的途径(如通过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组织或政府等信息窗口)进行表达,得 2 分。 6.加分项 5分 1、在诚信领域,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表彰,得1分/次,最高得3分。 2、制订或参与制修订相关计量技术文件或技术法规,得2分。 评价结果 1、带*号的条款为重要条款,不合格则不达标; 2、累计分值达到90分,可以通过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 3、近1年内,对诚信计量或商品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投诉受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各级政府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受到政府、

40、行业管理部门处理的,则取消(或注销)诚信承诺示范单位资格。 C C DB34/T 42342022 14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4 智慧化农贸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7 号令) 5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年市监总局令第31号) 6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第 66 号令) 7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 8 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 年第 162 号公告) 9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农贸管理条例 10 商务部标准化菜农贸设置与管理规范(商贸发2009290号) 11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商秩发201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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