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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相关法律法规.ppt

1、建筑行业安全建筑行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一、与建筑行业有关的法律一、与建筑行业有关的法律uu1、安全生产法uu2、消防法uu3、劳动法uu4、职业病防治法uu5、工会法uu6、建筑法uu7、标准化法等二、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法规二、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法规uu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uu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都低于相关的安全生产法,但是高于地方性的法规和地方政府安全规章等下位法。行政法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uu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都低于相关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规章。地方性法规如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三、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要求相关要求uu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uu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安全生产领导责任。uu3、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6项基本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uu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3、位 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uu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uu5、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uu5.1、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uu5.2、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

4、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事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uu5.3、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的权利有:(1)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uu(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4)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想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uu6、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的要求,依法

5、及时制定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这些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uu7、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有关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uu8、安全管理人员配置uu8.1、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uu8.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低于300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是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6、生产管理人员。uu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uu9.1、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要求有:uu(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uu(2)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uu(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uu(4)从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才能上岗作业。uu10、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uu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7、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uu12、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uu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排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uu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uu15、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uu15.1、权利uu(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

8、偿的权利uu(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uu(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uu(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uu(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uu15.2、义务uu(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uu(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uu(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uu(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uu16、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置,但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uu17、安全生产

9、法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uu17.1、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uu17.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四、四、消防法消防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uu1、消防安全职责uu1.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uu1.2、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uu1.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畅通。uu1.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uu1.5、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五、五、刑法刑法对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犯罪的

10、规定uu1、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uu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uu2.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uu2.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11、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uu2.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uu2.4、不报、谎报事故罪: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六、六、劳动法劳动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uu1、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

12、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uu2、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义务有: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uu2、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未成年工指的是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严禁用人单位安全未成年工从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uu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身体检查。uu另注: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的劳动。第三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

13、为1764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七、七、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的要求uu1、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uu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uu2.1、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uu2.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14、: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坚强对职业病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uu2.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八、八、建筑法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uu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uu2、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

15、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uu3、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uu4、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uu5、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uu6、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筑行业安全规章、

16、规程,不得违章违章指uu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uu7、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uu8、建筑法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九、九、工会法工会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uu1、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

17、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uu2、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uu3、工会法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uu

18、4、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和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十、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对建筑施工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企业的要求uu1、工伤的规定:uu1.1、工伤的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19、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uu1.2、视同工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uu1.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酗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uu1.4、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

20、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uu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以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uu1.5、一至四级伤残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1、;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uu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uu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uu1.6、五至六级伤残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

22、工资;二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uu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uu1.7、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uu1.8、七至十级伤残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

23、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uu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跟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uu1.9、职工死亡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

24、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10%。核定的各uu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大于因工死亡职工的生前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0倍。(5)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极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第二条规定的待遇。uu1.10、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下情况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

25、件;(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3)拒绝治疗。十一、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uu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安全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uu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从业人员范围及安全培训要求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培训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

26、全操作技能,增强预uu防事故、控制职业病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uu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的要求uu3.1、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及事故跳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uu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27、、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及职业卫生uu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预案处理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uu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培训时间的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uu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职责的规定:(1)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自主培训,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28、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uu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2)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保证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4)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学费。十二、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核管理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uu1、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uu1.1、电工作业:电工作业是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

29、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具体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uu1.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具体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接作业和钎焊作业。uu1.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者经常在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具体包括:登高加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uu2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uu2.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岁(法律规定是: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uu2.1、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症、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uu2.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uu2.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uu2.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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