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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的产权过户问题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解除夫妻关系后,大多数人不愿意再联系或再见面。有的甚至远走他乡去异地谋生,即使还在一地也不愿意给对方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有几点建议供参考: 办理
“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
2、集团公司董事长宗庆后建议支持企业自建职工廉租房之后,本次“两会”上越来越多企业家人大代表,正在大声疾呼,在已经完成讨论稿起草并将公开征求意见的《住房保障法》中,写入支持企业自建廉租房的条款。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九惠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辉球也建议立法明确支持企业自建职工廉租房。 据了解,《住房保障法》于2008年11月已经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黄辉球希望在《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三条:一、企业自建职工用房的性质是廉租房,以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因这种住房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议将其纳入国家廉租房建设用地体系,在用地上给予支持;因其享受国家土地及其相关政
3、策扶持,故相应地在管理上受政府廉租房管理办法约束。
“目前,已有不少企业建有住房用于满足企业职工或周边区域相关人士的住房需求。从调研来看,广东许多企业自建或参与政府组织的廉租房建设,再将这些自建或参建的房屋以免租、廉租方式供本企业员工居住。”黄辉球说。湖南泰格林纸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实际上早已将公司自建的廉租房租给自己的员工居住。陕西、云南等地也先后出现要求支持企业自建或参建廉租房的声音。
根据媒体的最近几年的报道。2008年6月,来自国家发改委的专家刘会勇,建议企事业单位可自建廉租房。这是最早的动议。刘会勇认为,企事业单位应自建廉租房,租给单位职工居住作为过渡房,建房资金可以来自
4、房改售房款。
刘会勇的建议被媒体视为是“二次房改”的呼声。一方面肯定1998年政府推动“房改”的积极成果,另一方面又认为过去11年的“房改”存在过度市场化问题,特别是保障类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导致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滞后”。
黄辉球指出,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许多企业过去建有大量住房。企业廉租房可有效缓解社会上的商品房房价,将使全社会受益。
“建设廉租房应该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企业的责任。”全国人大代表、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兴浩提出了他的疑问:如果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出现破产,这些廉租房怎么办?
此语激起在场相当部分人士思考。有的认为,既
5、然是廉租房,产权明晰,破产之后当然可以依法处理。但是要明确被处理后仍不应更改其廉租房性质。但又有人质疑:倘若如此,不能在市场上销售,不以营利为目的,廉租房又当如何估价呢?
此外,有人士认为,此建议将会受到不少企业及其职工的欢迎,但也可能碰到公平问题。有的企业现存土地多但有的企业没有剩余土地,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在未来更有可能拿到地,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够享受这一政策。
协议离婚是指已婚男女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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