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工 程 地 点:发 包 人:设 计 人:签 订 日 期:合同条件目录第一条: 工程设计依据第二条: 工程概况第三条: 发包人责任第四条: 设计人责任第五条: 设计版权及延伸成果之权利归属第六条: 设计范围第七条: 设计成果及周期第八条: 设计费取费标准第九条: 设计费付款方式第十条: 现场服务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变更与终止第十三条:其他发包人:设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工作,为明确双方责
2、任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设计依据1.1发包人提供之设计任务书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相关建设工程批准文件。1.4其他:见合同特殊条件第1条。第二条 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2.2 工程地点:2.3 工程性质及规模:2.4 工程详细资料见附件第三条 发包人责任3.1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向设计人提供以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备注 3.2 发包人负责装饰施工图所有机电部分配合并到有关设计院盖章及安排施工图交底会议;3.3 针对设计人所提交之设计成果的修改意见,发包人须向设计人提出正式书面通知。
3、图纸的最终确认权在发包人,发包人负责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的确认。3.4 按约定日期和数额付给设计人定金和工程设计费。双方有其它约定,届时签订补充协议。3.5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但费用由设计人自理。3.6 设计文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完成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增付设计费的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
4、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该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内。3.7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赶工费由双方另行协商。3.8 发包人负责协调设计人与其他专项设计人的关系。设计人与其他专项设计人不能达成共识时由发包人明确最终意见。第四条 设计人责任4.1 设计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当地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及委托
5、的相关单位组织对设计人工作或工作成果的任何形式的审查,均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4.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依据文件及设计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任何不明晰、失误或缺陷,应在7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资料的理解的准确性自行负责。4.3 设计人应在本合同签订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计划书,内容包括设计进度、人员配备等,并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人员提出调整,设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4.4 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如遇有设计进度调整,发包人、设计人应共同协商确认。如发包人需加印图纸,其中超出合同规定份数的部分应支付
6、工本费,设计人应予代办并同意工本费以当时市场价为准。4.5 设计人应做到所有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按发包人设计任务书所给出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限额设计,并做到认真计算。如发包人认为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现象,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质疑,甚至要求设计人提供有关计算书,设计人应予合理解释并积极配合。4.6 设计人在必要时可聘请顾问进行设计指导工作,其费用由设计人决定并在其设计费中支付,但统一由设计人向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因工作需要自行聘请或建议聘请的专业顾问,其费用由发包人决定并由发包人支付。4.7 应发包人要求或因设计本身失误,设计人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形式进行的局部变更,设计人应在个工作日内出具
7、设计变更通知并完成原图相应部位的修改,并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后的原图的电子文件报发包人备案。4.8 设计人对设计过程中所需的设计资料或其他需发包人配合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4.9 设计人应负责施工配合,根据施工现场需要,派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并及时配合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随时接受发包人在设计上的咨询。对于发包人在现场施工中提出的要求,设计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小时内,派设计代表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设计人未及时提供现场施工技术服务,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发包人可根据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扣除设计人部分设计费,并知会设计人。4.10
8、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意见负责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修改。4.11 设计人设计人员名单及各人员参与设计的程度如下表。本工程竣工之前,设计人应保证本工程主要设计人员的稳定,以确保设计及施工期设计服务和配合的质量。设计人不得单方面更改主要设计人员,如确有必要,必须提前知会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参与设计人员资历参与设计程度第五条 设计版权及延伸成果之权利归属5.1 设计版权归属:自设计人开始向发包人正式移交设计图则文件且发包人已向设计人开始支付设计费用时起,本项目设计成果之版权由设计人转至发包人所有。但发包人不得将设计成果用于该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在设计成果版权转移至发包人前后,发包
9、人均可以对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复制及用于本合同项目上,但未经设计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5.2 设计延伸成果权属。任何一方均有权维护其在设计成果基础上延伸产品之知识产权,如专业论文、技术发明等;相对方不得予以限制。唯双方合作研究或开发者为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发表或转让。5.3 设计人恪守合同,不得向第三方扩散及转让本合同项目相关的产品图纸等设计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将本项工程设计图则文件资料用于其他任何项目或工程。第六条 设计范围6.1详见附件一:设计任务书 中的项目设计范围第七条 设计成果及周期7.1 设计人接受委托后,应视施工状况及设计需要进行现场
10、勘测,并根据发包人提供之资料及要求,分阶段完成并提供给发包人下列设计成果,详见附件一: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成果。7.2提供设计成果计划进度要求: 合同签定后天内: 提供概念设计成果 确认概念设计成果后天内: 提供方案设计成果确认方案设计成果后天内: 提供施工图设计成果本项目施工期间,施工阶段的监督和配合(含家具饰品陈设布置) 7.3 所有设计成果及正式往来文件均以中文形式提交 第八条 设计费取费标准81本项目的总设计费8.1.1本工程设计费单价为元/平方米,室内设计总面积约 平方米,总设计费为(大写)元整()。若实际设计面积有出入,亦不再调整设计费。8.1.2本工程设计费单价为元/平方米,室内设
11、计总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总设计费暂定为(大写)元整()。实际设计费按最终的室内设计总面积和本条所定设计费单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8.2 上述8.1条的设计费8.2.1 已包含中国境内税费。8.2.2 不含中国境内税费,中国境内税费由发包人承担。8.3 除税费按8.2规定外,以上设计费包括以下工作的费用:1、第七条所述内容。 2、设计人的专业责任保险。3、平衡协调有关专项设计。4、现场设计服务。5、一般性的工程设计修改或变更;6、设计人单项注册及所发生之一切管理工作费用等。7、电话及传真等有关通讯费用。8、不超过第七条所列数量的图纸和文件的印刷费用。9、设计工作透视图和设计工作模型制作费用。10
12、、以上设计费在境内产生,在境外产生。11、其他:见合同特殊条件第2条。第九条 设计费付款方式9.1发包人实际分期支付设计人设计费如下: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付费时间1%签定合同后付定金2%确认概念设计成果后3%确认方案设计成果后4%确认施工图设计成果后5%施工完成、家具、饰品布置完成后9.2 设计人完成每一设计阶段后,应向发包人及时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确认分段设计工作完成30天内,并收到设计人提交的发票原件后,发包人支付设计人本阶段设计费。9.4 付款方式 发包人付款以支付。 发包人采取电汇等形式向设计人付款。发包人可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本合同范围内任何款项,设计人须在发包人指
13、定的银行办理贴现手续 ,否则其贴现利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第十条 现场服务设计人应于以下情况派设计师赴发包人所在地进行技术服务:10.1 依工作需要,设计人现场勘察,与发包人共同讨论方案、并向甲方做必要的工作汇报,施工现场指导并解释图纸。各设计阶段的成果汇报次及施工阶段的监督配合次,总计次。10.2 以上情况下,设计人派建筑师进行现场服务的费用含于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设计费中。除此以外,如发包人还需要设计人额外派设计师来现场,费用由双方商定。10.3 除派设计师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外,设计人随时应发包人的要求,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就发包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如设计人为境外公司,以上文件应先由设
14、计人翻译后提交发包人。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设计人造成的损失。当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天以上时,设计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不作回复, 天后设计人可书面通知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自设计人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之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亦停止计算。11.2 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设计人应按如下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2.1由于设计人设计资料及
15、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直接损失,设计人除负责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11.2.2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三。11.2.3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应按每人次向发包人偿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11.2.4对于以上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在支付设计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11.3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及设计人双方其中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
16、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必须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与终止12.1 当发包人终止或中断建筑工程,或设计人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工程作停建论,发包人须按合同所述阶段支付设计人相应阶段已做出之局部或全部设计的设计费用,设计人收清费用后,除发生本合同第12.2款所述情形外,本合同自然终止。12.2 当已停建工程于一年内恢复进行,无重大修改,本合同仍有效。设计人需继续依据合同条件提供相应设计服务。而所有按第9.1条所得收费均作为已提供服务部分的收费。所有因停建而引致的额外工作,发包人应按实际情况给予设计人补偿。12.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设计
17、人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如按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得出的设计费超过定金时,发包人应补足超出定金部分的设计费。12.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3.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解决。13.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3.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3.4 本合同有关补充协议、附件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5 条款前带“ ”的为针对不同项目的特定条款,用“”选择方为本项目适用条款。13.6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发包人执份,设计人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3.7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特殊条件1、其他工程设计依据:2、设计费包括的其他工作的费用:3、其他补充条款:发 包 人: 设 计 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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