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县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主持词 县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主持词县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主持词同志们:下午的会议议程主要有两项,第一项是就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行表决;第二项是请县委*书记作重要讲话。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就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行举手表决。同意的请举手。(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放下)弃权的请举手。(放下)经举手表决,全会原则通过了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鼓掌)下面进行最后一个议程:请县委书记*同志作重
2、要讲话。同志们,县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的议程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会议传达了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市委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的主要精神,*副书记宣读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同志在市委二届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副书记就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作了说明,会议以书面的形式传达了市委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原则通过了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会议最后,县委书记*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书记在讲话中紧密结合大余的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着力在提高七种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即不断
3、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统筹城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建设先进文化的能力和水平、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并就当前几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再部署,请同志们认真领会*书记的讲话精神。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央全会和省委、市委全会精神,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把学习贯彻活动不断引向深入。要突出重点,学以致用,按照中央提出的提高“五个能力”的主要任务,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为加速推进“对接珠三角,融入粤港澳”发展战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按照县委的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督促检查,把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
4、神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实现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同现阶段的具体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同提高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执政意识和执政水平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查摆差距,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会后,请各乡镇、各单位要及时把会议精神进行传达贯彻,贯彻落实情况于11月5日上报县委办、县政府办。散会。 甘肃省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甘民初字第2540号 身份证号:622301197304300355. 被告:张掖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红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良高,甘州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
5、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金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尚贵,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施仪,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科洲与被告张掖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房产公司)、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建筑公司)、张有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 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科洲的委托代理人孔永堂、被告永安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良高、被告宏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尚贵、被告张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春萍、施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
6、的住房预售合同、收款收据、移交清单、设计说明、交房单、(2006)张中民终字第299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掖市永安房产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证、福鹏综合楼结算书;被告张有军提供的图纸会审纪要、结算书、还款协议、建设局文件(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以及100 原、被告在法庭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诉讼要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
7、一致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房屋所有人申请办理并享有房屋所有权证,据此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证是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现房屋的所有权证已办理,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 已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被告永安房产公司系该楼的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证系开发商的义务,在庭审中被告永安房产公司也同意给原告办理土地使用证,现应由原告、三被告共同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
8、用证即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90 元,由被告张有军承担。被告张掖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9、 审判长张为光 审判员刘艳 审判员王勇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丽萍 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附: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10、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售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交房使用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
11、银 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预期贷款的利息的标准计算。 原告翁a ,男,汉族。 被告邵a ,男,汉族。 原告翁a 诉被告邵a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4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a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a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a 诉称,2005年10月前,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80 000 元,并立具借条1 份。双方曾约定由被告于同年10月底前还款,然被告至今未践约。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80 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有邵a 签名的欠条1 份; 被告邵a 未
12、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了被告对其欠款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a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翁a 欠款人民币80 000元。 案件受理费2 91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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