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十章抗辩事由(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一节,抗辩事由,的概念,一、,抗辩事由,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二、,抗辩事由,的构成,1,、对抗性要件,2,、客观性要件,3,、正当性要件,三、,抗辩事由,的分类,(一)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二)一般,抗辩事由,与特别,抗辩事由,一般,抗辩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特别,抗辩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
2、成的。,一、正当防卫,(一)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二)构成条件,1,、现实性:所谓现实性,是指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2,、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不实施正当防卫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3,、针对性:所谓针对性,是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4,、目的性:所谓目的性,是指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5,、合理性:所谓合
3、理性,是指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三)正当防卫的效果,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四)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民事责任,“适当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一种减轻或从轻的民事责任。在轻重两种民事责任均可适用时,选择轻者;在涉及财产责任时,应当减除防卫在必要限度内的损害部分。,宋富、宋成 父子二人承包了村里的几亩西瓜地。因有人偷瓜,父子二人决定在瓜地南北两侧值守,抓住偷瓜贼。,1998,年,8,月,3,日晚,同村村民李海来到南侧的瓜地偷瓜,当他正往麻袋里装瓜时,被宋福发现。宋福上前揪住
4、李海衣服进行质问,李海百般狡辩并欲挣脱逃跑。宋成跑来与父亲一起把李海摁倒在地,用拳头猛击李海直到李海求饶并答应赔偿瓜款时,二人才住手。李海回家后,觉得胸部异常疼痛,经诊断为胸部一根肋骨断裂。李海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福、宋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计,1500,元。宋福二人以正当防卫为由,不同意赔偿。,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二、紧急避险,(一)含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5、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二)构成要件,1,、危险的紧迫性,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三)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其基本规则是“两利相齐取其重,两害相齐取其轻”。如果其所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则认为紧急避险符合“必要限度”的要求;反之,则认为紧急避险超过了“必要限度”的要求。,(四)必要限度内紧急避险所生损害的承担,1,、紧急避险行为人的责任:行为人在必要限度内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
6、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2,、受益人的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在客观上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则由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3,、险情引起者的责任,如果险情是由于人为的原因而非自然原因造成的,险情引起者应对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曹南乘坐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公共汽车回家,当时正值高峰期,车上很拥挤,曹南只得站在公共汽车门口的踏板上,身体依靠着车门。当车行至距大庆路站台南尚有,20,米处时,售票员见有人招手上车,在未提醒站在车门附近的乘客注意的情况下,打开了车门。曹南为避免摔出车外,抓住了站在他
7、前面的乘客石峰的衣服,造成石峰西服上衣的袖子被撕破,肩背的一个笔记本电脑滑下摔在地上。石峰要求曹南赔偿损失,3550,元。曹南认为石峰的损失是售票员的过错引起的,不同意赔偿。,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三、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执行职务作为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是指在公法领域,行为人履行法定职责,虽然给他人造成某种损害,但由于其行为的正义合法性,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执行职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或必要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四、,受,害人的同意,(一),受害人同意的概念,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
8、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请求行为人对其实施某种侵害行为,如病人请求医生切除其病灶。二是受害人接受危险和危险将要造成的损害,(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受害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2,、受害人,同意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内容,3,、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4,、,加害人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5,、受害人之同意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三)受害人同意的效力,受害人的同意并未被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确认为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抗辩。在法国法系国家,受害人的同意不构成一种抗辩;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统一的“受害人同意”的抗辩。在
9、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于故意侵权情形,由于有受害人之同意,侵权行为不能构成;于过失侵权情形,则适用“风险自负”的规则,即受害人一旦自愿处于一种可能遭受损害的情形且完全了解其危险性,他就有准备免除被告人本应具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我国民法尚未对受害人同意是否构成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作出明确规定。,(四)受害人同意与受害人自甘冒险的区别,受害人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受害人同意中,受害人明确知道他人的行为将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而表示同意的,受害人属于“故意招致某种危险。但是,在自甘冒险中,受害人虽然同意承受一定的危险,但是他并不
10、是真就希望产生危险,他只不过是愿意“承受某种风险而已。,其次,受害人同意从本质上说是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它体现的是个人主义的精神,使个人能够自由的决定如何处理自己的身体与财产,因此法院此时应当重点审查的是受害人同意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从而决定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在受害人自甘冒险时,受害人虽然“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但从本质上说他并不是希望自己的人身与财产遭受危险。申言之,尽管受害人在照顾自己利益方面是有过错的,但是他并没有直接去追求对自己利益的损害。真正使其遭受损害的还是加害人的过失行为,因此法院重点审查的是原告所承受的危险是否来自于被告违反义务的
11、行为,并藉此在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再次,受害人只有针对他人故意的侵权行为才可能予以同意,而对于他人的过失侵权行为受害人是不可能“同意”的,因为对未知的将来事件是很难谈得上同意的。,最后,两者的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在受害人的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使得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从而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然而,在受害人自甘冒险时,通常并不必定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而是要通过过失相抵或比较过失等制度进行相应的减轻甚至免除。,五、自助,(一)自助的概念构成要件,自助是指行为人(债权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一种符合必要限度要求的强制性措施。
12、二)构成要件,1,、目的要件。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情势要件。自助行为必须于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救济之时为之。,3,、对象要件。自助行为必须是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不得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自助行为。,4,、限度要件。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三)自助的效力,各国民法和侵权行为法并不一般地将自助行为规定为一种普遍的正当理由的抗辩,而只是规定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债权人可以实施自助,并且对自助的条件和程度作出严格规定。,我国民法对自助行为尚无明文规定。,六、不可抗力,(,一)含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二)不可抗力的范围,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3,、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三)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的效果,1,、不可抗力对过错责任的抗辩效果,(,1,)唯一原因:如果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和扩大的唯一原因,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成为免责的抗辩。,(,2,)部分原因:不可抗力可能是损害发生和扩大的部分原因,而损害之发生和扩大也与被告或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有关。于此情形,主张不可抗力的抗辩只能部分减轻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而剩余的部分责任则应按相关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分担。,某日上午,王某与家人一起在山上扫墓。当时在距王某等,400,余米处,武警某部队和某校设置了靶场,进行
14、实弹射击训练。在打靶的过程中,该校学生打靶时发射的子弹将王某击伤,经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为伤残,9,级。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该部队和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案例,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应具备三个条件:()不可预见性;()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仅指偶发事件,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七、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一)受害人过错,1,、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及证明责任,()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2,)受害人的行为:从性质上看,受害人的行为或为违法行为,或为不当行为,但不是阻却违法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合法行为(如依
15、法执行公务、行使合法权利)。,()受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证明责任,在加害人以受害人的过错作为抗辩理由之情形,谁对受害人的过错、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和证明责任呢?,2,、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的效力,()如果损害主要是由加害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应较少减轻或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如果损害主要是由受害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应大部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于加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尤其是恶意)之情形,不得免除其责任;()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情形,得免除加害人之责任。,(二)第三人过错,1,、第三人过错概述,在侵权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
16、由于其主观上的过错而实施某种违法行为,该行为构成原告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时,被告得依此主张减轻或者免除侵权的民事责任;与此相适应,第三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2,、第三人过错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具有以下特征,(,1,)第三人有过错,(,2,)第三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第三人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4,)举证和证明责任,以第三人过错抗辩主张减责或免责,应由被告对第三人的过错、违法行为以及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和证明。,3,、第三人过错的效力,第三人过错的效力,是指第三人有过错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免除或减轻被告民事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此仍应以“原因力说”作为主要
17、标准,适当考虑第三人与被告的过错类别与过失程度。,()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唯一或全部原因,由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完全中断,所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原则上应当免除被告的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主要原因,应当减轻被告的大部分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重要原因,应当减轻被告相应部分的民事责任,但可根据第三人和被告的过错程度作适当比例的调整,一般说来故意或重大过失者应适当增加承担责任的比例,而过失或一般过失者应适当减轻承担责任的比例;()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次要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较少减轻或不减轻(如果被告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第三人又属于过失或一般过失)被告的民事责任。,4,、第三人过错抗辩的适用,以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原本为因果关系理论(第三人有过错的行为构成损害的原因之全部或部分)和过错责任理论(被告只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对他人之过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延伸,因此它一般地适用于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