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09,年度税收新政策难点要点分析,一、增值税新政策,二、营业税新政策,三、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四、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一、增值税新政策,1、,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2、,何为,“,非正常损失,”,3、“,买一赠一,”,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4、,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变动,5、,出售旧固定资产的处理,6、,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的差别,7、2010,年进项税抵扣期限新政策,1、,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2、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问题一:企业当如何把握不动产的范围?,1、,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财税,2009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3、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
4、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1、,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2、,何为,“,非正常损失,”,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转出。
5、3、“,买一赠一,”,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均视销售,增值税,:,赠送视同销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要进行视同销售税务处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4、,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变动,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6、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变动,(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
7、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5、,出售旧固定资产的处理,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
8、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5、,出售旧固定资产的处理,(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5、,出售旧固
9、定资产的处理,财 税,20099,号:,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出售旧固定资产的处理,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
10、),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5、,出售旧固定资产的处理,国税函,200990,号:,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的差别,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细则,第三十五条之(三)项: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7、2010,年进项税抵扣期限新政策,国税函,20096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12、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7、2010,年进项税抵扣期限新政策,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
13、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二、营业税新政策,1、,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差别,2、,建筑业营业税的主要变化,3、,建筑业营业税差
14、额纳税,4、,跨年度营业税合同如何过渡,1、,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差别,一、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旧,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产生了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问题,因此,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外汇转贷业务从,2009,年,1,月,1,日起应以其转贷业务的全额作为计税营业额。,1、,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差别,二、完善了营业税纳税主体及征税范围的表述,新旧,条例,在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表述中存在的区别主要有:一是新,条例,规定的纳税主体更加全面,如新,条例,将旧,条例,第五条
15、第一、二、三款中的“运输企业”、“旅游企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统一修改为“纳税人”。很明显,变化之后的条款不仅包括了企业类纳税人,还包括了个体经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所有从事运输、旅游和建筑业务纳税人的营业额,从而改变了旧,条例,有关条款仅对企业类纳税人从事运输、旅游和建筑业务营业额进行描述的局限性;同时,也回应了条例第一条对营业税纳税人的概述,保持了法规前后条文的一致性,二是新,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更加广泛,如运输、旅游业务,旧,条例,第五条第一、二款只对从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后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游企业组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相关营业额作出了明确,而新,条例,
16、第五条第一、二款则对所有将运输、旅游业务改由其他经济主体承运、接团相关营业额的描述。,1、,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差别,三、增加了营业额相关扣除项目所需凭证的规定,旧,条例,未对第五条规定的营业额扣除项目所需凭证的条件进行明确,而新,条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才允许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如新,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四、增加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问题处理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营业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因旧,条例,没有相关处理规定,税
17、务机关在实践中碰到这种情况,都是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的。而新,条例,增加了针对性的条款,如新,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1、,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差别,五、扩大了免征营业税项目,新,条例,扩大了免征营业税项目范围,如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为免征营业税项目。,六、修改了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部门,旧,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而新,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
18、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七、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并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的实际。所以,新,条例,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1、,新、旧营业税条例的差别,八、删除了税目税率表中的征收范围栏目内容,由于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因此,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
19、税务总局规定。,九、延长了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新,条例,将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如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十、进一步明确了境外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
20、方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业营业税的主要变化,一、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额发生变化。,二、除建设方提供设备外,其余自行采购的设备需计入营业额计税。,三、装饰劳务甲方供料不计入计税营业额。,四、分包工程不再区别分包人全部差额计税。,五、预收款纳税时间发生变化。,3、,建筑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条例第五条第,3,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
21、款。,4、,跨年度营业税合同如何过渡,财税,2009112,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
22、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4、,跨年度营业税合同如何过渡,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三、个人所得税新政策,1、,免税所得的内容,2、,热点问题,3、,企业补充养老(年金)补充医疗的新政策,4、,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问题,1、,免税所得的内容,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
23、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生育津贴等),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1、,免税所得的内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实施条例,第十
24、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1、,免税所得的内容,国税发,199489,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财税,2008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
25、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2、,热点问题,企便函,200933,号:,(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2、,热点问题,(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26、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2、,热点问题,(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热点问题,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企业为职工提
27、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2、,热点问题,国税发,2009121,号:,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双薪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个税,对于只有年终加
28、薪,(,双薪,),、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双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3、,企业补充养老(年金)补充医疗的新政策,企便函,200933,号第二条:,(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
29、09694,号:,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3、,企业补充养老(年金)补充医疗的新政策,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3、,企业补充养老(年金)补充医疗的新政策,企便函,200933,号第二条:,(六)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
30、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4、,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财税,200535,号:,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5,号:,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
31、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4、,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税函,2009461,号:,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不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对
32、其缴税,而是在行权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日缴税,。,四、所得税政策,1、,收入的确认问题,2、,扣除项目的热点问题,3、,福利费新政策,4、,优惠政策运用应注意的问题,5、,资产的税务处理,1、,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为收入,收入总额的内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何谓,“,公允价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1、,收入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
3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则应作为应税收入,1、,收入的确认问题,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税收的形式要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上强调经济利益的流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发生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
34、提供劳务的行为时,,无论经济利益是否流入,,都要在税收上确认收入,1、,收入的确认问题,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1、,收入的确认问题,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条件,提供劳务
35、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税收与会计的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上强调经济利益的流入,而税收上,无论经济利益是否流入,都要在税收上确认收入,2、,扣除项目的热点问题,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抵扣,支付给个人的可以吗?,企业
36、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资金占用费以什么票据作为扣除凭证?,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收取利息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2、,扣除项目的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扣除项目的
37、热点问题,准备金支出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已明确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保险公司的相关准备金支出,保险公司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证券类、期货类相关准备金支出,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相关准备金支出,执行期限:,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2、,扣除项目的热点问题,准备金支出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
38、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指税收余额),2、,扣除项目的热点问题,企业为员工报销的汽油费、物业费、个人出差餐费的处理,以上费用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扣除项目的热点问题,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扣除的问题,国税函,2009772,号: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39、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3、,福利费新政策,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3、,福利费新政策,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
40、20093,号的差异,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财企,2009242,号规定,,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国税函,20093,号规定,,包括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范畴,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4、,优惠政策运用应注意的问题,关于叠加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
41、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定期减免税”指对企业的定期减免(目前仅指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的定期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4、,优惠政策运用应注意的问题,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
42、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5、,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原则,坚持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持有期间公允价值额变动,不确认损益,),企业重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在税收上确认了收益或损失的,相关可按重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5、,资产的税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成本法计量:,正常计提折旧;,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处理为,A,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B,不计提折旧。,5、,资产的税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主要差异:,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会计: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不确认之。,会计:,不计提折旧!,税法:,按固定资产正常计提折旧。,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