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社会保障学概论,第一节 社会优抚概述,一、,社会优抚的概念,1、基本概念,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抚恤、优待和安置等方式,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服务,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待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社会优抚并非是我国特有的保障制度。随军队的产生而产生。,第五章 社会优抚,2、性质,优待
2、抚恤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和抚慰的一项行政管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特殊社会保障。,为什么说社会优抚工作是一项行政性很强的工作?,(1)与其他社会保障内容相比,社会优抚不论就其具体工作项目,还是工作的推行与实施方式,都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和运用行政手段来执行的特点。,(2)优抚工作的这一社会性和行政性的特性,没有也不应该因为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也就是说不论是在计划经济条件还是在市场化经济条件下,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府,都必须运用行政手段,采取行政措施,搞好优抚对象的社会保障。,第五章 社会优抚,(3)以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为例,说明社会优抚工作不能因为
3、社会经济转型而改变其行政性很强的特点。,二、社会优抚的含义、特点及性质,1,社会优抚的含义,社会优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应负的责任;,社会优抚制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加以实施;,社会优抚的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群体。,2社会优抚的特点,(1)综合性。,既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也不只是社会福利或社会救助,而是既有社会保险,也有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2)褒扬性。,社会优抚工作,在很多方面是对优抚对象的一种褒扬,对全民的一种教育。,第五章 社会优抚,(3)法定性。,社会优抚,从其对象、范围、标准以及形式和手段来看,都有比较明确的法规作依据,有关的规章制度也比较健全;,(4)优待性。,相对于其他保障项
4、目而言,社会优抚所提供的保障水平较高,待遇比较优厚;,(5)保障对象的特殊性。,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6),保障资金投入的特殊性。,国家各级财政投入是优抚保障资金的主要渠道。,第五章 社会优抚,第二节社会优抚的条件和内容,一、社会优抚的对象,1、定义:,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的贡献,包括贡献者本人,也包括贡献者的家属。,2、分类,按社会优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1)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家属(包括武装、消防民警)和在乡的老红军、老复员退伍军人等。,(2)抚恤对象。是指对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的抚恤。具体包括: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
5、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废军人。,(3)安置对象。是指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安置。,第五章 社会优抚,哪些人有资格成为社会优抚的对象?,在我国,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社会优抚的享受对象并非仅限于为军人及其家属,还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五章 社会优抚,二、社会优抚的内容,1、一般的内容,优抚保障一般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社会优待三个项目。,社会优抚制度,针对不同的优抚对象,采取不同的优抚政策。,2、我国现阶段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
6、及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我国的优抚工作主要包括社会抚恤、社会安置、社会优待以及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等四个方面。国,家对这几个方面的优抚内容及其待遇均有具体的规定。不同的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政策也有所差异。,第五章 社会优抚,(1)社会抚恤,死亡抚恤:,指的是国家依法对死亡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资金以保障其一定的生活水平。,包括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规定享受抚恤。,第五章 社会优抚,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
7、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
8、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病故,除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一次性抚恤金,烈士,个月工资;,因公牺牲,个月工资;,病故,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二)获得军队军区级
9、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三)立一等功的,增发;,(四)立二等功的,增发;,(五)立三等功的,增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发放顺序,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无父母和配偶的,发给子女,无父母、配偶、子女,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的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周岁或者已满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
10、的;,(三)兄弟姐妹未满周岁或者已满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伤残抚恤:,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因战,致残,(一)对敌作战致残,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致残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五)其他致残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因公致残,(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二)被
11、认定为因战、因公受伤后因旧伤复发致残的;,(三)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五)其他因公致残的。,除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致残的,确认为致残。,精神病也纳入评残范围。,评残标准:一至十级,一级至四级分别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缺失、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以上障碍;,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
12、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2、社会优待,狭义的,社会优待:,指的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现役军人以及他们的亲属提供保证他们一定生活水平
13、和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优抚保障项目。,广义的社会优待:,所包括的对象范围,除上述对象外,还包括抚恤和安置对象。,义务兵优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14、件下优先录取。,义务兵家属优待,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医疗生活优待,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
15、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交通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其他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16、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3、,社会安置,安置的对象退役军人,包括退伍义务兵、退伍志愿兵、复员干部、转业干部、离退休干部等。,第五章 社会优抚,安置的内容,就业安置:,对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志愿兵和持城
17、镇户口的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保证其就业。,由当地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负责安排。,回原籍安置:,家住农村、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退伍安置原则。,离退休安置:,离退休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直接从军队现役中离退休的军人,提供保证他们一定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优抚保障项目。退休安置的对象是“直接从军队现役中退休的军人”。,社会优抚的资金从哪里来?,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因此具有单向性的特点。,社会优抚对象可以享受什么水平的优抚标准?,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体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五章 社会优抚,第三节 优抚和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拥军优属的观念日益淡化,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偏低,优抚事业单位经费严重不足,优抚的法制不规范,优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高,二、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指令性计划安置方式受到市场配置资源的挑战,安置的数量无法落实,质量难以保证,安置渠道单一,国家包揽过多,助长了保障对象的依赖心理,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思想发生了新的变化,加大了安置保障的难度,安置对象的知识技能和择业愿望与社会需求不适应,军休干部的医疗、住房保障、生活待遇尚需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