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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物流法律法规,第三章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第一节 买卖合同,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重点掌握,重点掌握,理 解,理 解,第三章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第一节 买卖合同,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

2、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即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

3、由买受人实际占有,拟制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如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交付和仓单的交付等。标的物在出卖前就已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2,、转移其标的物的所有权,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

4、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此时,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2,)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指的是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标和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或代价。买受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 的数额、时间、地点支

5、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和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受领义务。,3,、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依照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如果发现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的事由时,应当妥善保管并且迅速通知出卖方。,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案例:,某日下午,原告,A,与其父及同村等,5,人,到被告某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购买摩托车。经看样品,,A,看中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价格为,15800,元。按华侨友谊公司

6、的售货规定,顾客须先交款后到仓库提货、安装和调试。,A,到柜台交款,15800,元,但应其要求,发票上开为,12800,元保修登记卡未填写。随后,,A,等随营业员到仓库提货。此时,有一男青年混迹其中,帮助营业员提货、组装、加油、发动试车。结果,该青年骑车一去不返,车被拐走。原告,A,起诉,要求被告交付一辆同型号价款摩托车,或返还价款,15800,元。被告华侨友谊公司不同意,认为车已交给原告,此损失只能由原告自负。由此诉至法院。,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卖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发生

7、所有权转移。,(二)风险责任承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给当事人哪一方负担。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将会原则由当事人承担。也就是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 不动产或船舶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应由所有人负担。,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如下:,(,1,)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二)风险责任承担,(,2,)出卖运输的在途物的除有

8、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 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自迟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第三章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一、招标投标法的概念,是指招标人应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有组织地开展择优成交的一种成熟的、规范的和科学的特殊交易方式。,二、招标投标的特征,(一)组织性,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二、招标投标的特征,(一)组织性,(,1,)招

9、标的组织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招标人邀请招标机构代理招标,按规定双方应签订招标委托协议。,(,2,)招标决策的群体性。,(,3,)要在规定的场所进行。,(,4,)要在规定的时间进行。,(,5,)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招标过程中有上些重要环节必须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要接受上级行政主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二、招标投标的特征,(二)投标的一次性,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只能应邀一次性递价,以合理的价格定价。标书在递后一般不得随意撤回或者修改。,(三)公平性和公正性,(,1,)对待各方投标者一视同仁,招标方

10、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规定和行为。,(,2,)招标过程实行公开公证方式。,(,3,)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保证和约束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公正性的重要措施之一。,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二、招标投标的特征,(四)公开性,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结果所有的投标人公开,使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公开的监督。具体如下:,(,1,)进行招标信息的公开,(,2,)开标的程序和内容公开,(,3,)中标结果的公开,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三、招标的项目,(一)招标的标的,招标的标的通常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二)必须招标的项目,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的限制为三类具体工程项目。,(,1,)大型基

11、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境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三、招标的项目,(三)可选择的项目,凡不是法律明文规定,需进行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项目,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采购招标方式。,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一)招标人,指的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不得为自然人。,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具备进行招标的必要条件:,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一)招标人,第一、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12、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二、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代理机构的概念和资格认定,2,、招标人的自由选择权,3,、投标人,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五、招标投标程序,(一)招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1,)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2,)邀请投标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邀请招标,指的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特征如下:,五、招标投标程序,(一)招标的方式,2,、邀请招标,(,1,)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

13、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2,)邀请对象为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2,)选择的范围不同,(,3,)竞争的范围不同,(,4,)公开的程度不同,(,5,)时间及费用不同,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五、招标投标程序,(二)招标程序,1,、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1,)公开招标的,应发布招标公告。即通过 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雷阵雨、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4、2,)邀请招标的,应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能力和资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载明事项与公开招标事项相同。,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五、招标投标程序,(二)招标程序,2,、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3,、编制招标文件,4,、禁止规定,(,1,)禁止不公正的倾向性: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成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倾向的内容。,(,2,)禁止泄密: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五、招标投标程序,(三)投标程序,1

15、编制投标文件,2,、联合体投标,(,1,)联合体的主体包括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联合体是为了进行投标及中标后履行合同而组织起来的一个临时性的非法人组织。(,3,)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4,)就中标项目,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附加:,为了确保联合体投标的质量,防止利用联合体的方式规避法律,使不具备投票资格者投标甚至中标,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此外,招标投标法

16、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联合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之间的联合投标应当是出于自愿。,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六、开标、投标和中标,(一)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封揭晓。,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2,、出席开标,3,、开标程序,(,1,)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拆封所有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六、开标、投标和中标,(二)评标,指的是对评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选出最佳投标人。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1,、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17、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为具体某一次招标投标活动而临时组建的负责评标机构。,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了确保那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质量,,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下:,六、开标、投标和中标,(二)评标,(,1,)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从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库内确定,特殊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六、开标、投标和中标,(二)评标,2,、评标的保密性和独立性,3,、询标,(,1,)询标是指评

18、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部分向投标人作出询问。为了使评标委员会能够公正、公平、有效地评审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2,)对澄清或者说明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种限定是为了防止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变成实质上的新要约。,六、开标、投标和中标,(二)评标,4,、评标标准和中标条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 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已经确定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评审。对设有标底的,还应该参考标底。评标委员 会完成评审后,以书面

19、形式向招标人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人,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确定除了应该根据法定的评标标准程序做出,还应该考虑到中标条件。,国际通行的中标条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综合性条件,即以价格最低为主,同时参考其他条件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伏特加;另一种是单一条件,即以最低报价者为唯一的中标条件。,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其投标价格最低。,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六、开标、投标和中标,(二)评标,5

20、废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审查以后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出现废标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六、开标、投标和中标,(二)评标,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的准则,(,1,)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有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集体意思表示。,(,2,)禁止非法接触。,(,3,)保密义务。

21、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六、开标、投标和中标,(三)中标,1,、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效地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构成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并不同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六、开标、投标和中标,(三)中标,2,、订立招标合同,招标合同,是指招标

22、人和中标人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合同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招标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所载内容的肯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履行合同,(,1,)亲自履行的义务。,(,2,)分包其限制。,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案例:,甲公司为建办公大楼以公告方式进行招标。乙公司根据招标公告制定了一份完整的投标书投标,甲拒绝了这份投标书。对这一过程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投标甲公司合同成

23、立,B,、乙公司制定投标书后成立,C,、甲公司同意该投标书前,属效力待定合同,D,、合同没有成立,第三章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2,、不适用,公约,的合同,3,、,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二)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2,、扩大适用的保留,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三)国际货物买卖

24、合同的主要条款:,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述,(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2,、数量条款,3,、包装条款,4,、价格条款,5,、商检条款,6,、装运条款,7,、保险条款,8,、支付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条款,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即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行使收取货款的权利的前提条件。交付货物即包括实际交货,即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下;也包括象征性交货,即由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

25、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向承运人提货。依,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及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1,),交付货物的地点,公约,第三十一条分下列情况对交付货物的地点进行了规定:当国际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特定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2,),交货的时间,。依,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或从合同可以确定

26、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质量担保,货物的质量担保指卖方需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依,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没有对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作出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则应依,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1,)适用于通常使用的目的。即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这种情况是指买方

27、订货时,是依一般的规格订货,而没有向卖方折任何用途。,公约,所指的是同一规格货物 通常 使用的用途,如购买商品通常是为了消费和转卖;购买机器通常 是用于生产,购买粮食一般是即能用于人类消费又能喂牲畜,如卖方提供的货物 只能用于喂牲畜,则没有达到通常 使用目的。,(,2,)适用于特定目的。即货物适用于订阅合同时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如果买方对该特定用途所需要的货物 的规格不了解,他可将购买该货物的用途告知卖方。,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质量担保,(,3,)与样品阿克苏答。即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

28、样品或样式相同。当订阅的合同是以样品阿克苏嗷嗷基础时,卖方即应保证货物符合样品或样式的质量。,(,4,)在包装上的要求。,公约,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虞包装。一般认为,因卖方包装不符而造成的货损应由卖方承担责任。,公约,除了规定卖方对货物质量的担保责任外,还规定 了卖方对质量责任的免除。依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买方在订阅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卖方就无须按上述四项负违背合同的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时买方已经知道了货物在品质上有缺陷,但由于 急需该货物 等原因,而同意以减价为条件接受货物,

29、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买方知道了货物缺陷的事实而接受货物,则卖方不承担对此种缺陷的品质担保责任。,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3,、权利担保,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4,、交付单据,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款,(,1,)准备步骤,(,2,)支付的地点,(,3,)支付的时间,2,、接收货物,(,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2,)提取货物,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30、合同公约,四、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一)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1,、要求实际履行,2,、交付替代物,3,、修理,4,、减价,5,、宣告合同无效,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四、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1,、要求履行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1,、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2,、损害赔偿,3,、支付利息,4,、免责,第三章 物资采购法律法规,第四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物资采购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

31、与发展,(三),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1,)在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2,)明确了在,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与装货的义务。,物资采购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一),E,组(内陆交货合同),(二),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三),C,组(主要运输已付)(装运合同),(四),D,组(到货合同),物资采购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三、几种主要贸易术语,(一),FCA,(交货承运人),(二),FOB,(船上交货),(三),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CFR,(成本加运费),(四),CPT,(运费付至)和,CIP,(运费与保险费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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