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保险市场,保险市场概述,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保险市场的供求特性,保险市场的监管,一、保险市场概述,1,、什么叫保险市场,?,保险商品进行交换的场所,是保险交易主体间所产生的全部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可以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也可以没有;即可以面对面地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脑、电话等通信工具达成。,2,、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主体: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及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保险商品供给方: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它们以各种形式出现在
2、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商品的需求方: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即各类投保人。,保险市场的中介方: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供需双方的媒介的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有关保险业务的人。,客体:保险市场上供需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保险经济保障。,这种特殊形态的商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非渴求商品、条件性商品,;,该商品的消费是一种隐型消费。,交易价格:即保险费。保险价格有理论价格和市场价格之分。,理论价格是单纯以影响保险供给的内在因素如成本等为基础而形成的价格;,市场价格
3、则是通常所说的交易价格,它还受市场竞争、货币价值、保险标的、国家有关政策及替代品的价格等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保险市场上,交易价格是最敏感的因素。,3,、保险市场的特征,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保险企业的经营对象就是风险,保险商品的交易过程,本质上就是保险人聚集与分散风险的过程。,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洁市场:保险交易活动因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的射幸性使得交易双方都不可能确切知道交易结果,因此不能立刻结清。,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期货交易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合约订立和实际交割在时间上的分离。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不能立即从保险人那里得到保险支付,而只是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所带来的经济
4、损失而进行补偿的一种承诺。,保险市场的政府干预性:保险经营的好坏,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社会意义。因此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严格的监管。,4,、保险市场的类型,完全竞争型:保险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企业管理相对宽松,保险行业公会在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式。,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操纵。有两种变通形式:专业型完全垄断和地区型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型: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竞争的特点为: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垄断公司与非垄断公司之间、非垄断公司之间、非垄断公司彼此之间。,寡头垄断型,:
5、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在这种模式中,保险业经营依然以市场为基础,但保险市场具有较高的垄断程度,市场上的竞争是国内保险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相对封闭的国内保险市场。,5,、,衡量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的指标,保费规模:保费总收入大小;,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据,证券日报,保险周刊,从权威渠道得知的独家数据,截止,2009,年底:,中国保险业以,1630470,
6、亿美元的总保费收入位列全球第七位,亚洲第二。占世界市场的份额为,4.01%,。排名全球第一的是美国,总保费收入占世界份额,28.03%,。其次是日本,占世界份额,12.44%,。第,3,是英国,占世界份额,7.61%,。,中国的保险密度,121.2,美元,位列全球,64,位,且大大低于全球平均水平,595.1,美元。列第一位的是荷兰,保险密度,6554.6,美元;保险密度,6257.6,美元;再次是丹麦,保险密度,5528.9,美元。日本和美国则分别位列第,9,、第,10,。,中国的保险深度,3.4%,,位列全球,44,位,且低于全球平均水平,7.0%,。但值得一提的是,保险深度位列第一位的是
7、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深度达到,16.8%,;第二名是荷兰,保为险深度达,13.6%,;再次是英国,保险深度达,12.9%,。中国香港则位列第,5,,保险深度为,11.0%,。,二、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市场的供给方(保险人);,另一类是保险市场的中介方(保险中介)。,(,1,)保险人: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不尽相同。,至于应以何种形式进行经营,各个国家都有特别限定。,世界上有以下几种典型的保险市场组织:,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当今世界上经营保险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其组织结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8、优点:,是成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产权关系明确,运营效率高;,能够集聚大规模的资本,开展大规模的保险经营活动,广泛地分散危险,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采用固定费率制,有利于公司的展业;,拥有专业人才,专业化经营,经营管理水平高,对市场反应迅速;,通过独立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出售保单,被保险人利益得到更确切的保障。,缺点:,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的保障范围受到限制,只限于大多数被保险人所必需的而且又负担得起的险种;,对风险的控制十分严格,对保险责任、给付项目加以过多限制,使被保险人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相对于合作保险来说,费用过高,因为要将中介人的佣金、股东的利润一并打入保险
9、费中。,政府保险组织:一是提供商业保险人及其保险人不愿提供或无力承保,而社会又急需的险种;二是出于整个国民经济政策的考虑,由政府独家经营保险业,防止外国保险资本掌握本国的保险市场。,我国曾经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种特殊的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我国目前的政府保险组织主要是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公司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给投保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
10、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顾客;既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人。,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类似于股份公司。而且最初的相互性正在渐渐消失,与股份保险公司已无明显差异。二者都有很强的竞争力。,收费方式:预收保费制、摊收保费制、永久保费制,相互保险社:是保险组织的原始形态,一般规模很小,它是某一行业的人员,为了规避同类灾害的损失而组织起来的保险机构。特征为:,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无股本;,各保单的保额相同;,保险费事后分摊(不经过数理计算);,最高管理机构为管理委员会。,如英国的友爱社、美国的兄弟社等。,保险合作社:人们根据自愿的原则集股设立的非盈利性的保险组织。,与相互保险社的区别:,相互保险社无股本
11、保险合作社则有由会员缴纳的股本;,相互保险社与社员的关系不具有长期性,而保险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则是一种长期的关系,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利用保险社的服务,也能与之保持联系;,保险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合作社的成员;,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险费制,事后不补缴。,个人保险组织:劳合社是世界上最大、历史最悠久的保险机构,在世界保险业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它不仅是最古老的保险市场,而且它所出具的保单条款、制定的费率在世界保险市场上一直是被效仿以对象。,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它仅是个人承保商的集合体,其成员全部是个人,各自独立、自负盈亏,进行单独承保,并以个人的全部财力对其承保的风险承担无限责任。,劳合社的成员
12、要经过劳合社组织严格审查批准,而且还有一套完备的财务制度,.,其交易类似于股票交易所的形式。,(,2,)保险市场中介:,介于保险人之间或保险人与保险客户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赔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企业或个人。,保险中介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是保险市场精细分工的结果。,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其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企业或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权限通常在代理合同中予以规定。,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中规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13、我国保险代理人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我国专业代理人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代其安排投保和提供咨询服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企业和个人。,我国法律要求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世界各国对保险经纪人都有较高的资格要求,并规定有专门的资格考试。,分原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向委托人收取酬金,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企业和个人。,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保险公估人的出现,
14、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此外,保险中介人还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行、精算师协会等。,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区别,法律地位不同,名义不同,业务要求不同,行为后果不同,三、保险市场中的供求特性,(,1,)保险需求: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购买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数量。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有形的经济保障;,二是无形的,即心理上的安全感。,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风险因素、经济发展水平、保险费率、保险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互补品与替代品的价格、风险管理水平、利息率、文化传统、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等。,(,2,)保险供给:保险市场上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
15、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提供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种类和保险总量。,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保险费率、偿付能力、互补品和替代品的价格、保险技术、市场的规范程度、政府的监管等。,(,3,)保险市场中的供求规律,保险市场遵循一般商品市场的供求规律,但在规律实施过程中,消费者的心理因素或市场行为常会导致供求曲线的变异,进而导致不同的市场反映。,逆向选择:保险购买者运用优越的信息优势以获取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意图和行为。,其直接后果便是保险人无法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标的确定相应的合适的保险费率。,保险人很难精确区分高风险人群和低风险人群,-,采用联合费率,-,保险市场上充斥高风险投保人,-,
16、保险人提高保险费率,-,只剩下高风险保单;,一方面,保险需求保持上升势头,另一方面,保险供给则持续下降,供需失衡。与此同时,这种供需失衡反过来刺激价格上升,进一步导致供需的背离。,道德风险:投保人在得到保险之后改变日常行为的一种倾向。,有事前和事后之分,事前是指得到保险后就丧失了阻止损失发生的动力,事后是指在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丧失减少损失的动力。,出于对道德风险的考虑,保险人一般会定价太高,导致供过于求,而与此同时,高价格下确实集中了大部分最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的保险标的,故该价格呈下降刚性。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供给和需求却分别呈正向与反向变化,二者之间相背离。,四、保险市场的
17、监管,国家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及保险市场进行的监督管理。,(,1,)保险监管产生及原因,始于,16,世纪后半期保险业最先发展起来的英国;,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建立的标志:一是由国家授权给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专司保险监管之责(最早的国家是美国);二是保险监管法规的不断完善。,保险监管具有国际普遍性,这是由保险业的性质及其经营特点决定的。,保险事业的公共性:其经营具有广泛性、保障性和负债性。,广泛性:保险业对整个社会有较大的影响和渗透。(时间、空间),保障性:保险的基本职能在于损失补偿或给付,保证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债性:保险基金中的保险准备金是对客户
18、的负债;,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附合性、射幸性。,保险技术的复杂性:承保对象、承保范围、保险价格的计算、保险法规、保险条款和保险惯例等。,(,2,)保险监管的目标,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防止其遭受欺诈或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遭到损失,因此监管部门有责任确保财务实力良好的保险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提供公平的保险合同,为公从分散危险、提供保障,提高社会福利。,确保保险业整体稳定发展:防止保险机构过度集中,确保市场的适度竞争,限制甚至避免垄断行为或恶性竞争行为,从而有助于效率目标的实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3,)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包括监督者、管理者、被监督者、被管理者
19、及其相互作用的完整的、动态的体系。,监管主体:国家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和社会媒体等。,监管客体: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完整的监管体系应是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统一。,外部监管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管:,立法监管(保险监管法规),:,以立法手段,以及对法律的立法解释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不同国家会有所不同。,司法监管(法院),:,主要解决保险活动中有关各方的争议,保证保险法律的贯彻实施。通过保险判例及其解释法律的特权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行政监管(保险监管机构):是承担保险监管职能的最主要层次,通常
20、享有广泛的行政权、准立法权、准司法权。,行业自律:保险行业公会是保险人或中介人自己的社团组织,具有非官方性,对规范保险市场发挥着政府监管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代表会员对政府有关保险业管理立法与管理措施发表意见,反映情况,对政府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协会制定的协议或规定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会员都有遵守的义务。,制定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协调最低费率或佣金,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专业依据。,行业组织的目的在于保障本身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管理范围有限,同时只能出于自愿等,只能是政府监管的一种补充。,社会监督:,保险信用评级机构:把保险公司复杂的业务与财务信息
21、转变为容易理解的反映其经济实力的不同级别,以供外界参考。,独立审计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事务年和审计师事务所。,社会媒体:,(,4,)国家监管保险的方式,公示方式:一种宽松监管方式。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是规定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其内容,将其营业结果定期呈报给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布。,监管内容:,a:,公告财务报表;,b:,规定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c:,订立边际偿付能力标准。,优点:有利于保险人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自由发展。,缺点:被保险人和一般公众很难掌握评判保险企业优劣的标准,对不正当的经营表现的无能为力。仅
22、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该方式。,准则方式:国家对保险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保险业者共同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施。政府规定的准则仅涉及重大事项。,比公示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仅有基本准则,政府仅在形式上加以审查,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监管的作用。,目前大多数国家不采取此种方式。,代表国家,:,荷兰、德国,实体监管:国家订有完善的保险监管管理规则,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管的一种方式。由瑞士创立,现已被各国普遍采用。,分三个阶段:设立时(包括分支机构及代表处的设立)的监管、经营期间的监管、出现问题时的监管。,设立时的监管:组织形式、资本金额度、从业人员等
23、经营期间的监管:经营范围、条款和费率、偿付能力(核心)、再保险业务、财务状况及核算等;,出现问题时的监管:除按,破产法,处理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和程序。具体包括:整顿、接管、解散和清算、撤销和清算、破产和清算。,(,5,)实体监管的主要内容,组织监管:,申请设立的许可:,从横向看包括:保险公司设立的标准、外国保险公司设立许可标准及管理办法、外国保险企业设立代表处的审核条件、保险中介人的资格及营业执照的取得。,从纵向看包括:申请核准、营业登记、缴存保证金、领取营业执照。,组织形式的限制: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国情,作出具体的限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高层管理领导人员、专业部门的经营人员(核保员、
24、理赔员、精算师);,保险中介人的监管:资格监管、业务监管、报表账簿监管,停业解散的监管:整顿、接管、解散与清算。,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一般发达国家的限制较少,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利益,有些严格要求。,经营监管,经营范围的监管:兼业问题、兼营问题,保险条款的监管:除了要求保单内容与形式统一、理论与实务并重、简单易行外,更重要的是要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保险费率的监管:监管方式分强制费率、规章费率、事先核定费率、事先报批费率、事后报批费率和自由竞争费率。,费率监管的原则:足够性、合理性、公平性,。,财务监管:,资本金的监管:,准备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取准备金的种类和
25、数额上,其内容因险种而异。,资金运用的监管:主要包括资金运用的程度、范围、资金投向和比例限制。,偿付能力的监管:是监管的首要目标和核心内容。偿付能力取决于它的资产负债状况,即保险公司的自有资产和保险准备金的提取能否满足它承担的责任。,财务核算的监管:要求保险企业在年终时向主管部门递交年终报告,反映它的财务核算状况。以保证保险企业的财务活动稳定,防止发生财务危机。,(,6,)世界保险监管模式比较,“,英国型,”,保险监管模式:,重点监管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额度,主张承保费率、承保条件自由竞争。,由于英国保险市场具有高度竞争性,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较为宽松。,规定偿付保证金,保险企业自由经营,该种模式
26、产生的原因: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发达的经纪人制度、详尽的财务报告制度。,特点:保险商品的价格较低,但有较多的保险人破产,对被保险人不利。,“日德型”监管模式:,对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主要是统一保险市场上的条款和费率。该方式可以使保险企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而不必对企业的偿付能力额度进行直接规定。,特点:防止保险公司的破产有很好的效果,但保险商品的价格较高,同时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得不到体现。,世界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向,兼取两种模式,费率监管有放松的趋势,对偿付能力监管被普遍接受,(,7,)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监管法规体系:,20,世纪,80,年代之前,只有保险经营,没有保险监管;
27、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保险业法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该法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合二为一。,此外还有,1992,年 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6,年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1998,年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保险监管法规体系;,2002,年,10,月,,保险法,第一次修订;,2009,年,9,月,1,日,,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管理司的保险处;,保险法,颁布后,为保险司;,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下设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2000,年,11,月,16,日在北京成立,采取会员制。有三家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地区可以成立地区保险行业协会,目前已有,2/3,的地区设立。,监管方式的转变: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