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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第七章.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制度,第三节 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与保障机制,一、概念,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是发生职业病的直接原因,。,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

2、害因素:,1,、,化学因素,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许多化学物质,如生产性毒物、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2,、,物理因素,主要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二)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体位、劳动工具不合理等。

3、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产环境污染。,二、职业病防治立法,1957,年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据统计,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超过,2,亿。,据专家估计,我国职业卫生服务的覆盖面不

4、到,20,,有的地区可能还更低,特别是乡镇企业以及流动农民工往往得不到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三、法定职业病的范围,法定职业病,,是指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职业病。,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了,职业病目录,,将法定职业病调整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十大类、,115,种,。,尘肺(,13,种),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

5、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职业中毒(,56,种),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

6、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

7、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

8、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1,、中暑(长期在,39,以上的高温环境下工作造成),2,、减压病(由于在深水中潜水造成血液中氮气释出造成的),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职业性皮肤病(,8,种),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3,种),

9、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职业性肿瘤(,8,种),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其他职业病(,5,种),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四、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

10、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具体是:,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机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

11、出意见和建议。,一、前期预防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指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职业病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进行预测性评价。,2006,年,7,月卫生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二)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包括治理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采取的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工程措施

1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三)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四)职业危害项

13、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根据卫生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病危害结果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制度,(一)职业卫生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监测、检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

14、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三)职业危害告知,1,、设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劳动合同内容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3,、设备中文说明书,想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四)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

15、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五)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六)职业病报告,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

16、行政部门报告。,(七)职业危害事故的防范和处理,1,、职业危害事故的,分类,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按一次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

17、施紧急报告: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受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已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三、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一)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选择权,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二

18、职业病诊断,1,、综合分析,主要包括: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2,、归因,推定,诊断,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当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诊断所需要的资料,用人单位也不能提出足够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并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3,、集体诊断,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三)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当事人对

19、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监督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一、职业病病人的待遇,职业病病人待遇,是指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后依法享有医疗、职业康复、工作

20、工资及物质福利等方面的权利。,(一)职业病病人享受待遇的条件:,1,、患有法定的职业病;,2,、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聘用的或招用的从事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人员),3,、职业病病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经过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二)待遇的内容:,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职业康复待遇以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二、职业病病人待遇的保障机制,(一)工伤保险,(二)用人单位责任,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3,、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三)社会救济,三、职业病病人工作变动的待遇保障,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造成劳动者职业病的责任单位明确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有,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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