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防火与疏散,编制原则(,4,个):,安全性与经济性兼顾的原则。,被动防火要求为主,主动防火措施为辅的原则。,以高度划定防火等级的原则。,与现行相关规范整体平衡,局部突破的原则。,技术特点(,8,个):,首次将性能化的要求和具体的指标规定融合在同一本规范中。,首次将各类住宅的防火要求统一在一本技术规范中。,首次统一用层数做为各项要求的基准,并规范了楼层的折算方法。,对构件燃烧性能的描述首次使用了,“,不燃性,”,和,“,难燃性,”,的提法。,技术特点(,8,个):,明确了在住宅建筑中不考虑防火分区的问题。
2、在安全疏散设计中不再具体界定建筑类型,并明确用层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决定安全出口的数量。,顺应建筑方式的发展,适当调整了耐火等级允许的建造层数。,统一了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条件,不再考虑建筑类型的差别。,9.1 一般规定(,6,条),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本条对住宅建筑周围的外部灭火救援条件做了原则规定。,1住宅建筑周围设置适当的消防水源。,2消防车和救援车辆易达的道路。,3.,用于消防扑救的场地。,9.1 一般规定,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本条规定了相邻住户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点,从被动防火措施上,核心的一点是
3、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应按照本规范表,9.2.1,及,高规,表,3.0.2,采用耐火极限,2.0h,的不燃烧体执行。,9.1 一般规定,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9.1 一般规定,本条规定了:,1住宅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之间的防火分隔。,2住宅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3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禁止附设在住宅建筑中。,本条中的其他功能空间指商业经营性场所,以及机房
4、仓储用房等,不包括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9.1 一般规定,9.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本条对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做了原则性规定。,本条的“疏散条件”指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水平通道、疏散楼梯间、对外出口以及仅用于紧急疏散使用的特定设施等。,此处的“消防设施”指设置或配置在建筑内部,用于防止火灾发生、扩大及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现、确认、扑救火灾的设施总称,包括用于探测、传递火灾信息,为人员疏散创造便利条件和实现对建筑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的装置,包括住宅家庭配备的必要的灭火器材与逃生用品
5、等。,9.1 一般规定,9.1.5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本条原则规定了各种建筑设备和管线敷设的防火安全要求。,9.1 一般规定,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9.1 一般规定,本条规定了确定住宅建筑防火与疏散要求时应考虑的两个
6、主要因素:,1建筑层数。它应包括住宅部分的层数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2建筑面积。,住宅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对不同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住宅区别对待,可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的衔接,本规范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规定了折算方法。,关于层高,平屋顶,关于层高,坡屋顶,9.1 一般规定,例,1,一栋,12,层的商住楼,下边两层商业每层层高为,4m,,上边,10,层住宅每层层高均为,3m,。则该建筑折算层数计算如下:,商业部分总高为,24m=8m,,将超过,3m,部分的商业高度
7、8m,进行折算,得到:,8m3m=2,层,余数为,2m1.5m,,则余数部分计入,1,层,即商业部分层数为,2,层,1,层,3,层。,则该栋楼折算成,10,3,13,层。,9.1 一般规定,例,2,一栋,12,层的商住楼,下边两层商业每层层高为,3.6m,,上边,10,层住宅每层层高均为,3m,。则该建筑折算层数计算如下:,商业部分总高为:,23.6m=7.2m,。将超过,3m,部分的商业高度,7.2m,进行折算,得到:,7.2m3m=2,层,余数为,1.2m1.5m,,则应将余数部分计入,1,层,即跃层部分层数为,1,层,1,层,2,层。,则该栋楼折算成,8,2,10,层。,9.1 一般规
8、定,例,4,一栋,9,层的复式住宅楼,其每层层高为,3.6m,。则该建筑折算层数计算如下:,超过,3m,部分住宅的总高为,93.6m,32.4m,,将其进行折算,得到:,32.4m3m=10,层,余数为,2.4m1.5m,,则应将余数部分计入,1,层。,即该复式住宅折算层数为,10,层,1,层,11,层。,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条),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注:表中的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表,9.2.1,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本条将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统一划分为四级,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1对适用于住宅的相关构件耐火等级进行了整合、协调,使其更系统合理。,2将构件燃烧性能描述为“不燃性”和“难燃性”,以体现构件的不同性能要求。,3考虑到目前轻钢结构和木结构等的发展需求,对耐火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部分调整。,4对外墙外保温的问题做了专门的说明。,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9.2.2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根据住宅建筑的特点:
10、1对不同建筑耐火等级要求的住宅的建造层数做了调整,允许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3层,三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9层。,2考虑到住宅的分隔特点及其火灾特点,本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不再对防火分区做出规定。,3取消了高级住宅的概念。,9.3 防火间距(,2,条),9.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进行确定。,9.3 防火间距,本条规定了确定防火间距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1满足消防扑救需要。,2建筑的耐火等级。,3防止火势通过“飞火”、“热辐射”和“热对流”等方式向邻近建筑蔓延。,4外墙的
11、防火构造。,5在满足防火安全条件的同时,尚应体现节约用地和与现实情况相协调的原则。,9.3 防火间距,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1本条统一规定了住宅建筑之间及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2防火间距允许调整的基本条件。,3具体数值与有关规范的要求一致。,9.3 防火间距,建筑类别,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或其他高层民用建筑,10,层以下住宅或其他非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建筑,裙,房,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0,层以下,住宅,耐火等级,一、二级,9,6,6,7,
12、9,三级,11,7,7,8,10,四级,14,9,9,10,12,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13,9,9,11,14,表,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9.4 防火构造(,4,条),9.4.1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本条对上下相邻住户间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外墙构造措施做了规定。,1适当高度(0.8,m),的窗槛墙,2大于0.5,m,宽的且耐火1,h,,防火挑檐。,9.4 防火构造,窗槛墙,防火挑檐,9.4 防火构
13、造,9.4 防火构造,9.4.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本条对防止楼梯间受到住户火灾烟气影响的水平间距限值做了规定。楼梯间作为人员疏散的途径,保证其免受住户火灾烟气的影响十分重要。,9.4 防火构造,9.4.3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9.4 防火构造,3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
14、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9.4 防火构造,本条对住宅建筑中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设置做了规定。,(1)为防止火灾通过电梯井蔓延扩大,规定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在其内不能敷设燃气管道以及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同时规定了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和底部及顶部的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2)要求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单独设置,不应混设。为了防止火灾时将管井烧毁,扩大灾情,规定上述管道
15、井壁应为不燃性构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本条未对“垃圾道”做出规定,因为住宅中设置垃圾道不是主流做法,从健康、卫生角度出发,住宅不宜设置垃圾道。,9.4 防火构造,(3)本条对竖向管道井和电缆井层间封堵及孔洞封堵提出了要求。可靠的层间封堵及孔洞封堵是防止管道井和电缆井成为火灾蔓延通道的有效措施。,(4)同样,为防止火灾竖向蔓延,本条还对住宅建筑中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电缆井和管道,井,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等级做了规定,但与,高规,第,6,.,2.5.1,条不尽一致,应认为放宽了规定,。,9.4 防火构造,9.4.4 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
16、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为防止火灾由汽车库竖向直接蔓延至住宅,本条对楼梯、电梯直通住宅下部汽车库时的防火分隔做了规定。,9.5 安全疏散(,4,条),9.5.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9.5 安全疏散,2 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
17、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9.5 安全疏散,3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此条规定与,高规,6.1.1,条对照,对于塔式住宅及通廊式住宅安全出口的规定两个规范条文含义一致。,(2).,对于,19,层以上单元式住宅,,高规,第,6.1.1.2,条中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但必须符合五项规定,对照本项新条文有明显的矛盾,由于上述,高规,条文也为强制性条文,考虑,高规,属专门性防火规范,多年执行具有较高权威性,建议暂按,高规,的规定执行。,9.5 安全疏散,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18、本条规定了建筑安全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且不小于5,m,,以避免疏散人流不均而产生局部拥挤,或出口同时被烟堵住的情况。,9.5 安全疏散,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门的开启方向与疏散人流的方向一致,以及疏散用门具有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功能,是火灾状态下对疏散门的基本安全要求。,9.5 安全疏散,9.5.2 每层有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梯间的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本条规定了确定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时应考虑的因素,其原则是在保证人
19、员疏散安全的条件下,尽可能满足建筑布局和节约投资的需要,,此项条文无定量指数,对通廊式住宅及长内廊的塔式住宅有一定控制作用。,。,9.5 安全疏散,9.5.3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9.5 安全疏散,本条规定了确定楼梯间形式时应考虑的因素及首层对外出口的设置要求。,1建筑发生火灾时,楼梯间作为人员垂直疏散的唯一通道,应确保安全可靠。,2楼梯间可分为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等,具体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
20、级等因素确定。,3楼梯间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有利于人员在火灾时及时疏散;若没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应能保证人员在短时间内通过不会受到火灾威胁的门厅,但不允许设置需经其他房间再到达室外的出口形式。,9.5 安全疏散,9.5.4 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本条对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材料做了限制性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楼梯间的安全,注意不采暖楼梯间隔墙保温材料不应采用聚苯板或挤塑聚苯板等可燃材料。,9.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2,条),9.6.1 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有关规范按住宅的形式分别要求7层或8层起设室内消防给水。本规范不再
21、区分建筑的型式故本条将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的建筑层数界限统一调整为8层,更便于设计使用。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火栓、消防卷盘和干管系统等。,9.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9.6.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良好的控火及灭火效果,已得到许多火灾案例的实践检验。对于建筑层数为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由于建筑高度高,人员疏散困难,火灾危险性大,为保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必要的。,9.7 消防电气(,3,条),9.7.1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本条对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
22、做了原则规定即不能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主要利用建筑物本身的消防设施进行灭火和疏散人员。合理地确定供电负荷等级,对于保障建筑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可靠性非常重要。,9.7 消防电气,9.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国外发达国家,住宅中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已较为普及。但考虑到现阶段国内的实际条件,特原则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7 消防电气,9.7.3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本条对,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的应急照明做了基本规定。应急照明可使惊
23、慌之中的人员不产生混乱,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9.8 消防救援(,3,条),9.8.1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本条对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周围设置消防车道提出了要求,以保证外部救援的实施。基本思路是设置能四面救火的环形连道。最低不能少于一个长边设消防车道。,9.8 消防救援,9.8.2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的取水要求。,为保证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能迅速开到附近的天然水源(如江、河、湖、海、水库、沟渠等)和消防水池取水灭火,本条规定了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均应设有消防车道,并便于取水。,9.8 消防救援,9.8.3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此条文与,高规,第,6.3.1,条及,6.3.1.2,条塔式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的规定产生矛盾,形成,10,层及,11,层塔式高层住宅可不设消防电梯的规定,因,高规,中上述条文为强制性条文,暂按,高规,的规定继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