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贸易知识简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三、国际贸易管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背景,二、适用范围,三、主要内容,四、我国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返 回,一、背景,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维也纳,62,个国家正式代表,,1,个国家、,8,个国际组织观察员,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2004,年,4,月,13,日,,63,个国家,返 回,二、适用范围,(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公
2、约第,1,条第,1,款: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1,消费品买卖交易。,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下一页,返 回,(三)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四)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与以下事项无关:,1,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五)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六)公约的适用具有任意性,(七)对公约的保留,1,92,条: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做出保留。,2,公约第,93,条规定了领土保留,3,公约的第,94,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保留。法律相同或相近的国家作出的单独或联合声明。,4.,公约第,95,条规定:对第,1,条第,1,款,b,项,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保留。,5,公约第,96,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对非书面形式的保留。,上一页,返 回,三、主要内容,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一)公约关于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1,
4、订立合同实质要件,要约、承诺,(,1,)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要约的构成、生效、失效、撤回与撤销问题。,(,2,)承诺:,被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是承诺。承诺的构成、生效、逾期的承诺、承诺的撤销。,2,、订立合同的形势要件,口头、书面等。,3,、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下一页,返 回,案例分析,2005,年,3,月,20,日,巴西公司发盘“优质大豆,15000,吨,含水量低于,12%,每吨,FOB,圣保罗,50,美金,,20,日内复到有效”。,3,月,10,日,中国公司复电
5、价格减为,FOB,圣保罗,45,美金,并将要约有效期限延长至,4,月,1,日,”,。,巴西公司未予答复。,3,月,20,日,大豆价格上涨,中国公司再次回电“同意你方,3,月,2,日的发盘条件,已委托开立信用证”。,巴西公司马上回电,称货物已经卖给其他人。,问题:巴西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吗?,(二)公约关于货物销售的基本规则,1,总则 (,1,)根本违约。,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后者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2,)通知及其
6、效力(,3,)实际履行的法院判决(,4,)合同的修改与协议终止,上一页,下一页,返 回,2,卖方的义务,(,l,)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A,交货地点,B,交货时间,C,移交单据,(,2,)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A,、交付货物的数量,多交的问题。,B,、交付货物的质量、规格包装等。,C,、第三方要求,权力担保义务。,(,3,)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a,实际履行合同义务;,b,交付替代货物;,c.,修理、补救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d,买方宣告合同无效;,e,减低货价;,f.,拒收货物;,g,损害赔偿。,上一页,下一页,返 回,3,买方的义务,(,l,)支付价款,A,买方有义务履行付款的预备步骤,B,
7、付款地点,C,付款时间,(,2,)收取货物,(,3,)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A,实际履行。,B,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C,宣告合同无效;,D,损害赔偿。,上一页,下一页,返 回,4,风险转移,(,l,)风险转移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害,(,2,)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3,)路货风险转移的时间,订立专卖合同时,(,4,)一方存在违约(过错情况)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5,)卖方根本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上一页,下一页,返 回,5,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l,)预期违约和分批交货合同,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以下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
8、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第一、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第二、对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损害赔偿与利息,损害赔偿数额,=,实际损失,+,利润,-,另一方没有履行减损义务造成的损失扩大的部分。,(,3,)免责,不可抗力,(,4,)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解除义务、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5,)保全货物:,卖方保全货物的义务、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上一页,下一页,返 回,四、我国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我国是,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二),1986,年,12,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1988,
9、年对我国生效。,(三)我国提出了两项保留,1,、关于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公约的适用。,2,、关于非书面合同形式的保留。这一问题在我国,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后,情况变得比较复杂。,返 回,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二、外贸经营权与对外贸易经营者,三、外贸代理制度,四、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制度,返 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要内容,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共由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44,条。,2004,年修订,,2004,年,7,月,1
10、日实行。,(一)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与原则,(二)对外贸易经营者,(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四)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五)关于对外贸易,秩序,的制度,(六)关于对外贸易促进的制度,(七)法律,责任,返 回,(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制,1,、限制和禁止,(,1,)限制:,A,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B,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C,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D,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E,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F,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G,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11、际条约、协定的规定。,(,2,)禁止:,A,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B,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C,破坏生态环境的;,D,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2,、配额与许可证制度。,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返 回,(五)关于对外贸易秩序的制度,1,、行为规制:,()伪造、变造、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进出口许可证;,()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外汇管制:,、保障措施制度、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返 回,(七)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
12、理的货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下一页,返 回,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
13、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下一页,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14、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下一页,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第六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
15、定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下一页,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返 回,二、外贸经营权与对外贸易经营
16、者,我国一直实行外贸经营权政府授权制。,2001,年,7,月,10,日商务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本上废止了外贸授权制,代之以核准登记制。,(一)登记和核准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长、沈、西、成、南、武、广、珠、汕外经贸委,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负责办理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如下分类管理:,1,外贸流通经营权(各类商品、技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17、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下一页,返回,(三)申请资格条件和材料,1,、外贸流通经营权,(,1,)资格条件,A,、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通过工商年检。,B,、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300,万元)。,C,、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通过税务年检。,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要求提交的材料,A,、企业书面申请。,B,、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C,、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E,、其他。,下一页,2,、
18、生产企业申请资格条件和材料,(,1,)资格条件,A,、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具有,营业执照,。,B,、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企业,100,万元)。,C,、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D,、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要求提交的材料:,A,、企业书面申请。,B,、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C,、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D,、,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F,
19、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验资报告。,下一页,G,、高新技术、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H,、其他,(五)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办理出口退税。特别是:,1,、不得让其它企业以自己名义,(,挂靠、借权经营,),签订进出口合同,办理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出口退税。,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权责分明、有效制约的经营机制,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资格,防范走私、逃套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2,从事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配额、许可证。,3,按规定加入进出口商会。,下一页,(六)进出口企业年审与其他管理事项,1
20、年审。,1,月,1,日至,4,月,30,日。有条件的实行联合年审,。,2,确认。,是否具备继续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资格。,3,完善。,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和档案管理,并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商务部。,4,变更手续。,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出口经营范围变更,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商务部。,5,资格证书,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使用,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受权发证机关印章方有效,。,下一页,(七)进出口企业的责任与处罚,1,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
21、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逃套汇。,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下称,决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3,骗取出口退税。,依据,决定,和,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下一页,4,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配额、原产地证明,依,对外贸易法,和,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进出口企业的责任与处罚,5,本企业出口产品被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依商务部,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给予相
22、应的行政处罚。,6,、出口伪劣商品,首次且在,5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警告;首次在,50,万,100,万美元,暂停一年经营许可;首次,100,万美元以上,或受到处罚后两年内仍有出口伪劣商品行为的,撤销经营许可。,7,商标侵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暂停一年经营许可;严重侵权、给所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认定的,撤销经营许可。,8,被撤销经营许可,自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经营资格登记或核准。,9,未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申领和年审,视同自动放弃并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下一页,(八)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一、,弄虚作假、严重失职
23、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又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的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属于已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应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属于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不予办理。,返 回,三、外贸代理制度,外贸代理制度是外贸授权制的派生制度。,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中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外贸代理的一般规则,1,适用:,显名适用,民法通则,。隐名适用,暂行规定,。,2,强制委托:,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适用
24、暂行规定,。,3,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未经委托人追认,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4,委托协议。,书面形式,一般包括:,(,1,)商品的名称、范围、内容、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2,)授权范围;(,3,)权利义务及费用承担;,(,4,)手续费及其他经济利益;(,5,)争议解决;,(,6,)委托协议期限;(,7,)其他。,下一页,返回,(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应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2,应及时向受托人详细说明委托事物进展情况。,3,经受托人同意,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凡
25、委托人同意的进口或出口合同条款,委托人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受托人要求补偿。,4,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出口合同。委托人与外商擅自达成的补充或修改进出口合同的协议无效。,5,、按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进口所需要的资金或委托出口的商品。,下一页,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6,因其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受托人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协议的,免除其对受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在合理
26、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受托人与外商交涉,免除受托人对外商的责任。如受托人不能因此免除对外商责任,受托人对外承担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8,有义务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并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和利息。委托人支付的进出口手续费以合同总价为计算基数,乘以约定的手续费率。,9,对于出口商品的销售货款,委托人收取人民币还是外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协议中协商确定。,下一页,(三)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进出口合同。,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并及时将副本送交委托人。受托人与外商修改或变更合同不得违背委托协议。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2,必须服从法
27、律、法规。,受托人如因此无法执行委托事宜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执行委托协议时,有义务保证进出口合同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和维护委托人的利益。,3,、提供受托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应及时报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进度及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情况。,4,、办理进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下一页,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5,因其不按委托协议履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并承担对外责任。,6,、因外商不履行,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受托人应按合同及委托协议及时对外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7,、受托人因不
28、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协议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受托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外商,并应提供有关证明。,8,如外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应免除对委托人的责任,但应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并及时通知委托人。,下一页,(四)争议的解决,1,委托人对外商提出:,其应在索赔期内提交索赔证件,受托人应按照合同及时对外索赔,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转付索赔所得款项。,因一方过错索赔未果,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受托人无过错,委托人无权向受托人要求额外赔偿。,2,、外商提出对委托人提出:,受托人应及时转交索赔证件,委托人应及时理赔。受托人应通报对外理赔情况。一
29、方过错导致没有对外理赔产生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3,、受托人对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应有约定,损失或利益归委托人。如受托人拒绝或延迟提起,委托人有权要求赔偿。如委托人不愿提起或不愿提供费用,受托人可自行提起,损失或利益由受托人承担或享有。,4,、外商向受托人提起(,仲裁或诉讼),返 回,受托人积极交涉,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有义务协助。,四、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制度,1987,年,3,月,25,日开始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2002,年,1,月,1,日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修订。,(一),反倾销条例,与反倾销制度,(二
30、反补贴条例,与反补贴制度,(三),保障措施条例,与保障措施制度,返 回,(一),反倾销条例,与反倾销制度,1,、倾销与倾销幅度,2,、损害与损害程度,3,、反倾销调查,4,、反倾销措施,5,、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期限与复审,6,、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7,、反规避、对等原则与其他,返 回,1,倾销与倾销幅度,(,1,)定义。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第一、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有可比价格,以其为正常价值;第二、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内市场没有销售的,或其价格、数量不能据以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在原产国的生
31、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倾销幅度: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幅度的确定,应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逐笔比较。,按照该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返 回,2,损害与损害程度,()定义:,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国内生产者与进出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其本身为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可排除在外。,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口
32、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下一页,返 回,()倾销损害程度的确定(考虑的因素),第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绝对数量、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或进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第二,,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价格削减或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第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第四,,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原产国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第五、,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如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可累积评估,但应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来自每一国的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且量不属于可
33、忽略不计的(,但低于的若干超的除外);,第二,,根据进口产品间及与国内同类产品间竞争条件,累积评估是适当的。,上一页,返 回,3,、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商务部,涉及农产品的会同农业部。,(,2,)反倾销调查申请,A,、主体:,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者。特殊情形无需申请。,B,、申请书:,申请人情况;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数量、价值的说明;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其他。附证据:存在倾销、国内产业损害、因果关系。,(,3,)反倾销调查程序,A,、立案。,商务部,60,天内审查决定。立案前通知出口国政府。,国内产业中,申请支持者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可启动调查;但
34、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B,、调查。,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赴有关国家调查;但有关国家反对的除外。调查应自立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个月。,、裁决。,初裁、终裁。,下一页,返 回,D,、反倾销调查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第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第三、倾销幅度低于的;,第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第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上一页,返 回,4,、反倾销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
35、立:,A,、措施:,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担保。,B,、额度:,不超过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决定与执行:,前者由商务部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后者由商务部决定。均由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D,、期限:,个月;特殊个月。但立案公告起,60,天内不采取。,()价格承诺,初裁后,A,、发起:,调查期间内,产品经营者可向商务部承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商务部亦可提出建议,但不得强迫。,B,、效果:,不妨碍调查和确定。商务部接受的,可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第(,1,)项措施。,下一页,C,、有效期:,终裁否定,承诺自动失效;肯定,承诺继续有效。,D,、制裁:,经营者违
36、反承诺,可立即恢复调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追溯实施前,90,天内进口产品反倾销税。,返 回,(,3,)反倾销税,A,、条件:,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B,、征收:,商务部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C,、对象:,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特殊情形(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追溯。,D,、纳税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E,、额度:,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特殊:,下列情形并存,可对临时措施之前,90,天内的产品追溯,但立案前进口的除外:第一、有倾销历史,或进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倾销并将造成损害的;第二、短期内大量进口,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反
37、倾销税的补救效果。,上一页,返 回,5,、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期限与复审,(,1,)期限:,不超过年;但经复审确定如终止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适当,延长。,(,2,)复审:,A,、提起:,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其必要性进行复审。,B,、复审结果:,商务部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价格承诺自定。,C,、复审程序:,参照反倾销调查有关规定。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复审期间,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返 回,6,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
38、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反倾销条例,并未进一步规定何人民法院对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具有管辖权。,返 回,7,、反规避、对等原则与其他,(,1,)反规避规则:原则性的,并未规定详细规则。,(,2,)对等原则:任何国家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3,)其他:公告、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返 回,(,二,),反补贴条例,与反补贴制度,1,、补贴与补贴金额,2,损害与损害程度,3,、反补贴调查,4,反补贴措施,5,、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6,、其他规定,返回,1,补贴
39、与补贴金额,(,1,)补贴的概念,第,3,条,:,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财政资助”:,第一、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直接形式,或者以贷款担保等潜在形式;,第二、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第三、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购买货物;,第四、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下一页,可诉补贴,专向性:,第一、政府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第二、法律、法规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第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第四、以出口实绩为
40、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第五、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下一页,补贴金额的计算,第一、无偿拨款补贴的,以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第二、贷款形式补贴的,以利息差额计算;,第三、贷款担保补贴的,以利息之差计算;,第四、注入资本补贴的,以实际接受资本额计算;,第五、以提供货物或服务形式补贴,以价格差计算,第六、以购买货物形式补贴的,以价格之差计算;,第七、以放弃或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补贴的,以应缴实缴金额之差计算。,对其他补贴,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返 回,2,损害与损害程度,()损害的概念,反补贴条例,第,7,条:由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补贴对
41、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损害的确定,第一、对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二、进口产品的数量;,第三、进口产品的价格;,第四、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第五、进口产品出口、原产国生产、出口能力,库存情况,第六、其他因素。,累积评估规则如下:,第一、补贴不属于微量,1%,、,2%,,且进口量不属忽略不计;,第二、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返 回,3,、反补贴调查,(,1,)机构:商务部;涉及农产品的会同农业部。,(,2,)反补贴调查申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内容:申请人有关情况;对申
42、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其他。,附具证据: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下一页,(,3,)反补贴调查程序,A,、商务部,60,天内审查,决定立案或不立案。在特殊可延长。,立案前,应向产品可能被调查国家政府发出磋商邀请。,申请的:;。,特殊情形,商务主动决定立案调查。,立案调查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政府。,B,、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赴有关国家调查有关国家应无异议。资料保密、磋商
43、的合理机会。,C,、初裁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D,、终裁决。应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E,、调查期限:,12,个月;特殊可延长,但不得超过个月。,下一页,F,、反补贴调查的终止,第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第三、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第四、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第五、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第六、商务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返 回,4,反补贴措施,(,1,)临时措施,初裁
44、决定确定补贴成立。,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个月。但是,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下一页,(,2,)承诺,A,、启动,在反补贴调查期间:,a:,出口国政府提出。,b:,商务部建议。,、承诺的接受。调查机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未经出口经营者其本国政府同意的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承诺的效力。中止或者终止反补
45、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决定公告。,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违反承诺。可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下一页,(,3,)反补贴税,、条件:磋商没有取得效果,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采取:商务部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执行。,、适用:产品: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纳税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额度: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追溯问题:,a,、
46、终裁确定实质损害: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b,、终裁确定实质损害威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追溯。,c,、下列三种情形并存,可对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追溯:,第一、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第二、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第三、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下一页,F,、与其他措施关系,终裁决定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退还。,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已收取的现金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应当予以解
47、除。,返 回,5,、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1,)期限:不超过年;但经复审可适当延长。,(,2,)复审:,A,、提起:利害关系方请求;商务部主动复审。,B,、复审程序:参照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复审期限不超过,12,个月。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C,、复审结果:保留、修改或取消反补贴税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保留、修改或取消承诺的。,返 回,6,、其他规定,(,1,)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2,)反规避、对等原则公告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返 回,(三),保障措施条例,与保障措施制度,1,旨在采取保障措施的调查,2,调查程序,3,、保障措施,4,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48、5,对等原则与其他,返回,1,旨在采取保障措施的调查,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这里的“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这里“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返回,2,调查程序,(,1,)机构:商务部。涉及农产品的会同农业部进行。,(,2,)调查立案:书面申请。主动调查
49、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委员会)。,(,3,)调查内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第一、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第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第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第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2,调查程序,(,4,)方式。问卷、听证会、其他。保密、陈述,()调查结果的通知。商务部应当将调查结果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初裁决定
50、由商务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由商务部予公告,返回,3,、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采取:商务部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采取前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期限: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2,)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A,、条件:终裁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B,、采取:提高关税的;采取数量限制的,商务部决定。采取前,商务部应为有关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政府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采取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3,)限制: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