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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政策学习.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运用财税政策促进苏州担保业可持续发展,江苏嘉和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裁,/,首席讲师 蔡桂如先生,蔡桂如,13901502228,蔡桂如先生简介,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江苏省创业辅导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蔡桂如先生简介,江苏省会计学会 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兼职教授,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会长,常州市浙商研究会 副会长,江苏一汽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常州丰盛光电科技股份

2、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江苏高新技术投资集团 投资顾问,蔡桂如先生简介,江苏嘉和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总裁,常州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会计师,常州安邦南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常州伍杰科技软件有限公司 董事长,引 言,每天早上,一只非洲羚羊醒来,她就知道比跑得最快的非洲狮子还要快,否则她会被吃掉;每天早上,一只非洲狮子醒来,他就知道必须比跑得最慢的羚羊要快,否则他就会饿死。不管你是狮子还是羚羊,太阳升起的时候你就得开始跑了。你开始奔跑了吗?,国办发,200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三日,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

3、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明确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办发,20097,号,一、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办发,20097,号,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

4、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国办发,20097,号,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国办发,2009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5、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国办发,20097,号,三、联席会议要抓紧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国办发,20097,号,四、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

6、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

7、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国办发,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2006-11-23,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国办发,200690,号,(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8、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国办发,200690,号,(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

9、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国办发,200690,号,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

10、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

11、保双方自主商定。,财金,200177,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财 政 部,2001,年,3,月,26,日,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可给予适当的支持。,财企,2009160,号,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160,号 财政部 商务部,二九年八月七日,第一条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

12、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财企,2009160,号,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财企,2009160,号,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

13、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三)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财企,2009160,号,第三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按照因

14、素法,综合考虑各地区外贸出口、中小外贸企业数量、担保业务开展等情况,将专项资金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一次性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第八条 各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及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资金使用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财企,2009160,号,第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按季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季办理专项资金

15、划拨手续,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拨付到担保机构。拨款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商务部。,第十条 采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支持方式的,担保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采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担保机构。,苏财企,2007138,号,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企,2007138,号,第四条 申请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在江苏省境内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二,),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业务量逐年增长;,(,三,)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中小企业,

16、不含房地产开发,),的;,苏财企,2007138,号,(,四,),年平均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担保机构年平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下同,),的,3,倍;,(,五,),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六,),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管,及时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苏财企,2007138,号,第六条 根据担保机构的规模和实力,对不同市县的担保机构 实行注册资本认定条件的差别化管理。,(,一,),申报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其上年度注 册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不低于,9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 低于,8000,万元;,(,二,)

17、申报增资补助的担保机构,其上年度注册资本南京、无 锡、苏州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6000,万元,苏财企,2007138,号,第三章支持方式和种类,第七条 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末累计平均担保余额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l,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按照,保额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对微小企业,(,年销售,500,万元以下,,项担保合同,200,万元以下,),及涉农企业提供担保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不收担保费的担保业务不予补贴。

18、苏财企,2007138,号,第八条 根据担保机构增资的数额进行补助。增资,l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按增资额补助,5%,,获得补助的担保机构五年内不得,撤资。,第九条 同一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和增资补助,不同时享受,且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苏财企,2007138,号,第五章财务处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应,充实,担保 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增资补助应计入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按规定期限不撤资的由股东共享,),。,第十五条 对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补助资金的,给 予取消财政扶持资格,并责令退回全部资金。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本地区担保

19、机构骗取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处理,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2009-03-19,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

20、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

21、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二、免税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

22、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三、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已取得免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财税,2009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2,号,2009-06-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3、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财税,200962,号,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

24、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五月四日,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

25、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财税,200957,号,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财税,200957,

26、号,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不征税收入,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27、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28、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

29、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

30、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财税,200987,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9-06-16,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

31、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

32、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间性差异,前言,P2,国税函,2009286,号,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确定的政策但汇缴得早,?,2009-6-2,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2008-07-22,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

33、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P131,安置,残疾人,员,法第三十条,(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退的流转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

34、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财税,200792,号,安置,残疾人,员,-,财税,200970,号,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

35、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

36、税条件,?,(,人数,),创业投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P133,创业投资,企业,财税,200969,号,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

37、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创业投资,企业,国税发,200987,号,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

38、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05-28,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号,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

39、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筹划,实收资本,1000(A600+B400)B,法人股东,资本公积,100,盈余公积,200,(,A120+B80,(税后),未分配利润,500,(,A300+B200,)(税后),所有者权益,1800,(,A1080+B720,),B,公司转让给,C,,转让价,900,万,,C,的投资计税成本,:900,万,B,公司企所税(,900-400,),X25%=125,B,净得,900-125=775,先分配后转让,B,收到股息,200,万,转让

40、价,700,C,的投资计税成本,:700,B,公司企所税,:,(,700-400,),X25%=75,B,净得,700+200-75=825,825-775=50,手续费,及,佣金,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手续费,及,佣金,-,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

41、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手续费,及,佣金,-,财税,200929,号,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

42、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财税,200929,号,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看,%,用,),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看,%,用,),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纳税人问题大多数企业都会给业务员发放一定标准的按业务任务完成量或额计算的销售佣金。有的企业在销售佣金之外还有一定的底薪,有的企

43、业则全部以包干方式发放销售佣金。而不管任何方式发放业务员销售佣金,其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国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请问:底薪加销售佣金和大包干两种方式发放业务员销售佣金,国家、江苏省及常州市是如何规定的?,常州地税,12366,回复答: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扣除承包收入的,50%,作为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企业供销人员当期从单位取得的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与上述扣除费用后的承包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本单位供销人员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实行承

44、包方法的,一律把从单位取得的所有收入,作为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880,号,成文日期,:2008-07-22,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财务报销,合理的工资薪金,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

45、0093,号,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合理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

46、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HR:,各岗位,比对,-,国税函,20092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财税,200927,号,2009-6-2,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税,20

47、09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筹划,工资,个人所得税,消费,住房公积金,两处以上收入,高于,20%,劳务报酬,补充养老,补充医疗,25%,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2009-06-04,关于企业由于投

48、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会计法,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银行余额调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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