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合同法的历史,第十三章,借 款 合 同,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本章内容提示,】,借款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属于消费借贷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转移于他方,他方则应于一定期限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并支付或不支付利息的合同。本章主要介绍借款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借款合同的分类以及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再进而探讨借款合同中诸如展期、诉讼时效、企业间借贷等其他法律问题。要求熟悉借款合同的分类,掌握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了解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知识结构简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概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借款合同的其他法律问题,借款合同
2、的含义,借款合同的分类,借款人的权利,借款人的义务,贷款人的权利,贷款人的义务,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提前还款,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含义及法律特征,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一),借款合同的含义,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转移于他方,他方则应于一定期限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并支付或不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或贷与人,接受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具有特殊性。,2,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
3、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4,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自然人借款可以采取口头方式。,5,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二、借款合同的分类,理论上,对借款合同有意义的划分主要有:,1,银行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及其他借款合同。,2,担保(抵押)贷款合同与信用贷款合同。,3,短期借款合同、长期借款合同。,4,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外汇贷款、商业贷款、消费贷款等。,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第二节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借款人的权利,:,1,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借
4、款的权利。,2,借款期限届满申请展期的权利。,3,提前归还借款的权利。,(二)借款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2,提供担保的义务。借款合同如约定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应提供真实、,足额的担保。,3,提供相应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真实情况的义务。,4,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5,按约定的日期、利率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一)贷款人的权利:,1,在借款的返还日期到来时收回贷款的权利及按期收取利息的权利。,2,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了解借款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有关经营计划执行等情况的权利。,(二)
5、贷款人的义务:,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义务。,2,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3,遵守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4,接受借款人申请展期的义务。,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其他法律问题,一、借款人可否提前归还借款的问题。,借款合同条例对提前还款的问题作出过规定,明确提前还款的,应当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但条例没有明确提前还款是否需要经过贷款人的同意。,二、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一切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三、借款合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1,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根据,民
6、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2,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难点追问,】,中止供电是指在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条件,供电人暂时停止对用电人供电,待原因消除后,再恢复供电的一种法律行为。对于中止供电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分类型加以分析。法律规定的供电人中止供电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类型:(,1,)用电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交纳电费、
7、安全用电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人的中止供电行为其实是在用电人先行违约的情况下,行使合同法中的履行抗辩权。在这种情况下,衡量中止供电行为是否合法,既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中止供电的法律问题?,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难点追问,】,(,2,)因供电人的原因而中止供电。,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虽然承认了供电人在
8、特定情况下中止供电的权利,但同时也明确了供电人的提前通知义务。如果该义务在合同中约定,供电人承担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还要承担其他违约责任。(,3,)供电人因不可抗力中止供电。在此种情况下,供电人可以不提前通知而采取中止供电措施。依照合同法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供电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供电人应当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用电人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前沿提示,】,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不同意见。学界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广义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既不属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借贷,而应
9、当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借贷。本书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贷存在着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很多不同的特点,民间借贷并不能与其完全并论;其次,将借款合同分为有金融机构参加的和无金融机构参加的两种,也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并无法律上的确定性;再次,考察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还没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思考题,】,1,借款合同有哪些种类?,2,试论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3,试论银行贷款合同的效力?,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张某和刘某系朋友关系,张某从事木材加工生意,而刘某从事商品批发业务。一次,张某的加工厂需要引进一台新型的机器,但是由于手头的流动资金不够,便向刘某请求借
10、款万元,刘某对此满口答应,而且两人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是刘某担心该笔借款无法收回,迟迟不向张某提供借款。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承担责任,并继续履行借款合同。,4,【,案例分析,】,刘某是否构成违约?,张某可否要求刘某继续履行?,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参考答案,】,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本条的规定,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这样规定主要
11、是因为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仅有意思表示的一致就可以设立。因此,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即为成立。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是互助性质的,不支付利息的情况居多,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对合同的形式并不在意。很多情况下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简单的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过程也不那么复杂,即使当事人采用了书面形式,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否则会给贷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