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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企业法讲稿第一讲.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企业法讲义,主讲人:郭富青,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第一讲 企业与企业法,一、企业的概念、性质与功能,(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投资者依据法定组织形式设立的,将各种生产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或服务活动,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性质,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既不同于单个的自然人也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1.,企业的组织特征,2.,企业的经济特征:营业性,3.,企业的主体特征:法律人格,(,1,)财产独立,;,(,2,)独立的意志,;,(,3,)独

2、立的物质利益,;,(,4,)独立责任。,(三)企业的功能,1.,企业的经济功能,(,1,)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2,)为社会提供产品与服务,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这是企业的自然经济属性。,(三)企业的功能,2.,企业的社会功能,企业是经济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企业的社会性决定了企业在同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经济交往时,既要受自然经济规律的支配,同时又要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1,)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2,)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3,)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功

3、能。,(三)企业的功能,3.,企业的政治功能,企业虽然不是政治组织也不享有政治权力,但毫无疑问,它对政治有着深刻的影响。,正如,美国学者,Berle,和,Menes,所指出的那样:“现代公司的出现,带来了可在同等条件下与现代政府媲美的经济势力的集中。,只要出于自己的利益,它甚至试图支配政府”。,(三)企业的功能,3.,企业的政治功能,如西方企业往往通过下列方式参加政治活动:,(,1,)对总统竞选或政府活动进行捐款或赞助;,(,2,)向政府扩张或渗透其影响力;,(,3,)西方跨国公司干预东道国的政治生活。,(,三)企业的功能,3.,企业的政治功能,另一方面,企业是国家或政党传递其政治意图,贯彻其

4、方针、政策的重要渠道。,(,1,)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导向,引导贯彻实施;,(,2,)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政治组织。,例如,我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企业党委会。企业党委会对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好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二、企业法律形态,(一)概念,企业的法律形态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的法律形态是企业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企业类型的法律化。,(二)企业法律形态的类型,示意图,三、企业法的性质与地位,(一)企业法的性质,1.,企业法是组织法,2.,企业法具有兼容性,(,1,)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2,

5、公法与私法统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统一的体系。,(,3,)企业法调整手段的综合性。,企业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法综合应用。,(二),企业法的地位,1.,在,不同的立法体例中地位亦不相同,企业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编入民法;,二是编入商法;,三是制定单行法。,我国的各种企业立法都采取了制定单行法的形式。例如,我国制定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企业法律、法规均属于单行法。,(二),企业法的地位,2.,独立性。,无论采取统一立法或单行立法的形式,企业法律规范因自成体系,具有独立性,所以,企业法完全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企业法学是独立的

6、法学分支学科。,以企业立法,企业法的具体制度,企业法的产生、发展和运动规律为研究对象。,(二),企业法的地位,3.,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企业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有独立和健全的市场主体;,(,2,)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有序地开展竞争,才能形成健全的市场机制。,(二),企业法的地位,4.,规格与效力。,立法规格: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企业立法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第三个层级的立法。,效力:其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基本部门法,但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企业

7、法立法规格及效力图示,1,、宪法,2,、基本部分法(如民法),3,、企业法,4,、行政法规,5,、地方立法,四、企业法律体系,(一)企业法律体系的内含,企业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企业立法,按照调整对象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以及企业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健全、科学的企业法律体系,,必须是法律部门或制度规范齐备,协调配套,能够发挥整合、统一的调整功能。,四、企业法律体系,(二)我国现行企业法律体系的特征,1.,企业立法以单行法律、法规为基本形式;,2.,企业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以企业组织、责任形式作为主导立法标准,并辅之其他企业立法标准。,3.,企业法与企业行政法规相配套共同发

8、挥调整功能。,(三)我国现行企业法律体系的结构,1.,企业法律形式体系,我国企业立法文件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章程、规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建议或意见等等。,(三)我国现行企业法律体系的结构,2.,企业法律规范体系,(,1,)民事法律规范;,(,2,)商事法律规范;,(,3,)行政法律规范;,(,4,)经济法律规范;,(,5,)刑事法律规范。,3.,企业法的内容体系,(,1,)国有企业法。,1988,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2,年颁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9、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集体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颁布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颁布实施)。,3.,企业法的内容体系,(,3,)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吸引外商投资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制定,并经,1990,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外资企业法,(,1986,年颁布实施,并经,2000,年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颁布实施,并经,2000,年修订)。,3.,企业法的内容体系,(,4,)公司法,。,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颁布,,1999

10、年修订,,2005,年对,公司法,作了大篇幅的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2006,年修订),3.,企业法的内容体系,(,5,)合伙企业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其第五节是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第,52,条是关于合伙式联营的规定;,合伙企业法,(,1997,年颁布,,2006,年,8,月,27,日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有处理合伙个别问题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3.,企业法的内容体系,(,6,)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财产归投资者所有,并由投资者控制经营的企业。,1

11、999,年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3.,企业法的内容体系,(,7,)企业产业政策法。,为了确保国民经济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支柱企业优先和快速发展,扶持弱势企业群体,增强竞争实力,国家将调节企业的各种政策性手段上升为法律,使之变为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乡镇企业法,(,1996,年颁布),该法规定了对乡镇企业给予税收和信贷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建立了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任务: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

12、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我国已由侧重企业组织立法,向兼顾企业整体发展的宏观调控立法扩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0,年,6,月,16,日,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经贸合作部令第,18,号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公布)。,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02,年,3,月,11,日,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经贸合作部令第,21,号发布)。,该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五、企业的名称与住所,(一)企业名称的概念与特征,企业名称即企业的商号,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3、对外所使用的具体名称。,它是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表明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法律人格的标志或符号。,(一)企业名称的概念与特征,企业名称的意义:,(,1,)企业名称是企业设立的条件之一。,企业名称既是企业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企业注册登记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企业名称是企业主体资格的表征。,(,3,)企业名称也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权。,(一)企业名称的概念与特征,企业名称具有以下特征:,1.,企业名称的唯一性。,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主管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具有以下特征:,2.,企业名称的

14、排他性。,我国法律规定,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属于同一行业的两个企业不得使用相同的或相近似的名称。,日本商法典,第,19,条规定:“别人已登记的商号,在同一市、镇、村内,他不能登记该商号的名称,经营相同的营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18,条的企业名称字号(,集团母公司,)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

15、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企业名称具有以下特征:,2.,企业名称的排他性。,排他使用,企业获得名称后,应当统一使用这一名称,便可依法自主使用其名称。企业可以在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上等使用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一致的名称。,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当企业的名称专用权被他人侵犯时,被侵权企业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排除他人的干扰和侵权,有权排斥他人的不法干涉、冒用和诋毁。,3.,企业名称的连续性。,企业名称的连续性是指企业的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取得名称专有权后,其商号可以连续使用。,(,1,

16、企业以商号的名义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因投资主体、营业转让、组织形式变更等因素的影响而改变。,(,2,)企业名称本身可以依法转让。,(,3,)一家公司可以继续沿用以前单一所有人或合伙的商号,如戴姆勒、本兹、西门子等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这样延续下来的。,4.,企业名称的公开性。,(,1,)企业名称公告,为了使商号为公众周知,企业必须公告其营业名称。,(,2,)使用公开,企业是通过在其牌匾、帐册、帐号、文件、广告、产品上和服务等方面通过使用企业注册名称而为公众知晓。,(二)企业名称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企业名称(商号),是商业标识的一种,它与其他商业上使用的标识既有联系也有明显的区别。,企业名称是

17、区分不同企业的标志,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不同企业的不同产品或提供的不同服务,这就决定了企业名称与商标、服务标志等有密切联系。,功能:区分主体及营业。,(二)企业名称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企业名称与商标,商标是生产者、销售者为了表明自己商品,用以与他人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相区别的一种独特的标志。,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1,)功能不同。,商标识别:产品和服务;,企业名称识别:经营主体。,(,2,)形式上不同。,企业名称必须是两个以上文字的组合,而商标作为一种标志,除以文字表示外,也可由图形、字母、数码、线条、或颜色等组成。,(二)企业名称与相关概念的区别,(,3,)关于注册的要求不同。,

18、企业名称是强制注册的,法律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以企业的名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被依法取缔;,商标的使用法律则不要求使用者强制注册,企业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非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除驰名商标外,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强制注册商标:药品和烟草,(二)企业名称与相关概念的区别,2.,企业名称与服务标记,服务标记是经营者在其向消费者或用户提供服务时使用的一种商标。,它是区别企业提供不同商业性质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2.,企业名称与服

19、务标记,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标记(商标)功能:标识企业的服务,注册自愿,(二)企业名称与相关概念的区别,3.,企业名称与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 of origin),,也称地理标志,是指标识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原产地名称保护模式:,(,1,)利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制度保护原产地名称。英美是这一模式的代表。,3.,企业名称与产地名称,(,2,

20、原产地名称的独立保护。,法国、爱沙尼亚等国制定单行法对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加以专门保护。,1991,年,5,月,6,日,法国颁布,法国产地名称保护法,。,(,3,)商标保护与专门的产地名称保护并存。,德国,商标法,规定可以通过集体商标体系保护地理标志,同时,又设立专章确定地理标志权。,我国现行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模式接近并类似于德国。,3.,企业名称与产地名称,商标法,(,2001.10.27,修订)第,3,条,,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8.11,)第,6,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依法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8.17,,国家技术监督局)

21、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专门的保护。,(三)企业名称选用的原则,立法例:商号真实主义与商号自由主义。,原义:以业主的真实姓名作为商号,这主要适用于个体业主制或合伙经营。,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规定,商业名称以其负责人的姓名或其他名称充之,属于真实主义。,由于商号转让及连续性,商号真实性的原义被打破。,现代商号的真实性:商号必须反映营业的内容或经营方式上的特点。,选用商号在立法上加以限制。法国、瑞士、拉美诸国均采用此中立法体例。,立法例:商号真实主义与商号自由主义。,商号自由主义则是指,法律原则上对投资者或商事主体选用商号没有限制,由其自由选择。,日本商典,第,16,条规定:“商人可以用其姓、姓名或其他

22、名称作为商号。”英国、美国、日本等均采用此体例。,自由原则不是绝对的自由。,我国立法原则上要求商号中必须有表明企业行业构成要素,因此,采用是真实主义原则。,企业名称单一性原则,即一个企业原则上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在企业名称后以附加表示分支机构的文字表示之。,企业名称单一性原则,企业从属名称,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但私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准使用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能用来开展经营活动及招揽业务。,(四)企业名称的命名,企业名称由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企业分支机构的

23、名称构成:,行政区划,+,总公司名称(总厂或总店),+,分公司(分厂或分店)。,企业集团的名称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企业名称的命名,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四)企业名称的命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

24、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四)企业名称的命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四)企业名称的命名,第,13,条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1,)国

25、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四)企业名称的命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1,)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企业;,(,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15

26、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的用语应当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性质所属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并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跨行业经营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

27、名称中的行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使用,“实业”,字样的,必须拥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该企业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

28、中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集团”称谓的,,应是以该外商投资企业为核心,由同一外商投资举办的,5,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为成员形成的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中标明“投资,”字样或开展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需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指投资者联合的形式,包括投资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企业名称登记及名称权的性质,大陆法的立法通常规定企业名称必须通过登记才能获得名称专有权。比如德国,厂商名称的登记注册是强制性的。,我国企业法也实行企业名称强制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五)企业名

29、称登记及名称权的性质,英美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非公司型企业中个人独资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并不要求必须登记。,关于公司名称世界各国的立法均要求登记注册,才能取得名称专有权。,(五)企业名称登记及名称权的性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对象:,采取核准设立或须前置许可的企业名称,应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五)企业名称登记及名称权的性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

30、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名称登记及名称权的性质,直接到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8,条),外国企业名称登记应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核定登记注册。,在全国范围内不

31、得重名,经核准后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外国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中、外两文本,);,(,2,)外国企业所在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应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予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保留期为,5,年。登记机关批准后应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企业登记后需变更或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登记机关无须对企业

32、名称再次进行审查。,(五)企业名称登记及名称权的性质,2.,企业名称设立登记,指无须主管机关批准采取准则设立企业,法律不要求其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而是将企业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之一,在企业设立登记时与其他事项一并登记注册。其名称的申请手续与企业设立程序合并,企业名称申请登记不单独申报材料。,3,、企业名称的转让,企业名称权既是一种财产权利,又兼有人身权的特征,因此,法律虽然允许企业名称转让,但受限制。,(,1,)须与企业营业一同转让;,(,2,)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3,)签定书面合同或者协议;,(,4,)报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5,)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4,企业名称变更

33、注销登记,企业名称变更是指企业根据业务的需要或因法定事由而更名,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经注销登记企业名称一并废止。,4,、企业名称性质,1.,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企业名称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2.,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绝对权,(,1,)排斥同种营业的其他企业登记、使用同一名称或相近名称;,(,2,)阻止其他企业不正当地使用同一名称。,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行为,都构成对企业名称专有权的侵害。,(六)企业名称纠纷的处理,1,申请在先原则,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

34、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六)企业名称纠纷的处理,2,受理在先原则,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作出裁决。,3,注册在先原则,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因名称相同或近似而发生争议,以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七)企业的住所,企业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只有登记注册的法定住所。,企业住所的功能:依法将企业人格化,使其参与的法律关系特定化、固定化。,(,1,)确定企业登记机关和主管理机关的主管范围,(,2,)确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地,确认诉讼管辖和诉讼文书的送达,(,3,)决定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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