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PPT , 页数:16 ,大小:222.50KB ,
资源ID:13227229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322722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公民人身权利.ppt)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公民人身权利.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九课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1 公民与公民权利,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1)什么是公民?什么是中国公民?,思考:罪犯是否属于公民?,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2)什么是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实现方式,作为:,不作为:,做出某行为,自己实现,如:选举权,要求其他公民、国家机关或组织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以使自己的利益实现。,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2001年1月23日是农历除夕,就在千家万户喜迎接新世纪第一个春节的时候,5名“法轮功”痴迷者却在李洪志“升天圆满”

2、妖言的蛊惑下,在天安门广场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自焚事件。,新华网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几个“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是一个让人们更能看清“法轮功”真面目的教材。“法轮功”邪教已将毒手伸向了年青学生和无知的儿童,严重地威胁和伤害到她们的,生命,。,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她们人权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2、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受法律保护,(最基本的权利),3、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 权利,(1)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含义,P3,(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

3、禁,1),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什么是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健康权的基础,健康权是生命权的保证。,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是国家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在我国,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经过哪些程序,才能对公民的身体、物品、住处进行搜查?,中新社南宁十月十一日电(阳强)广西南宁市首例公安民警因涉嫌非法搜查民宅一案,本月九日在南宁市郊区法院审理终结,被告人蒋勇军因犯非法搜查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蒋勇军原系南宁市公安局永新分局巡警大队干警,因涉嫌非法搜查罪,于今年九月八日被南宁市郊区检察院向郊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南宁市郊区法院公开审理

4、此案,并于十月九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八月六日晚蒋勇军接到举报,:,在南宁市郊区津头乡官桥村四组有人藏有枪支。蒋当即请示了南宁市公安局永新分局巡警大队负责人,该巡警大队负责人口头同意其带本局治安科的警员一起去查,但因当时治安科无人上班,蒋即私自与被告人孙长青和陈家豪(另案处理),孟垂军、黄克敏(两人均在逃)等人于次日凌晨一时许,到官桥村四组罗征宝、蔡教财等人的租房处,蒋以查暂住证为由进入罗、蔡房内。蒋手持一把电击防暴仿真手枪,在未办理有关搜查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罗征宝等十多人的人身及屋内的衣柜、床铺等进行搜查。,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勇军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在未办理搜查证的情况

5、下,即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搜查罪。,3)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前不久,成都市几家报纸报道了同一条新闻:三位民工正在本市府南河边休息,突然来了五六位城管人员,把他们强行带走,逼他们交出随身钱物并予以扣留,然后拿出预先准备好的工具,强迫三民工冒着烈日在街道上无偿劳动了3个多小时,事后城管人员还留下了部分现金,以迫使三民工第二天再去。三民工“想不通”,第二天找到报社投诉,在记者的追下,城管退还了非法扣留的现金,并“补偿了三人60元劳动报酬和误工费、车旅费”,对此,报道说,“三位收荒匠满意而归”。受侵害人都“满意而归”了,看来就没事了。但是,如果社会舆论也“满意”地不吱声,那

6、么,这就不只是三位民工个人的悲哀了。,案 情,被告人:龚树忠。被告人:熊德新。被告人:张震元。被告人:李鸿祥。,1995中3月初,被告人龚树忠(1984年7月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经上海明峰实业公司朱晓荣介绍推销了价值人民币26560元的水泥83吨。事后,被告人龚树忠多次向朱晓荣催讨水泥款,然均未果。1996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龚树忠按朱晓荣的担保,与被告人熊德新(1984年7月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震元一同至朱晓荣处再次催讨,朱晓荣带被告人龚树忠、熊德新、张震元找到水泥的经手人曹新辉,曹新辉声称水泥款不应由其支付。于是,被告人龚树忠、熊德新、张震元与由被告人张震元

7、叫来的被告人李鸿祥(1984年2月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一同将朱晓荣、曹新辉扣押在上海瑞艺公司招待所30号房间内,要朱晓荣、曹新辉筹付水泥款。之后,被告人龚树忠、张震元在附近的“珊珊食屋”外对曹新辉进行殴打,逼迫朱晓荣、曹新辉分别写下欠龚树忠人民币2万元、借龚树忠人民币,l,万元的字条。当日晚,4名被告人又用龚树忠租用的由朱某驾驶的面包车将朱晓荣、曹新辉带至并扣押在万科城市花园26号502室。次日上午6时,曹新辉趁4名被告人熟睡之机翻气窗逃脱并报警。4名被告人见曹新辉逃脱,便乘朱某的面包车带朱晓荣寻找曹新辉,并带朱晓荣四处筹款未着后,再将朱晓荣扣押于上海瑞艺公司招待所30号房间

8、内。被告人熊德新对朱晓荣殴打,被告人龚树忠将朱晓荣身上的人民币1700元拿走抵水泥款。下午6时许,当4名被告人带朱晓荣在“珊珊食屋”就餐时,4名被告人被赶到的公安干警抓获,朱晓荣被解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树忠、熊德新、张震元、李鸿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l,款之规定,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龚树忠、熊德新、李鸿祥系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树忠、熊德新、张震元、李鸿祥对检察院指控未提出异议。,审 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树忠、熊德新、张震元、李鸿祥结伙,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l,款

9、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符合该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的情形,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树忠、熊德新、李鸿祥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刑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2条第2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l,款、第22条第,l,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2条第2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龚树忠、熊德新、张震元、李鸿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3个月、拘役6个月、拘役4个月。,一审法院判决后,李鸿祥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处罚。,二审法院经审

10、理认为:被告人龚树忠、熊德新、张震元伙同被告人李鸿祥在索取债款时,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处罚。李鸿祥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鸿祥之上诉,维持原判。,评 析,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对被告人龚树忠、熊德新、张震元、李鸿祥以非法拘禁定罪量刑是完全正确的。,非法拘禁罪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以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为目的。这种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挟嫌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等等。但是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作为一个情节考虑。在客观方面,行

11、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法律并不要求有其他危害的后果。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非法拘留、强行禁闭等等。拘禁必须是非法的。本案被告人龚树忠在通过被害人朱晓荣介绍推销了水泥后,因经多次催讨货款未果,而纠集熊德新、张震元、李鸿祥共同将被害人朱晓荣及水泥经手人曹新辉扣留,从行为人龚树忠所实施的行为可以看出,龚树忠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他的这一主观目的,是通过对被害人朱晓荣、曹新辉两人强行扣留在特定的区域得以实现。本案龚树忠虽然是一个要讨回水泥债款的债权人,从形式上看,龚树忠要回水泥款是理所应当,应受到法律保

12、护,但由于他纠集行为人熊德新、张震元、李鸿祥,共同采取非法扣留的手段,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以达到要两名被害人筹措水泥款,了结所欠债务的目的,为法律所不容,从而使他从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而讨回水泥款的人,变成一个受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行为人熊德新、张震元、李鸿祥为了帮助龚树忠讨回水泥款,共同参与实施了将被害人朱晓荣、曹新辉两人强行扣留的行为。因此,龚树忠、熊德新、张震元、李鸿祥四人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了本罪的构成要件,且属共同犯罪。,逮捕和拘禁的法律程序,我国法律对逮捕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拘禁的规定:,如果公民有犯罪嫌疑需要逮捕,必须依照怎样的法律程序?,本框要掌握的知识点:,1 公民的含义:指具有 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 。,2 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 权利的,先决,条件。,3 公民的 权利包括 、。,4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 和 ,非经,程序不受 、和 的权利。,5 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 是国家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5“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一国国籍,人身自由,一切,人身,生命健康,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支配,控制,法定,逮捕,拘禁,搜查,侵犯,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3)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