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铲车租赁合同集合
1. 合同概述
本合同是由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签订的《铲车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均已了解并确认了以下内容:
1.1 租赁铲车的类型。
1.2 租赁时间和租赁期限。
1.3 租金的支付方式及应付金额。
1.4 租赁铲车的保险责任及租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5 其他有关租赁铲车的约定。
2. 租赁铲车
2.1 租赁的铲车型号为XCMG 845N,租赁期限为一年。
2.2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提前一个月告知出租方是否需要续租。
2.3 承租方必须在租赁期间正确使用租赁的铲车,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任意改变铲车的结构和
2、功能。
2.4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发现铲车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出租方报告,由出租方进行维修和更换。
2.5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如需对租赁铲车进行保养和维护,应事先向出租方申请,并得到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3. 租金支付
3.1 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
3.2 租金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并且在租赁期限开始前向出租方支付首期款。
3.3 租赁期限内如出现租金逾期,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规定的利息和滞纳金支付租金违约金。
3.4 租赁期限结束时,承租方须全额结清最后一期租金。
4. 铲车保险
4.1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为租赁铲车购买了保险,承租方对铲车的损坏、丢失等情况,
3、应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偿。
4.2 在租赁期间,在未得到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承租方不得将铲车转卖、出租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否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4.3 在发生保险赔偿事故时,承租方应在保险公司赔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供保险公司原件报告以及理赔款的发票。
5. 合同终止
5.1 在租赁期限结束前,双方必须事先协商遵照本合同终止的方式和终止方式。如果终止合同达成协议,则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将租赁铲车交付出租方。
5.2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承租方可以提前结束租赁,但在提前结束租赁过程中,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的要求支付违约金和提前结束租赁的其他费用。
6. 管辖和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本合同涉及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7. 其他规定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写入书面补充协议。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直至租赁期限到期终止。
以上铲车租赁合同条款经甲、乙双方确认完全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