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用支出,加强差旅人员自律,依法科学、公正合理地决定、审核、报销差旅费用,减少浪费,切实维护财务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差旅费用的项目和内涵
1. 差旅费用项目:本办法所称差旅费用包括车(船)费、住宿费、餐费、保险费、会务费、通讯费、邮寄费、打车费、公务接待费、材料费等直接与差旅费用支出相关的费用。
2. 差旅费用的内涵:所支出差旅费用应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以差旅名义购物、旅游和处置其他个人事务。
– 差旅人员应当尽可能利用政府采购的机票、
2、火车票。
– 餐费应当坚持与必要和合理相结合原则。机关食堂优先。
– 差旅接待应当坚持实现工作目标的原则,克制从众心理,杜绝铺张浪费。
– 住宿应当坚持选择经济实惠、舒适安全的饭店和旅馆,自行购买用品。
第三章 差旅费用的标准和审核
1. 各级机关差旅费用标准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差旅费用标准应当包括交通、住宿、餐饮和其他相关支出,严禁超过标准报销,切勿超标准使用。
3. 差旅费用报销前应当经过机关财务部门的审核,要求严格控制支出。具体审核方式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差旅费用的报销
1. 差旅费用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差旅人员应当按规程填
3、写差旅费用报销单,并报机关财务部门审核(验收),负责差旅工作的机关处室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
2. 差旅人员需报销的差旅费用应当全部列明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一一报销,不得虚报和冒领。
3. 差旅人员在差旅期间适当的报销并通过审核的差旅费用应当由财政资金给予报销,不得采用垫支或者借支的方式。在报销时应当注重流程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 差旅费用管理的监督
1. 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差旅费用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中的不当之处,特别是那些投机取巧、超标准支出的情况。
2. 对于违反了财经法规、损害政府形象、严重浪费财政资金的人员,应当对其做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并依据相应的法规问题进行纠正。同时,还应该及时进行通报,警示全体人员加强自律和规范管理。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有权对本办法做出补充和修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是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为确保财政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差旅费用管理的监督,依法公正合理地决定、审核、报销差旅费用。所有差旅人员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执行,确保差旅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