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员培训专项协议书
本协议书是在中国海事局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规定下,由以下签署方共同制定,旨在规范船员培训的管理和执行:
甲方:船东或船舶管理人
乙方:船员或代理人
根据《海员法》、《船舶安全管理规则》、《全球海员培训、认证和服務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内容和标准
1. 甲方负责组织和提供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船员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海上安全、救生操作、航海基础知识、船舶操作、货物装卸操作、领导管理能力及英语等项目。
2. 培训课程内容根据中国船员考试职业资格标准、国际海员标准和船舶安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并参照船员岗
2、位要求制定。
3. 培训的实施必须符合船员职业资格要求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培训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应当在协议签署前进行确认,并应当记入培训计划书中。
二、培训要求
1. 乙方要求被培训的船员必须个人具有符合国家或国际设定的相应入行门槛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2. 乙方应确保受培训的船员认真听讲、注重实际操作、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3. 受训船员须接受并遵守有关培训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教师和管理员的管理和指挥,并保证不泄密培训内容。
4. 受训船员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勤或迟到,缺勤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获得允许,课程结束后按要求完成考试。
三、培训管理和考试
1. 培训计划的
3、审定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均由甲方负责。
2. 培训现场设施和器材设备的配备应满足培训需要。
3. 培训过程中,甲方应有专业的培训师资力量全程负责,并提供必要的教学辅助材料。
4. 甲方应定期对受训船员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以及合格证书的发放均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
5. 乙方应妥善保管合格证书和证明文件,不得私自变更或损毁。
四、协议期限和终止
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及时进行续签或订立新协议。
2. 除非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如受训船员的身体状况无法满足培训要求,培训期间出现甲方责任造成的事故或教学设施设备损坏无法及时修复等情况,否则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五、争议解决
1. 在合作期内,如出现本协议履行中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或司法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六、其他
本协议双方应确保其签署人员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便使其成为有效协议。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