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实现方式,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制内容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际货物买卖法就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存在的。本章以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的共性规定为依据,全面阐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问题导引:,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
2、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司。,B,于,19,日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要约,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的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问: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一),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内容框架对比,公约,合同法,有效、生效条件,要约约束力,实质要件有效、生效条件,成立要件 承诺约束力,形式要件,主体资格,有效、生效条件,实质要件 要约约束力,有效、生效条件,成立要件 承诺约束力,形式要件,1,、要约的有效条件,2,、要约的生效条件,3,、要约的约束力,4,、要约的失效,(二)承诺(,accept
3、ance,),1,、承诺的有效条件,2,、承诺的生效条件,3,、承诺的约束力,(三)合同的订立形式,1,、要约的有效条件 第,14,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生效原则,到达主义,(二)要约(发价)(,offer,),2.,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2,)发价的内容
4、必须十分确定。,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才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C.,应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货物的价格,(,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3,、要约的约束力,(,1,)发价的撤回,公约,15,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发价人。,(,2,)发价的撤销,公约第,16,条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一旦受发价
5、人已对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发价人的撤销发价的权利即告终止。这一点与英美法系相同。,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他是不可撤销的。如“不可撤销”、“实盘”,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4.,发价的终止和失效,(,1,)发价因拒绝而终止,(,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3,)发价由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4,)发价因被发价人对发价提出实质性变更而终止,(三)承诺(,Acceptance,),1.,接受的含义,公约,18,条规定:受发价人以作
6、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接受的有效条件,(,1,)在主体上,必须由受发价人作出,(,2,)在时限上,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逾期的接受,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公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无效,它只能是一项新的发价,.,但为了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接受又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1),公约第,21,条规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2),公约,21,条第,2,款规定,如果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当是能够及时送
7、达发价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因接受逾期而失效,.,(,3,)在内容上,必须与发价的内容一致,公约,19,条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还价,;-,实质性变更,对发价表示接受,单载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向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构成接受。,非实质性变更,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
8、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4,)在方式上,必须以明示或行为作出,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2.,接受生效的时间,公约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区别),但也有一些例外:,(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2),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
9、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3.,接受的撤回,公约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四)合同订立的形式,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几种不同形式合同的成立:,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成立。,以,推定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
10、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二、订立合同的后果,(一)概述,(二)缔约过失责任:,这种义务并不是因合同而产生,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首先提出,缔约过失责任,1.,合同订立过程 中,2.,法定责任,3,、只有损害赔偿一种责任形式,4.,赔偿范围只限于依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2,约定责任,3,责任承担形式多,4,赔偿范围既包括可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2,、,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泄露或
11、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三、电子合同订立所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一)电子合同及其法律调整,(二),电子订约公约初稿,的适用范围,(三)电子合同的订立要件及相关问题,第二节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导引:,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数量为,100,吨,品质含水量不超过,15%,,杂质在,3%,以下,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检验为依据。在正式成交前,中国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发货前中国商检局签发了合格证。但买方收货后提出,虽然有商检局出具的合格证,但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而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
12、的货物,要求减价。中方以该合同无凭样交货的条件为由不同意。德方经检验,交货平均品质符合合同书中约定的品质,但比样品低,7%,,遂提交仲裁要求赔偿。,请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会以哪一个标准为依据呢,?,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包括实际交付和象征性交付,1.,交货时间:第三十三条,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2.,交货地点:第三十一条,如果卖方
13、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3.,附随义务:第三十二条,()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
14、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二)交付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品质检验证书、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书,第三十四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
15、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三)品质担保,1,、货物相符的标准确定,第三十五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
16、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项至()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卖方免责,2,、责任期间,第三十六条,()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3,、卖方对品质不符可做出的自我补救及条件,第三十七
17、条,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4,、买方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第三十八条,验货权,()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
18、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第三十九条,异议通知,()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第四十条,例外,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四)权利担保,1,、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两种权利之担保义务,第四十一条,卖方所交付
19、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知识产权之担保义务,第四十二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地域限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销售目的国
20、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主观限制,()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此项权力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第四十三条,及时通知义务,()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中国,A,公司与法国,F,商约定:由,A,公司按,F,商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若干米,
21、分七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A,公司交完第三批货物时突然收到德国,G,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的花布侵犯了,G,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此,,G,商要求:,A,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有关损失。,问:根据,公约,,,G,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二、买方的义务,(一)支付货款,1,、支付货款的准备,2,、实际支付货款,(,1,)未定价合同:第五十五条,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2,)支付地点:第五十七条,()如果买方没有义务
22、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的营业地;或者,()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3,)支付时间:,借鉴英美法规定将买方付款义务与验货权联系在一起。,(二)、收取货物,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如:,FOB,中买方只有先履行租船义务,卖方才能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2,、实际接收货物,接受货物,第三节 违反合同及其补救,问题导引:,例一: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鸡肉,合同规定应于,7,、,8,月内装运。卖方实际装运时间为,9,月,
23、7,日,比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一周。已知,7,、,8,、,9,三个月内鸡肉的市场价格没有什么变化。,例二: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供圣诞节出售的火鸡,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12,月,23,日,而卖方实际交货的时间为,12,月,30,日,也比合同约定的时间迟延一周。由于圣诞节已过,火鸡难以销售。,请问:以上两种情况下,卖方都违约了,而且均为迟延一周交货,但买方是否都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呢?,一、双方共同的补救方法,(一)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1,、宣告合同无效的含义及适用条件,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卖方根本违约,买方宣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买方根本违约,卖方宣布,2,、根本违反合同的确定,第二十五条,一方当
24、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以案例进行解释,3,、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1,)双方的合同义务终止,但不影响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影响争端解决的规定。,(,2,)具有溯及力,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日。,4,、分批交货合同的解除,第七十三条,()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
25、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有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分五批交货,但在第三批交货时,买方发现交货的品质有严重缺陷,根本达不到合同所规定 的技术标准,因此,买方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二)实际履行,第,46,条,买方提出,第,62,条,卖方提出,第,28,条,限制:如果按照本公
26、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公约将此内容让位于国内法的规定,(三)损害赔偿(重要),1,、损害赔偿的适用,主要的补救方式,(,1,)可适用于任何违约情形,(,2,)既可单独采用,也可和其他任何补救方式并用,2,、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1,)基本原则,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 预
27、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2,)采用替代交易时的损害赔偿,第七十五条,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3,)未采用替代交易时的损害赔偿,第七十六条,()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
28、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3,、减损义务,第七十七条,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四)中止履行,1,、中止履行的适用前提,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合同订立后履行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2,、
29、关于预期违约的认定,根据“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得出合理性结论:对方将不履行合同,3,、中止履行方的义务,(,1,)立即通知对方,(,2,)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4,、我国,合同法,的特殊规定,注意:中国合同法采用的是“适当保证”,二者的区别,实际上,我国关于此问题的规定既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又引入了大陆法的不安履行抗辩权,有点混乱。,一份订购精密配件(配件用来装配高技术尖端设备)的合同规定:“买方应在配件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支货款。”买方十分关心配件的质量,如卖方不能按时、按质供应
30、配件将给买方带来严重损失。合同签订后不见据可靠消息透露,卖方供应的配件质量不稳定。于是买方通知卖方:据传供货质量不稳定,他将中止向卖方履行一切义务。卖方接到通知后立即向买方作出书面保证: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将由他的担保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但买方收到上述保证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问:买方有无继续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为什么?,(五)保全货物,独特的救济方式,1,、卖方,2,、买方,3,、负有保全义务的任一方当事人,二、卖方,/,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1,、交付替代物,2,、修理,3,、减价,(二)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自订规格,四、违约免责,(一),公约,的
31、规定,1,、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不可抗力,2,、第三人原因,3,、归因于他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1,、免责事由,2,、免责范围及程序要求,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问题导引:,一份采用,CFR,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出口大米,50,吨给乙公司。甲公司在装船时,共将,200,吨同规格的大米装在船舱内。在这,200,吨大米中,有,50,吨是卖给乙公司的,卖方指示承运人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将给乙公司的,50,吨从中划拨出来。因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浪,船舱进水,导致,80,吨大米受潮霉变,其余,120,吨经采取保护措施后安好运抵目的港。事后,甲公司声称,出售给乙
32、公司的,50,吨大米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毁损。而且甲公司还指出,因为合同使用的是,CFR,贸易术语,甲公司对此项风险概不负责。,请问,甲公司的说法成立吗?,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各国法律的分歧,(二),公约,的态度,公约,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对此不作规定,只单独规定了货物风险的转移。,(三)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以约定优先、一般情况下交付转移为原则。,二、货物风险的转移,(一)各国立法的规定,(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态度,1,、当事人约定效力优先,2,、当事人没有约定情形下的适用规则,()第六十七条: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
33、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运输货物的规定,特定化,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2,)第六十八条,在途货物(海上路货),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
34、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3,)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条,()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3,、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
35、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0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
36、方赔偿其损失。,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买方要求是否合理?,(一)中国工艺品,A,厂与美国贸易公司,B,厂,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2006,年,3,月,10,号,,A,厂电告,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支付。,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到,27,万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于,3,月,19,日发电报给,B,厂,,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C,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入两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4,月,4,日承运行驶到公海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了火灾,其中一个集
37、装箱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初货物运抵旧金山港,,B,厂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起诉到中国法院。,请问:,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运用联合国国际售货合同公约来解决,为什么?,2,、根据有关规定,这个合同在何时何地成立,为什么?,3,、该批货物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0,吨大米,合同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吨,200,美元,共值,200000,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品质为二级大米,按订约地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吨为,150,美元。如果买方同意收货,买方可要求赔偿多少?如果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为,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为,75,美元。在此情况下,买方如何处理?为什么?假如在实际交货时大米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300,美元。在上述情况下,扣价的比例又如何计算?为什么?,请列式计算出以上三种情况的索赔金额,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