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药品经营相关法规,邹轶群,第一章 药事法规概况,绪论,1,药事法规的发展,2,我国药事管理体制,3,4,一、绪论,药事管理与法规:是药学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叉、渗透形成的以药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为主要基础的药学边缘学科。,是执业药师考试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事即药学事业简称,泛指一切与药有关的事务。,药事管理立法宗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药事法规的特点是:专业性、政策性、实践性,我国古代药事管理(公元前,11,世纪至,1840,
2、年),神农本草经,新修本草,本草纲目,等,我国近代药事管理(,1840,年至,1949,年),药师暂行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管理药商规则管理成药规则,药师法,购用麻醉药品暂行办法细菌学免疫制品管理规则,我国现代药事管理(,1949,年至今),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关于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的公布令关于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的通令关于抗疲劳素药品管理的通知药品管理法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二、我国药事法规的发展,药事法规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
3、章,/,地方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解释,药事管理法律形式体系,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众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的立法根据或基础,其他形式的法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否则无效。,宪法,宪法中关于药事活动的原则性规定,宪法是我国一切部门领域法律体系的根本渊源。,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这是药事管理法律体系中最根本的法律依据。另外,国家设立的各种药事管理机构活动的基本原则、职权划分,也都应当遵循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现行版,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2,月,28,
4、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最新修正案,,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各个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药事管理的基本法。,刑法、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法律,药事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药事管理行政法规,药事管理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全国药事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药事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反兴奋剂条例,(,2004,),中医药条例(,200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部委规章。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药事管理部门规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监察部等也在其职责范
6、围内颁布了一些药事管理规章,这些规章也是药事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199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2000,),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200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2003,),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2006,),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会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法规,地方药事管理法规,四川省中医药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江苏
7、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民族自治地方都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法源适用。,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药事管理法规,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发展蒙医药条例2009.08.0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2009.06.25,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9.03.01,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发展藏
8、医药条例2001.09.28,.,地方规章,地方药事管理规章,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2004.04.01,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4.02.01,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06.12.0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通知、办法、决定、命令等,在颁布形式、审议程序方面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的一些形式要件,实践中除了在设定处罚方面存在着一些限制以外,在监督管理的其他方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他规范性文件,1.,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颁布的规范性
9、文件;,2.,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药事管理方面的通知、办法、决定、命令等;,3.,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等部委颁布的通知、办法、决定等;,4.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这些地方的人民政府所指定的通知、办法、决定、命令等。,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09-22),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08-19),关于印发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01-07),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通知,(2007-04-16),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格式和内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2007-04-
10、15),法律解释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以及实践中如何应用所作的解释。,法律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地方解释,2009,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5,月,27,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药事管理法律内容体系,药品研制,药品注册,药品生产,药品流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及药害控制,药品监督管理,药品专项管理,药物研究、注册法律规则,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
11、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10.0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法律规则,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1998,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5,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药品流通法律规则,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05.0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05.01,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12、2007.05.01,进口药品管理办法,2004,医疗机构药事法律规则,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2005,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以及药害控制法律规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规则,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监督”,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SDA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1998,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暂行)2001,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13、规定2003,药品专项管理法律规则,药品分类管理,医疗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国家药品储备管理,中药管理,特殊药品管理,执业药师管理,药品知识产权及信息服务管理,三、我国的药事管理体制,药品行政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主要是指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设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技术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主要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技术业务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1998,年,:,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直属于国务院,2001,年,:,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监部门职能),2003,年,:,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14、理局(,SFDA,),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SFDA,改由卫生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08.09.03,),SFDA,职责变化,SFDA,卫生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省级药品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地)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检验所,市(地)级药品检验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行政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卫生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
15、室,政策法规司,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监管司,药品安全监管司,国际合作司,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药品评价中心,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一四六库、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报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食品许可司,食品安全监管司,稽查局,人事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并对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地(州、盟)、地级市,根据工作需
16、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属机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所设的区,,可设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县(市),设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并加挂药品检验机构牌子,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药品技术监督管理组织体系,药品技术监督管理体系主要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以及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负责技术业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我国药品技术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主要是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需要和我国药学实践的实际而确定的,并且大
17、多数属于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或者是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药品检验机构,我国的药品检验机构主要分为三级:,一级: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二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三级:市(地)、自治州(盟)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机构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另外药品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县(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并加挂药品检验机构牌子,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中省会城市不重复设置。,30,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50,年,是全国药品检验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全国各级药品检验机构业务技术的
18、指导中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第二章 药品管理法,概述,1,药品管理法,的基本内容,2,法律责任,3,4,19111948,年开始制定药政法规,19491983,年新中国大力加强 药政法规建设,19842000,年颁布实施,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药品管理法,,公布,实施条例,药品管理立法的发展,一、概述,药品管理法(,10,章,106,条),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五章 药品管理,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第八章 药品监督,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2001,年,12,月
19、1,日,总则(共,6,条),立法宗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适用范围,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象范围: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宏观政策,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种药材,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
20、理工作。,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共,7,条),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主体、审批程序;,2.,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3.,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药品必须按国家药品标准和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以及对生产药品的原料、辅料提出要求;,4.,明确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5.,对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作出规定。,申办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人完成筹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许可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证书,申请筹建,申请许可证,申请,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21、共,8,条),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批准机关、批准方,式、批准原则、开办程序等规定;,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3.,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认证规定,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4.,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5.,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记录的规定;,6.,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行为规定;,7.,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保管条件和行为规定;,8.,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及中药材以外药品的规定。,批发企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零售企业:县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货检查验收
22、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申请筹建,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GSP,认证,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共,7,条),1.,从事医疗机构药剂技术工作的人员规定;,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审批、品种审批;,3.,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管理;,4.,药品采购的规定;,5.,保存药品的规定;,6.,调配处方的规定。,药品保管制度,医疗机构,省级卫生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设立制剂室,审查同意,本医疗机构内使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
23、方可调配。,药品管理(共,23,条),1.,新药研究过程中临床前安全性评价和临床试验的规定;,2.,药品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规定,;,3.,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典委员会的法律规定,;,4.,特殊管理药品的范围,;,5.,中药品种保护管理制度的规定,;,6.,药品储备制度的规定,。,药品管理(共,23,条),7.,药品进口备案、海关放行及口岸监督检查和检验的规定,;,8.,进行强制性检验的药品,;,进口药品从指定的口岸进口,;,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
24、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药品管理(共,23,条),9.,关于假药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
25、定范围的。,药品管理(共,23,条),9.,关于劣药的界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假药、劣药界定问题,案例一,藏卫食字(,2003,)第,0088,号的六味地黄丸,,其名称与药品的六味地黄丸完全相同。,成分:熟地黄,160g,、山茱萸,(,制,)80g,、山药,80g,、泽
26、泻,60g,、丹皮,60g,、茯苓,60g,,也与药品六味地黄丸的成分完全相同。,主要功能:壮阳益精。用于肾阳虚弱、肾精亏损所致的头昏、眼花、耳鸣、腰痛膝软、阳痿、早泄、梦遗、不育不孕等。,用法用量:每日一次,每次,10,粒,温水送服。,假药、劣药界定问题,案例二,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第,0265,号的胃舒康宁胶囊(经查国家未批过该产品),主要成分:麝香、当归、地龙、制草乌以及清血败毒杀菌消肿的中草药。,保健功能:改善胃部功能性消化不良,抑制胃炎的治(致)病菌,修复胃黏膜溃疡愈合。,适用人群:慢性萎缩性胃炎、浅表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急性胃炎、胃功能紊乱、功能性消化不良
27、等胃部不适。,药品包装的管理(共,3,条),1.,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要求。,2.,中药材运输包装的规定。,3.,对药品包装上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管理规定,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
28、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药品价格管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药品广告管理,审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方药广告限制,药品监督,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管理工作中,所应负的责任、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和紧急控制措施的情形;,设定了药品质量公告和对药品检验结果的申请复验及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明确了药品检验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业务指导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权利或者滥用权利的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0,章,86,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五章 药品管理,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第八章 药品监督,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2002,年,9,月,15,日,思考与练习,什么是假药?,什么是劣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