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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政策法规和监督实务.pptx

1、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政策法规和监督实务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三、质量监督的权限四、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程序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部门规章(四)规范性文件(五)技术标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于2015年6月12日,以国务

2、院令第662号 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三)部门规章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 号)(三)部门规

3、章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 号,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6号)

4、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1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12、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三)部门规章1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5、(建设部令第124号)1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1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1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三)部门规章2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

6、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信息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2013第23号令决定修改,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信息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2013第23号令决定修改,自2013年5月

7、1日起施行)25、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2013第23号令决定修改,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三)部门规章2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信息部、财政部、建设部、

8、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2013第23号令决定修改,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施行)2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

9、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2013第23号令决定修改,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四)规范性文件1、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制度(水建管2015145号)2、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巡查实施细则(水建管201618号)3、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改投资20093183号)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5、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2581号)6、关于印发关于

10、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408号)(四)规范性文件7、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4351号)8、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9、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条件的通知(水建管2015433号)10、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1426号)11、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5377号)12、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水建管2015270号)13、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

11、建管201591号)14、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四)规范性文件15、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234号)16、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78号)17、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条件的通知(水建管2015433号)18、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1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21关于加

12、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五)技术标准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4、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单 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评 定 标 准 (SL631-639-2012-2013)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一)监督期限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的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

13、质量保修期)。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二)监督工作的内容:1、复核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2、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含金结与机电设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勘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等。其中重点监督检查派驻现场机构人员的资格及投标承诺人员的到位情况。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和外观质量评定标准)。4、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和法人验收情况,核定(核备)工程质

14、量等级。6、工程阶段验收时,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三)监督工作方式及分类1、方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质量监督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大型工程宜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其他工程应明确责任质量监督员。2、分类: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和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两大部分。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A、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可概括为“一项批准与备案、二项确认要提前、三项核备及时做、四项核定资料全、五项复核进场时、六项编写要全面、七项参加(列席)

15、全做到,监督工作才圆满”。“一项批准”:即批准新质量评定表格。“一项备案”:即质量缺陷备案。“二项确认”: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三项核备”: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 分部工程质量结论。“四项核定”: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评定结果 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单位工程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结论。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五项复核”: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包

16、括工地实验室和第三方实验室)。上述复核应在该单位中标签订合同后进行,一般可在中标单位进场后或开始履行合同时进行。“六项编写”:编写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此项工作在项目站成立初期进行;编写质量监督总计划和年度计划,此项工作在项目站成立初期和年初进行;编写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此项工作应在每次检查进行后;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此项工作在工程出现较大问题或工程完成一个阶段目标或工作告一段落,需向上级汇报时进行;编写质量监督月报、简报,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活动、施工动态、质量监督工作成果等及时进行报告;编写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监督工作报告,此项工作在相应的阶段验收及工

17、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七项参加(列席)”:参加相关的工程质量会议;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列席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除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外),并宣读其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意见;列席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B、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可概括为:“一体系,二规范,三行为,四三检,五检测,六制安,七材料,八检验(评定)”。一是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

18、、规范、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施工单位“三检制”进行监督检查。五是对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的人员资格、人员配备及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六是对有关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七是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八是对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质量监督的权限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因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1

19、、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等;有权对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等产品制造单位、检测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2、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立即整改。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对派驻现场机构及人员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向水行政

20、主管部门报告。三、质量监督的权限4、对参建单位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予以清退;对参建单位不能胜任职务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更换;对弄虚作假、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其行政、经济、刑事责任。5、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等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立即清除出场,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对使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等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和个人,追究造成重大以上质量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四、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程序(一)监督注册(二)制订监督工作计划(三)确认与批准(四)质量体系检查(五)实体质量监督(六)巡查抽查(七)核备核定(八)质量评定与验收(九)监督终止告知(十)监督档案管理 以上汇报,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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