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PDF , 页数:56 ,大小:7.42MB ,
资源ID:13092970      下载积分:12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309297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自考电子商务专业--商法二复习资料.pdf)为本站上传会员【曲****】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自考电子商务专业--商法二复习资料.pdf

1、第一章、商法概述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商主体:又称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 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3.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4.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或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通过书面协议对出资额、应于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进行约 定的一种商主体关系6.合伙型联营:指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

2、之间依照合同由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同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商业组织7.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 同承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组织8.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 担责任的商事组织9.个体商人:依法核准登记取得从事个体商事活动资格,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10.个体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H.法定商人:又称绝对

3、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设设立的商主体12.注册商人:是指只需经过一般商事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进行营业的商主体13.小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性活动的商人14.大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主体15.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16.绝对商行为17.相对商行为18.单方商行为19.双方商行为20.辅助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海商行为等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如财产出租、加工制作等是指

4、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也称附属商行为,是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 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21.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 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22.商号:狭义的解释是商号仅指字号,而广义的解释是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 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23.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24.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

5、人为设立、变更或中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 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比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25.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所调整的特殊的法律规范。26.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27.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由人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28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29.商号的选用:是指商主体按法律规定取得商号。30.设立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赋予商主体以合法主体资格为目的而进行的登记活动,是所有登记类型中最基础的、最重要的登记。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31.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股东为

6、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并且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财 产的有限责任公司32、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33、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是企业终止的行为。3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章、合伙企业法35、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36、无限连带责任:是指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均有义务以自己的

7、其他财产对企业剩余债务对 外承担全部偿还责任,而非仅限于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即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偿还。37、合伙协议:又称合伙合同,是要式合同,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全体合伙人处理合伙企业事物的基本行为 准则。38、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39、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40、合伙人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41、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 归于消灭的

8、程序或制度。第四章、公司法42.法定资本制:在设立公司时候,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后,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前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或者分 次缴付出资的资本制度。43.授权资本制:公司成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立资本的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缴足额部分股份,公司就可以 成立,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情况和证券市场情形在随时发行公司资本制度。44.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付本还息的有价债券。4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46.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设定,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

9、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47.记名股: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记载在股票和公司股东名册的股票;48.额免股:股票票面上标明一定金额的股票,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一般为一元,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 额,也可以大于但不能小于;49.A股与B股均为我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的股 份。其中A股也称人民币普通股,是共我国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不含港澳台)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不普通股 票。B股,又称人民币特种股,原来是供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机构以及定居在外国的中国 公民有外币认购和

10、交易的一种股票,目前,境内居民也可以对B股市场投资;50、H股: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地区发行、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的股份;51、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52.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去他关系。53.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依法做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54.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者为程序进行不要而对破产债权人产生一切请求权的 统称。55.记名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将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

11、载于公司债券票面及公司债券存根薄上的债券。56.无记名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不将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债券票面及公司存根簿上的债券。57.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58.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股票的普通公司债券。59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60.公司:在理论上一般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6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6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照

12、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63.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的单位,业是计算股东权利和义务 的基本计量单位。64.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是股东借以取得股利的一种有价证券。65.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66.公司设立:是指为创设公司并使之取得公司主体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67.认可资本制:也称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

13、只认购一 部分,为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 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68.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69.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 象募集设立的公司。69、利率固定性:指无论公司盈亏,债券持有人都有权要求公司按期支付约定的利息,债券的风险较小,因此收益 比较可靠。第五章企业破产法70.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支持下,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 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71.破产申请:是指申请

14、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请求的行为72.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破产重整等工作,在企业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方面发挥相应 的职能的人73.债权人会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统一债权人的意 见而由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74.债务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债务人取得 的财产。75.否认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及其负责人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确 认该行为无效,从而追回所转移财产的权利76.别除权:是指破产宣告前依法

15、成立的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 受偿的权利77、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 向管理人取回财产的权利78、.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经将出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 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享有的取回在运输途中标的物的权利79、.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案前与债务人互付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 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消的权利80.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诉讼中所发生的费用

16、及管理人在管理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的总称81.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债务人产生的一切请求 权的总称82.企业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情况的希望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 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种制度83.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 偿债务,减少债务的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84.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85.破产

17、财产:是指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未扣除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从而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等同于破 产财产.86.企业破产原因:也称企业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存在的,当事人能够据此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可以据此启动破 产程序的法律事实87.合同:平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终止、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称。88.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89o承诺:受要约人受到要约后按照受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用承诺或者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90.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背的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损

18、失所应承担的责任。91.抗辩权:阻止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抗辩权;92.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规定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给付之前,或者履行不是当时,由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9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人有可能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有中止履 行自己义务的权利;94.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了先后顺序,先履行债务一方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会履行一方 由拒绝履行相应的履行要求;95.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 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形式。96、合同的形式:

19、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外部表现形式。97、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98、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99、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100、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101、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即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102、有效的合同:是指具备法定条件,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10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

20、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定的合同。104、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 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105、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106、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107、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券 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108、合同的变更:指改变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行为,

21、即指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各项条款的修改。10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110、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将自己享有的合同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111、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当时人将自己承担的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11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确立的合同关系的消灭。11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114、合同债务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抵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 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115

22、提存: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116、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117、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 义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18、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 和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119、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了违约行为之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 责任的一种规则

23、原则。120、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121、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对造成的损 失予以赔偿的责任。122、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123、合同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4、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是指承诺中载有关于价格、付款方式、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 一方对他方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更改或提出的附加条件。125、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

24、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因此与无权代理 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该项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126.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的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127.公平原则:是指因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分担应当公平合理,对双方都有利。128.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愿望,自由地进行合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12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从事合同行为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善意,真实,守信的责任,保证不向对 方实施欺诈,蒙骗,损害对方合法利益的行为。130.守法

25、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 定的行政法规。131.尊重公共良俗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132.标的: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32.数量:即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的尺度,它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133.质量:即合同标的的具体特征,它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134.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对话方式达成协议的合同形式。135.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锁在内容的方式订立合同的方式。第六章合同法136.合

26、同:平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终止、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称。137.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138、承诺:受要约人受到要约后按照受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用承诺或者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138.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背的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139.抗辩权:阻止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抗辩权;140.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规定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给付之前,或者履行不是当时,由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141.不安抗辩权:先履

27、行债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人有可能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有中止履 行自己义务的权利;14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了先后顺序,先履行债务一方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会履行一方 由拒绝履行相应的履行要求;14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 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形式。144、合同的形式: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外部表现形式。145、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46、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47、合同的成立:是

28、指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148、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149、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即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150、有效的合同:是指具备法定条件,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15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定的合同。152、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 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153、无效合同:是指已

29、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154、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15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克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券 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156、合同的变更:指改变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行为,即指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各项条款的修改。157、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158、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将自己享有的合同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159、债务转

30、移:是指合同当时人将自己承担的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160、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确立的合同关系的消灭。16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162、合同债务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抵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 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163、提存: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164、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 承担的法律

31、责任。165、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 义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66、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 和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167、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了违约行为之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 责任的一种规则原则。168、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169、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对造成的损 失予

32、以赔偿的责任。170、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171、合同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72、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是指承诺中载有关于价格、付款方式、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 一方对他方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更改或提出的附加条件。173、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因此与无权代理 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该项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174.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的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175.公

33、平原则:是指因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分担应当公平合理,对双方都有利。176.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愿望,自由地进行合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177.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从事合同行为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善意,真实,守信的责任,保证不向对 方实施欺诈,蒙骗,损害对方合法利益的行为。178.守法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 定的行政法规。179.尊重公共良俗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

34、害社会公 共利益。180.标的: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81.数量:即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的尺度,它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182.质量:即合同标的的具体特征,它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183.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对话方式达成协议的合同形式。184.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锁在内容的方式订立合同的方式。185、.契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并行性或对象性的意思表示的一致。第七章担保法186.担保法:是调整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担保制度的规范化和法 律化。187.反担保:是与担保相关的一个

35、概念,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请求而为第三 人所提供的担保188.债务人担保: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以其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189.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以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190.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191.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能转移对自己特定财产的占有,约定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并就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192.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

36、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并就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193.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设定质押的财产必须要有让与性.194.权利质押:是以动产之外的以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押权,即以物权、债权、无形财产等可以用金钱估价的权利作为 质押标的195.留置;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宽限期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196.定金:合同当事人的一方

37、交付给另一方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之一。197.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198.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要件而约定的定金199.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 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200.违约定金:是指在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201.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的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202.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只有在债务人在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38、责任的合同203.连带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204.第三人担保: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以其自身的财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担保。205.人的担保: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作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206.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做担保,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07.保证人: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是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208.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确立双方权利关系的书面协议。209.抵押物:是指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210.抵押权的效力:是指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应有的效力及担保范围。第八章证券法2n.证券: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

39、持票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212.有价证券: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一定财产的凭证。213.狭义的证券:仅仅是指有价证券,一般可以分为回避证券、货物证券和资本证券。214.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 额持有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215.基金份额:也称基金券,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组织为募集资金以投资于证券市场、实现证券投资目的而向社会发行 的、证明持有人按其持有份额享有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去他权益的一种证券类凭证。216.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经济业务的公司,其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

40、司也可以是股份有效公司。217.证券发行:是发行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公众或者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218.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达成的协议,依法为债券发行人销售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 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有证券公司承销的,发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219.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替发行人发行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销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220.报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剩余的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221.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据交易规则,将证券有偿转让其他投资者的行为;222.现货交易

41、是指证券交易达成后,按照当时的价格进行实货交割的交易方式;223.期货交易:交易双方在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按照约定的价格在远期交割的交易方式;224.期权交易:又称选择权交易,是指金融商品交易权的一种买卖,它是以将来特定时间为行为行使期限,以协议价 格买卖特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权利;225.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行为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认为扭曲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虚假的证券交 易量,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25.上市公司的收购: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目标股票,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而实现对目标 公司的兼并或者实现其

42、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226.要约收购: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岁持有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 公告的收购要约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227.资源收购:是指在收购人根本没有所持股或者收购人达到30%以下时,投资人可以选择是否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 公司的股份;228.强制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以他人公共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依法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受否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票的要 约;229衍生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凭证等基

43、本证券为基础而创设的新的证券形态。第九章票据230、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23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3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33.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居于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所发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234.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准法律行为;235.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已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并以票据

44、上的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236、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因此,只有占有票据或 者持有票据才能形式票据权利;237.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238、背书: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的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使用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年贴页上记 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239、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承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票据上所为的行为。240、涉外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一般是指出票、背书、承担、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

45、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241、票据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它由做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种行为组成。242.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243.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权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 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244、转让背书:是指转让票据权利的为目的的背书。245、票据付款:是指付款人挥着代理付款人为消灭票据关系而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246、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时二不能得到票款时,依法向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 人

46、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247、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的履行义务的行为。248、请求付款全: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主债人或者其他付款人义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49、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伪造属于伪造250.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更改权的人在已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251.票据的更改:是指有更改权利的人明示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更改是一种合法行为。25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订的,约定在由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47、的一种有价证券。253、票据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票据关系和与票据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54、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以外的、与票据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所发生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255.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256.期前追索权,时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257.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第十章保险法258.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所发

48、生的 所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付 给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59.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权力关系的协议。260.保险主体;是指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主要指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261.保险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主体,但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起重要作用,通常保险合同 辅助人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古人等。262.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和个人。263.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

49、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264.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265.代位求偿权:是指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 求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获得了赔偿后,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的保险人。266.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67,受益人:是指基于保险合同享有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人。268.保险公司:是指投资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业务的企业法人。269、商业保险:指保险人按照商业经营的原

50、则,以盈利为目的开办的保险。270、社会保险:国家为实现某种社会政策或保障公民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开办的保险,如工伤保险等。27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参加的保险。272、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273、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它可以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扩大其承保能力。274、共同保险:是指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对同一笔保险业务各自承保一定的份额的保险。275、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谀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76、自愿原则:指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27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