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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MicrosoftWord文档.doc

1、事故管理制度一、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事故的管理。二、职责1、公司的事故管理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按各类事故的业务分工,各有关职能部门设专人管理。月底将本月事故汇总报公司安全环保部,以便综合统计上报。2、公司所属车间的事故管理,由车间主任负责,各业务负责人员,根据事故的划分范围负责调查、分析、统计,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环保部。3、凡属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辖的,公司领导可指定某一部门为主,避免重报。发生重大事故,公司领导要亲自参加和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三、事故分类和分工管理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规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由

2、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品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由技术部机、电、仪管理部门负责管理。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由办公室负责管理。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均为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7、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为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

3、责管理。8、伤亡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9、污染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化工原料、放射性等各种有害物质大量流失,严重污染大气或水源,致使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的均称为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四、事故性质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2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次性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事故:(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次性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交通事故。5、未达到四.4条件

5、的各类事故为微小事故。为了加强对一般事故的管理,公司将一般事故细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1、一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二级事故:是指造成1-2人重伤,或者5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三级事故:是指造成1-5人轻伤,或者造成全厂停车、或者1万元-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四级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受伤,但造成局部停车、或者造成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五、事故损失计算:发生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与间接损

6、失两种,为统一计算方法,规定如下:1、设备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应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为准;设备能修复使用的应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为准,包括人工、材料、备件及附加费等。2、材料损失应按材料计划价格计算为准。3、产量损失:计算产量损失,从事故发生到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时止,成品或半成品损失数量乘以单位成本。4、停产减产损失即为间接损失。(1)计算停产期限,从事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为止(设备修复后,因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2)停产损失应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为准。(3)员工因工负伤,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为准。(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

7、9公布26号)执行。六、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理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式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向消防队报警。2、凡发生伤亡或中毒事故,在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值班人员、车间主任、有关部门人员、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正确的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一切可能减少事故损失。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公司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3、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30分钟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

8、随时报告。4、对重大事故,公司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有关部门。5、对重特大事故,应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6、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30天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在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7、各类事故分工主管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事故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类事故综合统计上报。8、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详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要准确,防范措施具体,责任分明,按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上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可先讲明原因,但不得超过7天,否则,除责成补报外

9、,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9、凡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该单位责任事故。七、事故调查和处理1、事故调查(1)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由主管安全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填写事故报告表。(2)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领导要本着“四不放过”原则,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在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进行调查时给予积极协助,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2、事故处理(1)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

10、,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级别、损失程度、情节轻重及其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甚至移交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理。(3)对一般事故的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事故单位提出后报公司事故管理部门审议。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上报公司党总支批准。重大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审查签署意见,报上级机关批准。特大安全事故,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事故档案(1)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管理部门和各事故主管部门及基层单位都要建

11、立、健全事故档案,建立事故台帐,做到有据可查,并做好数据分析,指导工作。(2)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分别对各类事故整理登记入册。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和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由专职人员妥善保管。(3)事故结案归档材料要求:事故登记表;事故报告书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人证、物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第一张诊断书及伤愈通知书;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文件;组织参加现场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参加调查人员姓名、职务、单位。八、奖惩1、受奖条件(1)一贯对工

12、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2)由于及时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有显著成绩者。(3)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一定实际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实践考核有效者。(4)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成绩突出者。2、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公司批准。3、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

13、严肃处理:(1)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第三十八条相关条款执行。(2)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能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5)忽视劳动条件,消减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6)对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7)对事故发生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者。(8)对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而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9)事故发生后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领导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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