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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细则.doc

1、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细则 为了规范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行为,提高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水平,逐步实现监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细则。一、监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一)通过对造林绿化工程过程实施监理,对防护林建设工程、封山育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速丰林基地建设工程、城郊森林工程、城乡一体平原绿化工程、绿色通道工程等造林绿化工程项目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促进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按计划如期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安全性。(二)通过对造林绿化工程过程实施监理,确保

2、按规划设计施工,确保当年造林面积核实率、成活率等达到规定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二、施工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关系(一)省林业局是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监理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工程施工监理的有关政策,并根据工程的等级和重要程度,确定工程建设的监理项目,并监督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二)市、县(市)林业局既是本级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又具有在本辖区内实施造林绿化工程建设任务的职能,同时负责辖区内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积极协助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监理的有关工作。(三

3、)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按建设单位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前提下,保证工程进度,并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四)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对某项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监理单位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开展工作,直接对委托单位负责,在施行监理过程中,有权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的质量、资金使用和政策兑现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三、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工程建设合同;(二)经审核批准的造林绿化工程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文件;(三)本项目的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四)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五)国家、省关于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4、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文件。四、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造林绿化工程的作业设计、种苗、整地、栽植等整个造林环节。(一)工程进度控制。督促建设或施工单位按审核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二)工程质量控制。1、程序建设单位向监理人员提交作业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协助处理相关问题;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作业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做好监理总结。2、施工质量控制审查主要工序的施工安排是否合理;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各项施工质量的措施是否正确;造林地面积是否落实等。种苗来源、购销环节、苗木等级、质量、价格。所用种苗,是否具备质量合格证、检疫证和标

5、签。整地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规格。在实施过程中,采用现场跟踪监督检查与不定期巡视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现场质量控制方式。栽植时间、培训(经培训后才能参与作业,由具有造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作业)、栽植面积、栽植质量、施工工序到位情况等。(三)资金控制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控制并降低工程的实际造价,将投资控制在经有关方面批准的投资总额以内,并按施工工序进行合理分解投资,计算各工序中的人工费、苗木种子费、材料费、机具费及其分摊的间接费用等,确定各工序或工期投资的控制目标值。(四)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1、中期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和主持有监理人员参加的中期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6、林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2、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和主持有监理人员参加的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提供相关的监理资料,对达到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监理人员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签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五)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施工情况综述;2、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的效果分析;3、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情况分析;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4、监理工作总结:包括对进度、质量、资金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监理工作情况;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等。五、监理单

7、位、监理人员和被监理单位的职责(一)监理单位职责1、执行有关监理规定、要求;2、安排、协调监理人员的工作;3、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与争议;4、复核、复查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二)监理人员职责1、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的真实性负责;2、在监理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包括要求建设单位限时进行修正或整改措施等)。(三)被监理单位职责1、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省林业局要求接受监理;2、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建议,必须及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3、未经监理人员进行审核的种苗不得用于工程造林。六、纠纷处理与责任(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发生纠纷,应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建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监理人员营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业主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利益,或者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业主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并按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质量等问题后,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及建设单位报告而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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