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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章生物安全相关法规.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生物安全管理法制化,仅仅依靠行政管理的手段具有不完整性和缺陷(随意性、局限性、主观性);依法管理是一项迫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实验室生物安全涉及社会公众,实验室活动虽然可以采用道德、伦理、技术准则等加以规范,但运用法律规范是最有效方法。尤其是当今社会强调法制,强调依法行政,这点显得更加重要。,生物安全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前提,所有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公共利益有时会与部门、单位、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发生冲突,需要制定法律法规来界定各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

2、法规确定政府在生物安全方面的职责,将使政府行为更加科学和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呼声很高,对生物安全所采取的对策措施要求有法有据,如果违法行政,导致侵权,可能引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必要性,国外相关指南,一、国际组织和国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指南,1,、,WHO,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88,年第一版,,1993,第二版,,2004,年第三版;,世界卫生组织(,WHO,)早就认识到安全,特别是生物安全,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问题,该手册鼓励各国接受和执行生物安全的基本概念,并鼓励针对本国实验室如何安全处理致病微生物制订操作规范。

3、在,2004,年的第,3,版中,阐述新千年所面临的生物安全和生物安全保障问题。在下列几个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危险度评估、重组,DNA,技术的安全利用以及感染性物质运输。世界上最近发生的事件表明,由于蓄意滥用和排放微生物因子和毒素,公共卫生正受到新的威胁。因此,第,3,版也介绍了生物安全保障的概念,保护微生物资源免受盗窃、遗失或转移,以免因微生物资源的不适当使用而危及公共卫生。第,3,版中还包括了,1997,年,WHO,出版的,卫生保健实验室安全,中有关安全的内容。,国外相关指南,一、国际组织和国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指南,1,、,WHO,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微生物危险度评估

4、基础实验室,一级和二级生物安全水平,防护实验室,三级生物安全水平,最高防护实验室,四级生物安全水平,实验动物设施,实验室动物设施试运行指南,实验室动物设施认证指南,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的概念,生物安全柜,安全设备,实验室技术,意外事故应对方案和应急程序,消毒和灭菌,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生物安全和重组,DNA,技术,危害性化学,生物安全官员和安全委员会,后勤保障人员的安全,培训规划等,国外相关指南,一、国际组织和国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指南,2,、欧洲经济共同体(,EEC,),EEC,委员会指令,93/88,对微生物危险等级的分类,3,、美国的,生物危害主要防护:生物安全柜的选择、安

5、装和使用,2000,年第二版,4,、美国的,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83,年第一版,,1993,年第三版,,1999,年第四版,5,、加拿大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1990,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2004,年第三版,国外相关指南,一、国际组织和国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指南,美国的,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在,1983,年第一版的,微生物学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BMBL),中,最早提出了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活动分为四级的概念。,1993,年由,CDC/NIH,有关专家编写的,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的第三版着重描述了微生物实

6、验室标准操作、实验室设计和安全设备的不同组合,形成,1,4,级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并依据微生物对人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危险组,在实验室实际操作中加以应用。,1999,年美国生物安全协会(,American Biological Safety Association,ABSA,)、,CDC,和,NIH,的生物安全专家,根据近年发生的一些新情况,如新出现的传染病、生物恐怖活动、,BSL-3,和,BSL-4,实验室的设计、病原微生物的国际运输等问题,在第三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新的补充,出版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第四版。,国外相关法规和指南,一、国际组织和国外病原微生物实验

7、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指南,加拿大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1977,年,2,月,加拿大医学研究委员会(,MRC,)出版了有关处理重组,DNA,分子、动物病毒和细胞的指南,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the Laboratory Biosafety Guidelines,)。,在生物危害委员会的建议下,,MRC,在,1979,年和,1980,年出版的两版,重组,DNA,分子、动物病毒和细胞的指南,的基础上,于,1990,年出版了第一版,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并成立了实验室疾病控制中心联合工作组,工作组为那些从事研究或开发目的而进行人类病原体的单位提供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设计、建设和在其中工作的人员培训的技

8、术资料,这种技术资料的重点是有关细菌、病毒、寄生虫、真菌和其他对人类有致病作用的感染性病原体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第三版修订稿正在征求公众和使用单位的意见。第三版的主要内容包括:生物安全(包括危险等级、防护等级、危险评价、生物安全官员和生物安全委员会)、感染材料的处理、实验室设计和物理防护要求、微生物大规模生产的操作标准和物理防护要求、实验室动物的生物安全、从事特殊危害工作的生物安全指南的选择、消毒、生物安全的使用、感染性病原体进出口的生物安全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06,年,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主席令予

9、以公布;,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一、刑法修正案,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中国的生物安全相关,标准,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2004

10、年,4,月,6,日,第一版,,2004,年,10,月,1,日施行。,国家卫生部的,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2003,年,8,月,1,日,第一版。,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是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强制执行的标准,是生物安全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唯一国家标准。,该通用准则是在参考了,WHO,、美国、加拿大和卫生部的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编写而成的,内容包括,20,节,主要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屏障和水平分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施、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的设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生物安全动物

11、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管理要求、事故处理、感染性样品的标志和运输、废物处理、生物安全柜的性能、分类、选择和使用、化学品安全、放射品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等。,其中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屏障和水平分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施、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的设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等五章的内容最为丰富,对不同级别的实验室的选址、布局、设施结构特点和要求、安全设备的要求、个人防护等作了非常详细的描述和要求。,在第十一章安全工作行为中明确规定,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其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

12、并每年进行验证。,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卫生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该通用准则是以美国,CDC/NIH,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第四版为蓝本制定的。基本内容包括: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实验室的分类、分级及适用范围、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生物危险标志及使用、新建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验收和现有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检测、现有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使用和维护、附录,A,安全操作规程、附录,B,二级生物安全柜的现场检测、附录,C

13、各国的微生物与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适用级别表等。,附录,B,中,,明确要求在颁布实施我国,II,级生物安全柜有关标准之前,进口的,II,级生物安全柜必须符合生产国相应的标准,生产国无相关标准的产品不得进口使用,。国产的,II,级生物安全柜生产厂家必须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其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国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出厂时必须按企业标准对每台生物安全柜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使用微生物进行的生物安全防护检测不得省略。,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 修订版),第

14、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在第,二十二,条中,对与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作了规定,要求这些单位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 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15、的管理,要求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 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在第,五十三,条中对与生物安全有关卫生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监督管理

16、者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检查监督涉及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 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在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权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

17、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对条例的编制目的、适用对象、实验室和病原微生物的定义、管理者作规定。,第二章规定了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的要求,对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类,对病原微生物的采集、运输、包装、保藏等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的分类规定,第一类为危害程度最高,,

18、第四类为危害程度最低,且把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这一点与,WHO,、欧盟、美国、加拿大等不一致,应引起注意。,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7,日),第三章规定了实验室的设立和管理,规定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等级,规定了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规定,规定三级、四级实验室的认可和不同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条件,规定了不同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以

19、及责任人,规定了实验室的三废处理和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的组成等。,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7,日),第六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各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当事人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部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表述了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另外,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医疗废物过程中的职责。,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中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应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

21、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同时规定应对这些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且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年;在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应对处理措施,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二、我国

2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中,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规定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天;规定了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23、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24、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二、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

25、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实地检查和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措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二、我国病原微

26、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职权和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医疗废物处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作了明确表述,以及处罚规定,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规定,计划生育技术

27、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指南,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GB50346-200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颁布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GB50346-2004),共九章,包括总则、术语、生物安全实验室分级和技术指标、建筑和装修、暖通空调和空气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和自控、安全和消防、施工验收九章组成。该规范将用

28、于指导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造、系统和设备安装、装饰、空调净化、电气和自控要求、检测验收等过程。,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章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分级和技术指标属于推荐标准,不是强制执行标准。,BSC-3,BSC-,在生物安全柜上操作,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四、其他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2006.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四、其他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

29、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运输批准单位,第五条:运输申请单位,第六条:申请单位提供材料,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四、其他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

30、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四、其他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第七条:接收单位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31、第八条:多次运输,第九条:省内运输批准单位、时限,第十条:跨省运输经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卫生部,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传真报批,事后补齐;可直接向中国,CDC,提出申请,由中国,CDC,审批报卫生部备案,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四、其他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第十二条:运输包装,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02,)规定的,A,类包装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感染性

32、物质的运输和包装,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规定,感染性物质必须归类于,6.2,项,联合国编号为,UN2814,、,UN2900,或,UN3373,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将感染性物质分为,A,、,B,。,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四、其他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和包装,A,类感染性物质,指在运输过程中与之接触能对健康人或动物造成永久性残疾或致命疾病的感染性物质。此处,“,接触,”,系指感染性物质离开保护性包装与人或动物的身体接触或经呼吸道吸入的情况。,A,类感染性物质

33、使人染病或使人和动物都染病者联合国编号为,UN2814,,其运输专用名称为危害人的感染性物质。,仅使动物染病者联合国编号为,UN2900,,其运输专用名称为仅危害动物的感染性物质。,B,类感染性物质,不符合列入,A,类标准的感染性物质;联合国编号为,UN3373,;运输专用名称为诊断标本或临床标本或生命物质,B,类。,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四、其他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和包装,感染性物质运输包装,装载标本的内层容器必须防水、防漏并贴上指示内容物的适当标签。内层容器外面要包裹足量的吸收性材料,以便内层容器打

34、破或泄漏时,能吸收溢出的所有液体。,防水、防漏的第二层包装用来包裹并保护内层容器。有些包装好的内层容器可以放在独立的第二层包装中。有些规定中包括了感染性物质包装的体积及重量限度。,第三层包装用于保护第二层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免受物理性损坏。还应提供能够识别或描述标本的特性,以及能够识别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标本资料单、信件和其他各种资料,以及其他任何所需要的文件。,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四、其他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和包装,感染性物质运输包装,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四、其他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

35、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和包装,感染性物质运输包装,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四、其他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第十三条:运输人员,第十四条:航空运输,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到民航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的要求,正确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并提交正确填写的危

36、险品航空运输文件,交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如需由未经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的,应当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托运人资质,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四、其他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国内有资质的航空公司,具有运输传染性危险品资质的机场,序号,省份,机场,国货航,东航,出港,进港,出港,进港,1,北京,北京首都国际机场,1-9,类,1-9,类,2,上海,上海浦东国际机场,1-9,类,1-9,类,上海虹桥国际机场,1-9,类,1-9,类,14,四川,成都双流机场,3,9,类、紧急航材,其它种类的收运需总部批准,1-9,类,15,重庆,重庆江北机场,需总部批准,1-9,类,16,贵州,贵阳龙洞堡机场,需总部批准,第,9,类,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和紧急航材,17,陕西,西安咸阳机场,需总部批准,1-9,类,18,云南,巫家坝机场,19,湖北,武汉天河机场,国内相关法规和指南,四、其他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第十五条:运输包装和开启,第十六条:结束后的书面报告,第十七条:处罚,第十八条:出入境,第十九条:实施时间,The end,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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