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发售协议样式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络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络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络
2、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络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乙方购置甲方发售《 》内销商品房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通过 方式获得 区/县 地块使用权后,依法投资建造《 》内销商品房业已竣工,并经 检查合格。 《 》内销商品房已依法登记,获得了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 ),可依法发售。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置 路 《 》 幢(号) 层 室(如下简称该房屋)。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测绘机构测绘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对
3、应占有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一;该房屋建筑构造,装修及设备原则见本协议附件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状况见附件三;该房屋有关状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协议附件四;该房屋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见本协议五。 第三条 乙方购置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币 元。 (大写): 。 根据该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置该房屋总价款为 币 元。 (大写): 。 该房屋总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总价格。 第四条 双方确认在签定本协议前,即 年 月 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购置
4、该房屋所有房价款/部分房价款/定金共 币 元。 (大写): 。甲方已向乙方出具了发票/收据。 双方确认该房屋剩余部分房价款/该房屋所有房价款共 币 元。 (大写): 。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 银行(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上述甲方已收定金可抵冲房价款。甲方受到该房屋所有房价款时应即开具发票。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 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乙方违约责
5、任: 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逾期应付款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告知乙方终止协议,乙方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天内逾期付款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 。 第六条 乙方支付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而银行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代乙方向甲方付款,仍视为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款。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本协议经 公证
6、处公证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有房价款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已清除原由甲方设定抵押权。如交付该房屋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设定抵押权未解除,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九条 乙方在协议约定房屋交接期限内到甲方规定地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验收交接时乙方按本协议附件五约定付清应缴之款项,甲方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验收交接完毕双方签订房屋交接单,即为该房屋正式交付。 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该房屋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7、 第十条 如乙方已付清所有房价款而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则自约定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视为甲方已将该房屋正式交付给乙方。该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日起均转移给乙方。 如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支付完所有房价款日期迟于本协议第七公约定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乙方(未支付完所有房价款时)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自约定交付期限之 天起,甲方有权将该房屋转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房价款向甲方追偿逾期利息。预期利息自本协议第七公约定最终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 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 天
8、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乙方合计已支付房价款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告知甲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缴付所有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 利率计算)退还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房价款总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 。 第十二条 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 第十三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装
9、修,设备原则达不到本协议附件二约定原则,乙方在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退房或规定甲方赔偿 倍装修,设备差价。 双方对原则认定产生争议时,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根据。 第十四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在二年保修期内有权规定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赔偿 倍修复费;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居住安全,乙方有权规定退房或调房。 对工程质量问题认定双方有争议,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根据。 第十五条 该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
10、缴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所产生一切税费及管理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根据在签订本协议步已经/同步签订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自该房屋交接之日起,乙方即应将房屋交甲方指定房屋管理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使用公约。 甲方指定房屋管理企业承担该房屋前期房屋管理,管理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新房屋管理企业接手管理之日。 第十七条 甲方发售该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在有效期间不得私自变化该房屋之房屋构造和用途。除本协议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乙方在有效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公共通道和设施,同步应自觉遵守该房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
11、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乙方购置房屋及其对应占有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与 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中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实行措施》,《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及乙方付清所有房价款后,甲,乙双方应向 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申领房地产权证,甲方应承担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凡乙方需委托甲方办理公证
12、过户,登记及申领房地产权证,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步,一并签订有关委托文献。 第二十条 乙方在获得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如发生上述事实,本协议及其附件中有关约定对乙方之受让人或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具有同等效力。乙方之受让人或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均应无条件接受本协议及其附件所具有各项法规,条文及管理规定约束。 第二十一条 乙方转让,抵押或出租该房屋时,必须按规定办妥法手续,并在有关协议及文献签订一种月内以书面形式将上述状况告知房屋管理企业。该房屋转让时,乙方在房屋管理企业接获上述告知前,对该房屋应支付管理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与开支仍负有责任。该房屋转让后,乙方及
13、其受让人应共同到房屋管理企业办理管理费结算和有关管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与该房屋发售及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之费用,包括产权过户手续费,登记费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各项收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缴付。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需变更事宜,双方将通过签订补充条款或变更协议进行约定。本协议补充条款,附件及变更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份。本协议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及变更协议中手书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权利和义务清晰明白,并愿按本协议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
14、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索赔。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合用该房屋所在地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处理。协商不能处理,选定下列一种方式处理(不选定划除):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债务,债务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向 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壹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 , 各执壹份。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略)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略)
15、 建筑构造,装修及设备原则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略) 土地使用权状况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四(略) 有关状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五(略) 《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补充条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代表人/代理人: ( )代表人/代理人: 签订: 签订: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17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