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关问题研究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局限性,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了对应法律以外,社会保障重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至今没有法律。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根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实行必须以法律为根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有关社会保障税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尤其规定。社会保障税立法中还波及中
2、央和地方之间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区广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水平,因而初期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整地区间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问题。此外,工资制度不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难度。要处理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同步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作对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
3、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保障已所有由职工自已承担;由于目前社会中分派差异重要体目前发放给职工多种补助上,宜将已固定化补助加入工资基数,作为征收税基,体现量能承担原则。另一方面,应实现工资性收入货币化,建立实名制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稽核。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开支,应当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一样性质和专门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常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构成复式预算基础上,增长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收支所有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虽然在社会保障预算内部,不一样税目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对应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状况下,社会保障税税率不也许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支出又有较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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