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摘要所谓被保险人,系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享有给付保险 金请求权的民事主体,其是保险事故所造成之损害的直接承受人,也是人 身保险合同所关注的重点。职是之故,各国保险法都设置了被保险人同意 权条款,以实现明确保险利益有无,防止道德危险以及尊重被保险人人格 权三大制度功能。本文对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四种被保险人同意权进行 了再分类,并针对理论与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最终实现了丰富 被保险人同意权内涵与针对保险实务问题提出修法建议的两大研究目标。本文采用“总分”结构,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四章:第一章厘清被保险人的基本范畴。首先在明晰被保险人定义的基础上,分析同意权产生的依据;其次,对被
2、保险人同意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再依 据被保险人同意权与保险合同产生先后的关系,将同意权分为先契约同意 权和履约期同意权,最后对被保险人同意权的效力进行了简单的讨论。第二至四章分别对被保险人同意权中重要的三种同意权进行分类研 究,从保险法理和保险实务两个不同的层面出发,讨论解决问题的路径。第二章研究对象为保险利益同意权。它是被保险人同意权中最基础的 同意权,本文在分析保险利益产生的不同依据的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 规定的折中主义存在的困境进行了讨论,提出从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 人三者关系进行区分适用。第三章研究对象为死亡保险同意权。本章从实务出发,研究同意代理、同意代签、同意追认和同意撤销四个问题
3、得出了在保险制度中,同意代 理制度的不适用性,且应该确认被保险人的同意追认权和同意撤销权。第四章研究对象为指定变更受益人同意权。针对“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共同行使同意权”的困境进行了分析,从而明确“同意”和“指定”的区 别;再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意权行使问题,提出限制死亡保险金,同时 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后进行确认和修改的权利。关键词: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同意权;道德危险AbstractThe insured is the person whose property or health is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the
4、 one who is entitled the right to claim fbr the payment of insurance proceeds,the carrier who bears the insurance accidents,and the core of the personal insurance contract.Thus,the Insurance Law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ll stipulate the consent right of the insured,in order to confirm the existence
5、of insurance interests in a personal insurance,to prevent the moral hazards from happening,and to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personality right of the insured.Based 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four consent rights of the insured,which is provided in the Insurance Law of the PRC,the dissertation will discuss
6、 about the hot issues in theory and in practice,to enrich the content of the consent right of the insured,and to come up with proposals of amendment targeted at the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insurance practice.The dissertation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apart from the introduction and the conclus
7、ion.In the Chapter 1,the basic category of the insured is to be clarified.Firstly,the author will analyze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consent right,with the basis of defining the insured.Second,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nature of the insureds consent,the author will divide the consent right into pre-con
8、tract right and during-period right,according to the birth sequence of the insured*s consent right and the insurance contract.And finally,the effect of the consent right will be briefly discussed.The three important kinds of the insured?s consent right will be discussed respectively in Chapter 2,3 a
9、nd 4.In Chapter 2,the author will introduce the consent right of the insurable interest,which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right.Therein,the author is going to talk about the dilemma existing in the eclecticism provided in the InsuranceLaw of the PRC,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different grounds on which th
10、e insurable interests arise,and then come up with the differential applications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sured,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beneficiary.In Chapter 3,the consent right of insurance against death is to be introduced.Based on the practice,the author will study the four issues inclu
11、ding agency of consent,procurator endorsement of consent,ratification of consent,and cancellation of consent,with the conclusion being that the institution of agency consent is inapplicable,and that the insureds right to ratify and right to repeal should be established.In Chapter 4,the author will i
12、ntroduce the consent right to designate and alter the beneficiary.First the plight of“joint exercise of consent right by the insured and the policyholder“is to be analyzed,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consent and“designation“to be confirmed.Then in the case of a person limited in disposing capacity,th
13、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death benefit should be limited,and that the right to ratify and alter should be exercised after that person gets full capacity.Key Words:The Insured;Consent Right of the Insured;Moral Hazards目录引言.1第一章被保险人同意权之概述.2第一节被保险人同意权界定.2一、被保险人同意权之内涵.2二、被保险人同意权之依据.3第二节被保险人同意权性质.5一、被保险人
14、同意行为性质.5二、被保险人同意权性质.7第三节 被保险人同意权分类.8一、先契约同意权.8二、履约期同意权.9第四节被保险人同意权效力.12一、同意权的行使决定合同或相应行为的最终效力.12二、同意权的未行使导致合同或相应行为效力待定.13第二章保险利益同意权.15第一节人身保险利益产生依据.15一、利益主义.15二、同意主义.21三、限制主义.24四、折中主义.24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评析.25一、我国保险法的规定.25二、折中主义之理论困境.26三、折中主义之适用困境.28第三节保险利益同意权之完善.29一、明确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确认保险利益同意权.30二、重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15、关系,确立受益人保险利益制度.30三、修法建议.32第三章死亡保险同意权.33第一节同意代理.33一、同意代理行为界定.34二、同意代理行为分析.35三、解决路径.38第二节同意代签.38一、同意代签行为界定.39二、同意代签行为分析.40三、解决路径.42第三节 同意追认.42一、同意追认行为界定.43二、同意追认行为分析.44三、解决路径.46第四节同意撤销.46一、同意撤销权界定.47二、同意撤销权分析.48三、解决路径.50第五节 死亡保险同意权之完善.51第四章指定变更受益人同意权.52第一节投保人指定权与被保险人同意权平衡.53一、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53二、被保险人行使最终决定权
16、的弊端.53三、解决路径.55第二节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意权的行使.57一、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57二、监护人代为行使同意权的弊端.57三、解决路径.59第三节指定、变更受益人同意权之完善.60一、对死亡保险金设立限额.61二、明确投保人的指定权,落实被保险人的同意权.61三、设立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确认和修改权.62结束语.63参考文献.65致谢.68CONTENTSIntroduction.1Chapter 1 The Overview of the Consent Right of the Insured.2Subchapter 1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sent R
17、ight of the Insured.2Section 1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onsent Right of the Insured.2Section 2 The Grounds of the Consent Right of the Insured.3Subchapter 2 The Nature of the Consent Right of the Insured.5Section 1 The Nature of the Insureds Act to Agree.5Section 2 The Nature of the Consent Right of
18、the Insured.7Subchapter 3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Consent Right of the Insured.8Section 1 Pre-contract Consent Right.8Section 2 During-period Consent Right.9Subchapter 4 The Effect of the Consent Right of the Insured.12Section 1 The Exercise of the Consent Right Confirms the Final Effect of Contra
19、ct or Other Acts.12Section 2 The Non-exercise of the Consent Riit Makes Uncertain the Effect ofContract or Other Acts.13Chapter 2 The Consent Right of Insurable Interests.15Subchapter 1 The Grounds of Life Insurance Interests.15Section 1 Interestism.15Section 2 Consentism.21Section 3 Restrictionism.
20、24Section 4 Eclecticism.24Subchapter 2 Comments on Related Provisions in the Insurance Law of the PRC.25Section 1 The Provisions in the Insurance Law of the PRC.25Section 2 The Theorectical Plight of Eclecticism.26Section 3 The Application Plight of Eclecticism.28Subchapter 3 The Improvement of the
21、Consent Right of the InsurableInterests.29Section 1 Confir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sured and the Polic如older and Verify the Consent Right of the Insurable Interests.30Section 2 Valu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sured and the Bene&iary andEstablish the Institu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Insur
22、able Interests.30Section 3 Proposals fbr the Amendment of the Law.32Chapter 3 The Consent Right of the Insurance against Death.33Subchapter 1 Agency of Consent.33Section 1 Definition of an Act of Consent Agency.34Section 2 Analysis of an Act of Consent Agency.35Section 3 Approaches to Addressing the
23、 Issues.38Subchapter 2 Procurator Endorsement of Consent.38Section 1 Definition of an Act of Agreeing to Procurator Endorsement.39Section 2 Analysis of the Act.40Section 3 Approaches to Addressing the Issues.42Subchapter 3 Ratification of Consent.42Section 1 Definition of an Act of Ratifying Consent
24、43Section 2 Analysis of the Act.44Section 3 Approaches to Addressing the Issues.46Subchapter 4 Cancellation of Consent.46Section 1 Definition of the Right to Cancel Consent.47Section 2 Analysis of the Right to Cancel Consent.48Section 3 Approaches to Addressing Issues.50Subchapter 5 The Improvement
25、 of the Consent Right of Death Insurance.51Chapter 4 The Consent Right of Designating and Altering the Beneficiary 52Subchapter 1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s Right of Designation and the Insureds Right of Consent.53Section 1 Relevant Provisions in the Insurance Law of the PRC.53Section 2 T
26、he Drawbacks of the Insured*s Exercising the Final Right of Decision.53Section 3 Approaches to Addressing the Issues.55Subchapter 2 The Person Limited in Disposing Capacitys Exercise of Consent Right.57Section 1 Relevant Provisions in the Insurance Law of the PRC.57Section 2 The Drawbacks of the Gur
27、dians Exercising the Consent Right onBehalf of the Person under Guardianship.57Section 3 Approaches to Addressing the issues.59Subchapter 3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nsent Right of Designate and Change the Beneficiaries.60Section 1 The Limits of Death Benefits.61Section 2 Confirm the Pobcjdio kiers D
28、esignation Right and Irrplement the Insureds Consent Right.61Section 3 Establish the Riit of Ratification and Alteration for the Person Limited in Disposing Capacity.62Conclusion.63Bibliography.65Acknowledgment.68引言引言保险是围绕被保险人建立的,以减少、消除、化解被保险人危险为目 的的一项制度。特别是在事关被保险人生命、健康的人身保险中,为了避 免道德风险和减少法律纠纷,各国保险法都
29、赋予被保险人同意权,并且规 定了同意权的行使。而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一般为被保险人,且被保险 人对投保财产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相关利益,发生保险事故后所获得的赔 偿直接交付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中不存在受益人)。相较人身保险,财产 保险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小,即使被保险人通过损害财产骗取保费,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远小于人身保险。因此,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只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不再规定财产 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权C因此,本文研究的同意权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 保险人同意权。但是,在我国现有保险体系下,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同意权 的描述、规定及研究都过于简单,体现
30、在对同意权仅在法律条款的基础上 进行简单的概括描述,对其内涵和实质研究过少;对被保险人同意权的几 大类型没有进行清晰地划分,使得“被保险人同意权”这一总概念的法理 研究过于单薄;它同保险利益这一贯穿保险法的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 法理选择界限模糊不清,造成实务上的困扰;同时对于几类热点同意权的 实务研究也不全面。可见,目前理论界对于被保险人同意权的探讨还不够 深入,相关研究也较为缺乏。本文将以上述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在理论上研究被保险人同意权的 法理基础,在实务中探讨被保险人同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 见解,以期丰富相关法理研究,对我国保险立法提供支持。1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权类型化
31、研究第一章 被保险人同意权之概述第一节被保险人同意权界定一、被保睑人同意权之内涵被保险人同意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享有是否同意其 他人为其投保的权利。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存在特定的法律关 系,比如亲属关系和雇佣关系,那么投保人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才能 为其投保,否则由于不具有保险利益,所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同时,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不仅应当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还应当对 保险金额进行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上述被保险人同意权的定义虽然直接、明了地表明了被保险人同意权 的基本内容
32、但并不能详实地描述被保险人同意权的全部内涵,并且也不 能完全涵盖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同意权的全部内容。在我国现行保险 法中,第31条、第34条、第39条和第41条都是对人身保险合同中被 保险人同意权的相关规定,除了前面概念所述的同意他人投保的内容外,被保险人同意权的内容还包含了对确认保险利益享有的同意权、指定变更 受益人的同意权等。虽然在广义上都属于同意他人为其投保的权利范畴内,但笔者认为该概念过于简单笼统,不利于类型化研究,因此应当进行更加 细致地描述,以此深入对被保险人同意权的研究,从而解决理论和实务问 题。同时,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一般都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赔偿金受领人也是被保险
33、人。相较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发生道德风险的可 能性小,社会危害性也较低。因此,各国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的规定,只笄黎建飞,王卫国.保险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3.我国保险法第34条。2第一章被保险人同意权之概述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不再规定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权,被保险人同意权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 制度。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将被保险人同意权定义为:在人身保险合同 中,被保险人享有的同意他人为其投保、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赋予他人保 险利益的权利以及在特定保险合同中,同意他人对保险单进行处分的权利。二、被保险人同意权之依据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
34、同的关系人,虽不是合同主体,却对保险合同的 生效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赋予合同确认被保险人拥有几项重要的权 利,其中之一就是被保险人的同意权,而赋予其同意权有着深刻的法理原 因。(-)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特殊地位我们知道,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关系中形成了两方非常重 要的民事主体: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保险合同关系人。保险合同当事人是订 立合同的双方,享有保险权利和承担保险义务,即投保人和保险人。而保 险合同关系人虽然并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出现在保险合同当中,是受保 险合同影响的主体,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作为合同关系人,是受到合同保障的人。保险合同被认为是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这里的第
35、三人就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当事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作为保险合同下受益的第三 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却不需要承担合同相应的主要义务,但需要承 担例如辅助投保人履行告知、事故通知义务等附随义务。基于保险合同的 关系人这一特殊地位,被保险人并未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然而人身保险 合同却与被保险人休戚相关,因此为了防止保险合同当事人滥用权利,法 律通过赋予被保险人同意权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是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体 现。3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权类型化研究(二)保险合同危险承受者的特殊身份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进 行投保,因此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影响
36、保险合同的设立,其人身受到保险 合同的保障。换言之,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承保危险的承受者。在合同有 效期间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使得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让被保险人知悉有人以其寿命、身体为标 的进行投保,并让其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以自己生命、健康作为保险合同的 标的,是尊重被保险人知悉权的体现。(=)尊重被保险人人格的基本要求一般而言,人格权主要在于维护社会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完整性 和不可侵犯性。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的寿命、身体为保险标 的,就涉及到人格权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问题。因此,为 了防止被保险人人格受到任意侵害,法律赋予被保
37、险人同意权,是私法自 治理念的体现,更是对被保险人人格的尊重。(四)防范道德风险的特殊考虑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防范风险,减少损失。但是,随着社会 和保险制度的发展,人际关系的复杂化,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谋财害命行为、假借保险进行赌博等诸如此类的道德风险。为了防止投保人、受益人为了 保险金而做出危害被保险人的行为,法律赋予被保险人同意权,特别是在 投保以死亡为标的的死亡保险时,由被保险人自己决定可信赖关系,以同 意来确认利益关系,最能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也是尊重被保险人人格 权基本要求的延伸。综上,由于被保险人具有合同关系人的特殊地位,作为危险承受者的 特殊身份,基于尊重被保险人人格的基本要
38、求和防范道德风险的特殊考虑,法律赋予了被保险人同意权,并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相应的约定。4第一章被保险人同意权之概述第二节被保险人同意权性质对于被保险人同意权的定性,目前理论界的研究不多,也没有达成共 识。有学者认为,从被保险人同意权的内容来看,该权利在性质上是通过 同意这一意思表示对被保险人人身权的一种处分权c也有学者从同意权的 行使方式上将其分为事前的同意和事后的同意,“事前的同意即在法律行 为做成之前既有的同意,事后的同意是在法律行为做成之后而为的同意,分别将两者定性为积极行为和形成权”。然而,笔者认为,处分权是财产 所有人的核心权利,其不能很好地包容同意权的内容。而将同意权分为事 前同意和
39、事后同意进行定性,混淆了权利和法律行为的概念:事前同意和 事后同意都是法律行为,并不是权利的内容,而且结论中积极行为是一种 法律行为,并不属于权利的性质范畴,造成了前后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先从被保险人的同意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有利 于划分权利与行为的界限,另一方面,从同意的行为性质分析中我们可以 了解同意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对保险实务的分析有所裨益。一、被保险人同意行为性质从被保险人行使同意权的内容上,主要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对以其生 命健康为标的进行投保的人身属性方面的同意,另一个是对其投保后保险 金受领人的财产属性方面的同意,因此,同意的行为依据权利的不同内容 也具有不同的性质
40、一)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 种重要分类方式,其分类标准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几方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被保险人人身属性的同意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基于当事人一a覃有土保险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59.5陈自强.民法讲义I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78.柳经纬.民法总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212.5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权类型化研究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他人同意即可成 立。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只需要被保险人为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而不 需要其他保险合同当
41、事人、关系人的同意。在被保险人单方面地做出同意 以其设立保险合同、指定变更受益人等意思表示之后,无需其他人再对该 意思表示进行认可。作为单方意思表示行使的同意权,也应该是可以由被保险人单方面的 意思表示进行修改和撤销的,而对已指定的受益人进行修改就是行使变更 同意权的体现,但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没有规定同意权的撤销,这是 我国保险法的疏漏之一,也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之一。(-)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负担 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他人承担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而处分行为 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
42、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依据 现代民法理论,任何一种财产性的权利都应当具有一种功能性的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构成财产权利内在的组成部分,并且在对外效力上表现为权利人 对其权利的控制力。处分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内 涵和外延。处分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比如所有权的抛弃,也可以是 双方法律行为,比如合同的签订。笔者认为,对于被保险人同意权中具有财产属性内容的同意行为可以 认为是一种处分行为。投保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弥补损失,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为当然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 生后,被保险人获得了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这是一种在射幸情况下的 收
43、益权。虽然保险事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这种期待利益以一定概率 发生的方式既存着,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产生保险金受领 权,这实际上是对既存的保险金给付的可期待利益进行的处分。而我国保H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6.。朱岩.从抽象的所有权变动到处分行为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4):27.6第一章被保险人同意权之概述险法规定的4种同意权,无论是通过同意赋予他人保险利益,还是死亡 保险同意权,或者是指定变更受益人同意权,都是通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行 为让渡了受益人的这种期待可能性,是对该可期待利益进行的处分。笔者 认为,同意他人为其投保(广义上的投保
44、的行为,事实上是一种以同意 为表征,以指定受益人为方式的一种处分保险金受领权的可期待利益的行 为。因此,作为一种处分行为性质的同意权,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对以其生 命健康进行投保的控制力和对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保险金受领权的转 让,被保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由处分,任 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同时,在具体的同意权中(包括保险利益同意权、死 亡保险同意权、指定变更受益人同意权和保单转让质押同意权)可能会因 为无权处分而引起法律行为无效、效力待定等结果,从而影响保险合同的 效力。二、被保险人同意权性质按民事权利的作用,最重要、最传统的民事权利定性分为支配权、请 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45、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权利人 的意思表示可以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如前面分析,被保险人的同意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被保险人 的同意权则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在被保险人行使保险利益同意权后,赋予 投保人相应的保险利益,产生投保人可以投保的效果;在被保险人行使死 亡保险同意权后,赋予保险合同合法性,产生死亡保险合同有效的效果:在被保险人行使指定、变更受益人的同意权后,产生最终确定受益人的效 果;在被保险人行使保单转让和质押同意权后,赋予该转让和质押行为合 法性,产生转让和质押保单有效的效果C并且,被保险人行使同意权
46、都仅 需要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而不需要其他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同意,0柳经纬.民法总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63.,虽然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也可以由投保人进行指定和变更,但仍需被保险人行使同意权才能最终进行确认。7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权类型化研究也不需要其他人再对该意思表示进行认可。同时,作为依据一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同意权,为了防止当事人滥 用权利,造成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损害,该权利的行使也应当在法律规定或 者当事人约定的范围之内。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制度中的特殊地位,法律 对于被保险人同意权行使的限制相对较少,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存在一 些被保险人滥用同意权而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
47、情况,比如在得知自己身患 重病后,被保险人通过行使同意权对保险合同进行追认,在此情况下则需 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来认定该行为是否有效。第三节 被保险人同意权分类在我国现有的保险法教材中,并没有对被保险人的几种同意权进行归 纳分类,而只是将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同意权条款列举出来,它们是:保险利益同意权(第31条)、死亡保险同意权(第34条)、保单转让和 质押同意权(第34条)和指定变更受益人同意权(第39条、第41条)。下文中,在对4种同意权整理分析的基础上,依据保险合同与同意权的先 后关系(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将法规中的4种同意权分为先契约同意权 和履约期同意权两大类。一、先契约同意权先契约同意权是
48、指被保险人的同意权先于保险合同产生,是被保险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固有的、先天的权利,基于该类同意权的行使才 能产生相应的保险合同。该类同意权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都当然存在,包括保险利益同意权、死亡保险同意权。(-)保险利益同意权保险利益同意权,是指对本无保险利益的他人取得保险利益的同意权,0在我国保险法的相关条文中,对于被保险人行使同意权的限制,只有在第34条作出了规定,即对死 亡保险单的转让和质押,需要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方式。但这并不是出于对被保险人权利限制的考虑,而是对转让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的特殊考虑。8第一章被保险人同意权之概述基于该同意权的行使,产生的拥有保险利益的他人可以进
49、行投保。因此,该同意权是先于保险合同存在的被保险人固有的权利,是保险合同产生的 前提与基础,属于先契约同意权。保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 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有部分学者认为 该条款是我国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同意权的依据。然而,保险利益同意权更 多的是一个学理上的选择难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采取的标准并不一致。目前通说认为我国采取的是折中主义,对保险利益同意权还是采取比较保 守的态度。(-)死亡保险同意权死亡保险同意权,是指在订立死亡保险合同时,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 同意,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则合同不产生 预期的法
50、律效力。因此,它也属于先契约同意权,即基于被保险人对死亡 保险合同内容的同意,才能产生保险合同生效的效果。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 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是对订立死亡保险合同 同意权的规定。该种同意权是被保险人的一项基本同意权,是在保险合同 产生之前就具有的同意权,是被保险人固有的同意权,该同意权的行使不 依赖保险合同的存在。二、履约期同意权履约期同意权则与先契约同意权相反,指被保险人的同意权基于保险 合同而产生,必须存在确实的保险合同才能具体拥有、实际行使的同意权,是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保险合同赋予的合 同权利






